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民案:鄉政府狀告輟學學生家長案已審理'

義務教育 不完美媽媽 龍勝 法律 岱山檢察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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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龍勝法院開庭審理首例“官告民”案 鄉政府狀告輟學學生家長

8月12日,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首例因輟學引發的“官告民”案件。原告龍勝各族自治縣江底鄉人民政府訴被告戴某甲、蘇某某監護權糾紛案件。作為龍勝首例義務教育勸學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自治縣副縣長曾瑞玉、各鄉鎮分管領導、縣教育行政部門、相關學校領導和部分學生家長70餘人到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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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龍勝法院開庭審理首例“官告民”案 鄉政府狀告輟學學生家長

8月12日,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首例因輟學引發的“官告民”案件。原告龍勝各族自治縣江底鄉人民政府訴被告戴某甲、蘇某某監護權糾紛案件。作為龍勝首例義務教育勸學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自治縣副縣長曾瑞玉、各鄉鎮分管領導、縣教育行政部門、相關學校領導和部分學生家長70餘人到場旁聽。


官告民案:鄉政府狀告輟學學生家長案已審理


原告江底鄉人民政府提出訴訟請求:責令被告對戴某乙履行教育義務,督促戴某乙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侵犯其受教育權。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係,是輟學學生戴某乙的父母親。戴某乙2004年12月11日出生,現年齡未滿16週歲。戴某乙原在龍勝某中學讀初中,於2019年2月輟學在家。因戴某乙未滿16週歲,應依法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經原告工作人員、村乾和老師反覆做工作,要求二被告送戴某乙到九年義務教育學校讀書。但多次對被告進行敦促、動員、教育無果,二被告始終未能將戴某乙送回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原告認為,二被告作為戴某乙的法定監護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的規定,其行為屬於侵犯學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違法行為。二被告應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自覺履行法定監護人的法定義務。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義務教育法》等法律規定,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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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龍勝法院開庭審理首例“官告民”案 鄉政府狀告輟學學生家長

8月12日,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首例因輟學引發的“官告民”案件。原告龍勝各族自治縣江底鄉人民政府訴被告戴某甲、蘇某某監護權糾紛案件。作為龍勝首例義務教育勸學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自治縣副縣長曾瑞玉、各鄉鎮分管領導、縣教育行政部門、相關學校領導和部分學生家長70餘人到場旁聽。


官告民案:鄉政府狀告輟學學生家長案已審理


原告江底鄉人民政府提出訴訟請求:責令被告對戴某乙履行教育義務,督促戴某乙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侵犯其受教育權。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係,是輟學學生戴某乙的父母親。戴某乙2004年12月11日出生,現年齡未滿16週歲。戴某乙原在龍勝某中學讀初中,於2019年2月輟學在家。因戴某乙未滿16週歲,應依法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經原告工作人員、村乾和老師反覆做工作,要求二被告送戴某乙到九年義務教育學校讀書。但多次對被告進行敦促、動員、教育無果,二被告始終未能將戴某乙送回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原告認為,二被告作為戴某乙的法定監護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的規定,其行為屬於侵犯學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違法行為。二被告應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自覺履行法定監護人的法定義務。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義務教育法》等法律規定,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請。


官告民案:鄉政府狀告輟學學生家長案已審理


庭審中,法庭組織原、被告雙方對本案的證據進行了舉證和質證,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並充分聽取了原、被告的最後陳述,該案將擇日宣判。

在庭審結束後,主辦法官對旁聽人員進行了法治教育講課。

法官寄語:受教育權的實現,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和政府的多方努力。兒童的父母應承擔送其子女入學的法定責任;學校承擔實際教學職責;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社會相關組織和機構不得妨礙適齡兒童接受教育,甚至還要承擔積極的保障責任。孩子的輟學問題牽動著全社會的心,這個複雜社會問題不是單靠一家之力能解決的,我們要在全縣形成上下一心,左右出力,人人有責的勸返聯動機制,從源頭上減少輟學率,一旦輟學,也能有效勸返。要在全縣形成尊師重教,崇尚知識,崇尚教育的良好風氣,使學校成為少年嚮往的教學聖地,知識的殿堂,使學生自覺自願的愛上學,愛讀書,從根本上消除輟學現象。

來源: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李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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