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的“修復理論”,新在哪裡

藝術 建築 文物 威尼斯 光明網頭條號 2017-04-06

作者:陸 地

從博物館中的可移動文物到不可移動的建築遺產,在廣泛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界,意大利人切薩雷·布蘭迪可謂聞名遐邇,討論該領域保護歷史與理論的著作幾乎都無法避開他的大名。其思想強烈影響了1964年規範古蹟和遺址保護的《威尼斯憲章》以及意大利1972年頒佈的涵蓋所有物質文化遺產類型的《修復憲章》,進而深刻影響了20世紀60年代以來受到廣泛認同的一種保護文化與修復做法。

然而,由於語言上的隔閡,布蘭迪在該領域最著名的著作——1963年所著的《修復理論》只在近十幾年來才被譯成別國文字,中文讀者更是很長時間以來無緣一窺其真顏。

為了翻譯這本《修復理論》,我曾託人在意大利查找1963年的初版,由於時隔久遠,能從圖書館裡找出來的確不易,不少意大利人詫異於我們還在搜尋如此“古老”的書。然而對於這種反應,正如意大利中央修復研究院前院長瓦爾薩西納所言,這當然並不意味著布蘭迪的《修復理論》老了,過時了,只是因為他在該書中鍛造出來的種種原則已徹底融入了意大利的保護理論與實踐,事實上變成了意大利保護文化乃至保護倫理的基因與血液,以至於人們在學習或保護處理時,即便讀到或自然地用到那些原則,也沒有意識到,這其實是半個多世紀之前由布蘭迪奠定的,已經成為一種不言而喻、無須多言的“常識”。

這部“老舊”的《修復理論》對中國讀者而言到底新在哪裡?我認為,一言以蔽之,這本遲來的經典之作意味著對一種仍受到廣泛認可的現代保護與修復理論的“尋根之旅”。

誠然,在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有許多國際公約、憲章、指南之類的規範性文件,而且幾乎都已被譯成中文,不僅廣為人知,也已或多或少融入我國的各種規範性文件。但這些文件中的原則更像是一條條沒有給出證明過程的乾巴巴公式,因此,人們在應用時就有普遍的不理解乃至牴觸,更糟的是,由於不瞭解證明過程,甚至曲解其中的概念與原則。比如,真實性常被我們理解為僅僅基於原形制、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甚至原風格或意向而進行的原模原樣、一模一樣的重製;完整性常被我們理解為保護對象曾有的完整狀態,於是經常不惜拆掉各種後世變遷而將其重建到完整狀態。這就像人們知道勾股定理,卻不知道其證明過程那樣。

對一門學科及其從業者而言,顯然不能只知道定理,卻不瞭解其證明過程;只知道規範,卻不瞭解其立法原理與立法精神。否則,當我們面對複雜的現實情況時,就無法堅信並靈活應用那些定理與法規,無法確保在不斷髮展的新領域中有理有據地推導出其他“定理”,使保護學科取得真正有價值的原創性發展。

就此而言,布蘭迪的《修復理論》恰恰是一部“證明之作”,一部“原理書”,一部討論立法精神與原則的“法理書”,而不是枯燥的“定理集”與“法規集”。對於那些已經很清楚這種證明過程與原理的人來說,這本書的確是老的;但對於那些還不清楚像《威尼斯憲章》這樣的國際保護文件中的種種概念和原則源於何處,究竟意味著什麼的人來說,尤其對中國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界來說,這本書又的確是非常、非常新的。

當然,布蘭迪的《修復理論》不可能解決所有理論和實踐問題。我認為,史實、藝術、社會這三個維度就像三足那樣,鼎立起了當代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他那個時代,布蘭迪力圖超越的是不斷流動且動盪的社會價值長久以來對遺產本體所造成的無以挽回的損害,反對將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置於這種流沙之上,思考並解決的是本體保護中的“自然法”問題,即普世性的史實和藝術問題。然而,隨著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文化遺產保護的大爆發式發展,近二三十年來人們更關注的無疑是其中的社會維度問題。文明的衝突、文化的衝突,以及迅速崛起的遺產產業化強烈衝擊著該領域的本體保護。

就此而言,我們既難以從他的保護理論中得到明確答案,也無法且不應迴避遺產保護中的種種社會維度問題,然而,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不首先從普世性的史實和藝術這兩個維度解決本體保護問題,社會維度的問題就會像鏡中花、水中月那樣。

正因如此,通過這部《修復理論》首先回歸本體保護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他在其中所宣揚的普世性立法精神簡而言之就是:我們所面對的保護與修復對象永遠是前人的勞動結晶,即作品;因此,我們的修復只應是加固其物質依據,並維護、清理與整合現存的作品形象,使之更清晰、更統一、更打動我們地存在下去。但恰恰因為那是前人的作品,所以我們永遠不應將自己的手筆和前人的手筆混淆起來,只有這樣,才真正談得上對物質文化遺產本體——即前人之作品——的尊重與保護。(陸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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