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 | 蕭山一男子和同事去池塘游泳溺水身亡,家屬要求同事賠償

游泳 浙江省 漂流 民法 經濟 蕭山日報 2019-06-13
爭議 | 蕭山一男子和同事去池塘游泳溺水身亡,家屬要求同事賠償

野外游泳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因大多數人對野外水塘、水庫或者江河等地的環境不甚瞭解,容易引發事故。

然而每年夏季,中小學生甚至成年人在野外游泳溺亡的事件總會見諸媒體,教訓十分慘痛。一旦發生這樣的不幸事件,死者的生命無法挽回,結伴同行者可能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爭議 | 蕭山一男子和同事去池塘游泳溺水身亡,家屬要求同事賠償

去年夏天某日,在一家企業打工的左某,趁午休時間與同事結伴去某廠區內的池塘游泳。期間,有同事提醒左某該池塘水深危險,但左某仍舊繼續游泳。十多分鐘後,同事發現左某溺水並報警,可惜搶救無效身亡。

事後,左某的家屬認為,左某是在幾名同事的邀請下前去池塘游泳,幾人理應互相照應,但事發前大家均未準備救生器材,且在游泳過程中未及時關注左某的情況,應當為其溺亡負責。家屬將同去游泳的幾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經濟損失。

那麼,同事該賠嗎?

浙江騰遠律師事務所曹鋼律師作出解讀。

爭議 | 蕭山一男子和同事去池塘游泳溺水身亡,家屬要求同事賠償

律師

首先,左某本人是否存在過錯,其本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本案中,左某已經成年,且身心健康,即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左某應熟悉自己的水性,而且應對同事提醒池塘的危險性有一定認識,故對此事故,左某本人應承擔大部分的責任。

律師

其次,結伴同去游泳的同事是否對左某有安全保障義務?

律師認為,如果是在公開營業的游泳館中,同伴之間並不存在此種安全保障義務。但當該游泳場地為陌生水域,而且左某同事對該池塘水深及危險程度是明知的。那麼,這些同事與左某就存在相互幫助和在傷害發生時給予及時救助的義務,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這其中,本次游泳活動的組織者應承擔更大的責任。

當然,因為左某為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同事需要承擔責任的比例必然遠遠小於其自身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此外,在此類案件中,也應考慮池塘的管理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如果池塘管理人,未採取設置防護欄、樹立警示牌等防護措施,一旦被認定未盡到管理責任,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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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對該案進行了判決。

法庭認為,幾名被告作為左某游泳的同伴,對左某負有相互照應義務,該幾人均未及時發現左某異常並進行救助,對左某的死亡有一定過錯。但事發後均進行了積極救援,故過錯程度較輕。其中兩名同事作為邀請左某游泳的人,且相對熟悉環境,與左某一同前往深水區,三人之間負有更大的相互照應義務。

故法官判定這兩名同事各自賠償原告2%的經濟損失,其他同事各承擔原告合理損失0.5%的賠償責任。

(來源:蕭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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