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管理不良資產存在11大違規問題

銀行 金融 保險 信用記錄關愛日 經濟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不良資產行業服務中心 2019-06-23
銀行管理不良資產存在11大違規問題

​財政部福建專員辦曾連續多年開展對中央駐閩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呆賬核銷、自主表外減免欠息和抵債資產等“三項業務”不良資產管理情況的核查工作,發現了不少違規問題。現小編將銀行不良資產管理過程中常見違規問題歸納提要如下,供參考。

一、五級分類不正確,無法真實反映銀行資產質量狀況

信貸資產是銀行業的主要資產,信貸資產以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進行貸款質量分類,大體劃分為五個等級,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後三個等級為不良貸款類。準確劃分信貸資產五級分類,是真實反映信貸資產風險狀況的基本要求。在日常監管中時常發現有的銀行為了掩蓋不良資產真實狀況,將不良類別信貸資產列在正常或關注類,人為製造信貸資產質量良好的假象,以應對上級行或銀監部門的考核評比需要。

一是有的銀行將貸款利息逾期超過90天以上的貸款項目仍列在正常或關注類;

二是借款人的生產或經營已經基本停產或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完全依靠其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項目仍列在正常或關注類;

三是借款人經營虧損嚴重,資金鍊出現斷裂,需依靠政府應急資金,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的貸款項目仍列在正常或關注類;四是借款人和擔保人被其他銀行起訴,或抵押物已被法院凍結,借款人已被其他銀行調為不良等級的貸款項目仍列在正常或關注類。

上述現象都直接影響五級分類的正確劃分,不符合《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規定和要求。

二、不良貸款在核銷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減少損失

列為損失類的不良貸款,在核銷之前,經辦行有關人員必須深入到項目現場實地開展調查,詳細瞭解和掌握借款人實際生產經營、資產情況及其他有關借款人的相關信息,同時要實施必要程序和採取必要措施追討債權,盡最大可能減少貸款損失。但在核查中經常發現許多經辦行沒有做到這些。

一是有的銀行在沒有到現場開展盡職調查的情況下,就急於將不良資產進行批量打包轉讓,許多質量相對較好的信貸資產被迫進行轉讓,造成不應有的核銷損失,這不符合財政部、銀監局關於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雖然開展了核銷前的盡職調查,但許多調查只是走馬觀花式的,不夠深入細緻,有的只是簡單發個催收通知書,有的經辦行沒有對借款人財產採取追償和財產保全措施,有的沒有盡力處置房屋等抵押物和盡力追討借款擔保人,有的借款人或擔保人惡意逃債仍然逍遙法外;

三是向法院提交訴訟的不良資產貸款項目,未向法院主張權利,未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最終無法取得債權人應有的受償份額即批准不良資產核銷。

以上行為均不符合《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對呆賬責任人沒有追究責任或責任追究不到位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金融企業應建立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銷一筆呆賬,應查明呆賬形成的原因,對確係主觀原因形成損失的,應在呆賬核銷後完成責任認定和對責任人的追究工作。從核查情況看,個別銀行對呆賬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較為嚴格和到位,而大部分銀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沒有嚴格按照要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使規定的文件制度形同虛設。

一是有的銀行以貸款項目形成呆賬是客觀原因、未發現主觀故意為由,認定經辦行和經辦人不負責相關責任;

二是有的幾千萬甚至幾億元貸款呆賬進行核銷,損失嚴重,本應對責任人從重處理,但在責任認定時往往只界定為輕微違規責任;

三是責任追究不夠嚴肅,存在問責對下不對上、以崗位調動取代責任追究、以經濟處罰替代行政處分或法律懲處,客觀上助長了違規行為的頻繁發生。

銀行管理不良資產存在11大違規問題

四、其他方面問題

一是批量轉讓不夠審慎,轉讓價格明顯偏低。

有的抵押物如房屋、土地等價值完全覆蓋本息的不良資產,如果通過訴訟有可能收回本息,從而不會造成損失,但許多銀行羅列各種理由,以明顯低於不良貸款本金進行轉讓,甚至發現有零價格轉讓資產情況;

二是不符合中小企業類貸款呆賬核銷標準而按照中小企業類貸款呆賬進行核銷。

如有的經辦行將年銷售額或資產總額超過2億元的大型企業類貸款視為中小企業類貸款,其形成的貸款呆賬按照中小企業類簡易辦法自主核銷,違反了《金融企業貸款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三是主動申請終結執行,違規辦理核銷手續。

如有的銀行為了儘快推卸不良貸款責任,通過向法院集中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統一申請終結執行的形式,主動取得法院的終結執行裁決,完成案件終結;

四是應核銷未及時核銷不良貸款。

主要表現在借款人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或宣告破產,相關法律程序已經終結多年,對借款人或擔保人追償多年無法收回貸款,有的連續多年未進行工商登記、被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有的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犯罪,有的已喪失訴訟時效,經追償後無法收回貸款本息的,仍列在次級類或可疑類貸款項目,沒有及時核銷;

五是貸款保險未及時索賠。

如有的貸款項目通過“企貸保”進行貸款保險,貸款項目發生呆賬核銷,已達到理賠條件,應按規定向保險公司索賠本金、利息以及相關費用,但沒有做到盡職索賠;

六是違規跨年核銷貸款損失。

有的銀行為了調節年度利潤指標,將當年年底發生轉讓的不良資產,在賬務處理上,拖延至第二年才進行核銷入賬,違反了金融企業的權責發生制會計核算原則。

七是核銷後資產疏於管理。

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規定,呆賬核銷後須比照表內不良貸款的管理方式,建立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強管理。但許多銀行往往忽視這一點,有的沒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在表外繼續建立臺賬記錄尚未收回的已核銷呆賬情況,有的呆賬核銷後不再努力追討,抱著能收回多少就收回多少和無所謂的心態,不聞不問,有的對核銷後再追回的款項往往不太受重視,沒有按規定入賬,個別還成了賬外賬或“小金庫”,甚至被挪用和貪汙等;

八是有的銀行未及時修訂和更新內部制度。

對於呆賬核銷,財政部一般每兩、三年都對《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修訂一次,但有的銀行沒有根據財政部最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對銀行業內部呆賬核銷管理辦法進行重新修訂或補充完善,仍然沿用舊版呆賬核銷管理辦法,不符合《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的評價制度,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執行情況定期進行回顧和檢討,並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銀行組織結構、經營狀況、市場環境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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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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