'男子未保價快遞丟失 長沙法院判快遞公司全額賠償'

圓通速遞 長沙 李華 人生第一份工作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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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晚報掌上長沙7月31日訊(全媒體記者 朱炎皇 通訊員 周智勇 實習生 陳鳳)李先生的快遞被物流丟失,物流方稱該快遞未保價,最多賠償300元,李先生不服,訴至法院。快遞丟失究竟怎麼賠?今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心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件。

2018年1月7日,李華在淘寶網買了一件外套,1月10日收到貨物,因貨物質量原因,李華於當天申請並辦理退貨。李華委託圓通速遞郵寄退貨,貨物於1月13日到達目的地,但圓通速遞網點一直未予派送。

隨後幾天,李華一直同當地配送員聯繫,但電話無人接聽,李華無奈投訴到圓通速遞總公司。圓通速遞先回複稱,一直在聯繫當地,後又回覆稱貨物已派送但沒有錄入系統等。直到1月22日左右,圓通速遞迴復確定快遞包裹丟失。

李華多次與圓通速遞溝通,圓通速遞以該快遞沒有保價為由,堅持最多賠償300元。雙方協商未果,李華向天心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被告圓通速遞賠付自己經濟損失789元,快遞費15元。

圓通速遞辯稱,原告將物品交給長沙市天心區的圓通快遞網點寄送,故該網點是承運人,與被告無關,且快遞單正反面均對快遞的賠償有約定,即未保價的物品最多隻能按每件快遞300元賠償,原告所寄物品未保價,故應按約定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快遞單左下角印刷有“本人已閱讀並充分理解接受《國內快遞服務協議》,未保人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物品類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0元/票、文件類賠償限額為100元/票”等字樣,但原告李華未在該字樣下方的寄件人簽名處簽名。原告李華稱該快遞單為快遞員代填,快遞員並未指出保價條款,亦未詢問其是否保價。

法院認為,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與天心區的圓通快遞網點之間是特許方與被特許方的關係,法院對該答辯意見不予採納。《圓通速遞(詳情單)》上所印刷的保價條款,系對被告責任的限制,應提請原告注意,被告未舉證證明已對該項條款履行了明確告知及解釋說明的義務。且該保價條款下方留有寄件人簽名欄,而原告並未簽名,故該格式條款無效,被告應按照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法院判決,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向原告李華支付貨物損失789元;向原告李華返還快遞費15元。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快遞的時候,儘可能選擇信譽好、服務好、經營規範、證照齊全的快遞公司;簽訂規範的《快遞遞送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仔細查看託運單的填寫是否全面、清晰,並保存好快遞單等相關證據;如果快遞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損壞物品,儘量要選擇保價並填寫“等額保價合同”以明確違約責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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