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銀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異同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

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起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範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保函即為保證書,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銀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其作用包括憑保函交付貨物、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憑保函倒籤預借提單等。

1、產生原因

當承運人到達目的港時,買方還沒有收到賣家郵寄來的提單,而無法憑藉提單向承運人提貨,因此出具保函以證明收貨人的身份;

2、作用

在憑保函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後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並表明對於保證內容由銀行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

憑保函簽發提單則使得託運人能以清潔提單、已裝船提單順利地結匯。

關於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都沒有作出規定,考慮到保函在海運業務中的實際意義和保護無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漢堡規則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保函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協議,不得對抗第三方,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保函,只是在無欺騙第三方意圖時才有效;如發現有意欺騙第三方,則承運人在賠償第三方時不得享受責任限制,且保函也無效。

3、性質

(1)是獨立於委託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反擔保或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或投標條件之外的。

(2)是依據其規定的條件生效的,由擔保人以保函中規定的任何單據為基礎做出決定的。

(3)是不可撤銷的。

4、權責

委託人

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 保函 索賠委託人的權責是

(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定向受益人付款後,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

(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

(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擔保人

是保函的開立人。

擔保人的權責是:

(1)在接受委託人申請後,依委託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

(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託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後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託人追索不足部分。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有權按保函的規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

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定,在保函效期內提交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並取得付款。

5、種類功能

銀行保函包括履約保函、不上網保函、上網保函、預付款保函、投標保函、維修保函、預留金保函、稅款保付反擔保函、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等。

履約保函

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人(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的業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

倘若履約責任人日後未能按合約的規定按期、按質、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約項下的其他業務,銀行將向業主方支付一筆不超過擔保金額的款項。該款項通常相當於合約總金額5%-10%。

預付款保函

又稱還款擔保,是指向工程業主(受益人)保證,如申請人未能履約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規定使用預付款時,則銀行負責返還擔保函規定金額(或未還部分)的預付款。預付款擔保的擔保金額不應超過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預付款總額。

投標保函

是指向投標人(申請人)作出保證,在投標人報價的有效期內,投標人將遵守其諾言,不撤標、不改標,不更改原報價條件,並且在其一旦中標後,將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及投標人在報價中的承諾,在一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如投標人違約,銀行將在擔保額度的範圍內向招標人支付約定金額的款項。該金額數通常為投標人報價總額的1%-5%不等。

維修保函

是指應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業主(受益人)保證,在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承包方(申請人)又不能維修時,由銀行按擔保函規定金額賠付工程業主。該款項通常為合同價款的5%-10%。

預留金保函

又稱留滯金擔保,是指應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業主(受益人)保證,在承包方(申請人)提前支取合同價款中尾欠部分款項而不能按期歸還時,由銀行負責返還擔保函規定金額的預留金款項。通常為合同價款的5%-10%。

稅款保付反擔保函

是指對在銀行開戶的加工貿易企業,銀行可為該企業出具以中國銀行為受益人的反擔保函。

加工貿易企業在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中為免向海關繳納稅款保證金,需委託中國銀行出具以海關為受益人的稅款保付保函。

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

是指企業在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中需要向海關繳納風險保證金時,向銀行申請出具以海關為受益人的保函業務。

功能

履約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擔保的需要。

預付款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償還預付款方面擔保的需要。

投標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投標方面擔保的需要。

維修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履行維修責任方面擔保的需要。

預留金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歸還預留金方面擔保的需要。

稅款保付反擔保函 能滿足銀行開戶的加工貿易企業在中國銀行為其向海關出具稅款保付保函後,出具以中國銀行為受益人的反擔保函的需要。

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 能滿足企業因開展加工貿易為免向海關繳納風險保證金提供擔保的需要。

銀行可提供的函業務分為融資性保函和非融資性保函兩大類。

1、融資性保函包括:融資保函、融資租賃保函、透支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

2、非融資性保函包括: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進口付款保函、經營租賃保函等。

6、區別

保證是民法上的責任,是區別於物保的人的擔保,是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保函是國際經濟法上的責任,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在《漢堡規則》中規定,託運人為了換取清潔提單可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託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有效。我國海商法沒有關於保函的規定,實踐中參照以上規定。

7、辦理

(以中國農業銀行為例)

(一)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投標保函、維修保函、預留金保函需填寫和提交的材料:

1.填寫《開立國內保函申請書》;

2.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招標書和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件及其他有關批文;

3.擔保項下基礎合同或意向書;

4.擔保合同意向書;

5.反擔保承諾函及相關物業抵押材料;

6.擔保函格式;

7.申請人基本資信情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並加蓋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或簽名的申請人的年度或半年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驗資報告);

8.受益人的基本資信資料。

(二)稅款保付反擔保函需填寫和提交的材料:

1.開立保函申請書;

2.開立保函協議書;

3.加工貿易合同副本;

4.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特准經營證;

5.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表;

6.外經貿部核准批件;

7.出口許可證。

(三)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需填寫和提交的材料:

1.《開立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申請書》;

2.營業執照、身份證及複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及複印件;

3.上年度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原件,有條件的還應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准;

4.有權部門批准的企(事)業章程或合資、合作的合同或協議,驗資證明;

5.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辦理信貸業務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會同意的決議或授權書;

6.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卡);

7.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

8.新客戶還需提供印鑑卡、法定代表人簽字式樣。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的比較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相關書籍保函和備用信用證作為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金融、國際租賃和國際貿易及經濟合作中應用十分廣泛。

由於二者之間日趨接近。甚至於有人將二者混同。事實上,二者之間既有基本類同之處,又有許多不同之處,準確把握兩者之間的相似與區別,有助於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它們來促進國際經貿的開展,也有利於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試對兩者作一比較。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類同之處

(一)定義上和法律當事人的基本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雖然在定義的具體表述上有所不同,但總的說來,它們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予以付款。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二者處於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是,申請人與擔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係,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以開立保函申請書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則是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為準。

(二)應用上的相同之處

國際商會合同保函統一規則指南及示範格式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經貿往來中可發揮相同的作用,達到相同的目的。

在國際經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

從備用信用證的產生看,它正是作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產生的,因此,它所達到的目的自然與保函有一致之處。實踐的發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質上的相同之處

國際經貿實踐中的保函大多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近,使見索即付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在性質上日趨相同。

表現在:

第一,擔保人銀行或開證行的擔保或付款責任都是第一性的,雖然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從用途上是發揮擔保的作用,即當申請人不履行債項時,受益人可憑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取得補償,當申請人履行了其債項,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備用信用證就是如此得名的);

第二,它們雖然是依據申請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基礎合同開立的,但一旦開立,則獨立於基礎合同;

第三,它們是純粹的單據交易,擔保人或開證行對受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基於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中的條款和規定的單據,即只憑單付款。

因此,有人將保函稱為“擔保信用證”。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不同之處

(一)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無此區分

保函作為人的擔保的一種,它與它所憑以開立的基礎合同之間的關係是從屬性抑或是獨立的關係呢?據此,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

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於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

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

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

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於保函本身,而不取決於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併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

第一,從屬性保函的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須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

銀行為自身利益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複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獨立性保函。

而且銀行在處理保函業務時,正越來越多地引進信用證業務的處理原則,甚至有的將保函稱為擔保信用證。

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申請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來對抗其索賠的請求,避免對違約人起訴所花費大量的金錢、精力及訴訟曠日持久等缺陷,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一種形式,並無從屬性與獨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證的“獨立性、自足性、純粹單據交易”的特點,受益人在該信用證為準,開證行只根據信用證條款與條件來決定是否償付,而與基礎合約並無關。

(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適用的法律規範和國際慣例不同。

由於各國對保函的法律規範各不相同的,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個可為各國銀行界和貿易界廣泛認可的保函國際慣例。

獨立性保函雖然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有廣泛的應用,但大多數國家對其性質在法律上並未有明確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函的發展。

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時限範圍內的某種支付或經濟賠償責任。現階段最常用的銀行保函為:投標保函、履約保函、支付保函、預付款保函。

1、銀行保函概述

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也屬銀行信用,是指銀行應申請人或委託人的要求向受益方開出的,擔保申請人一定履行某種義務,並在申請人未能按規定履行其責任和義務時,由擔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額、或作出一定經濟賠償的書面文件。

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為買方向賣方提供了銀行信用作為付款保證,但不適用於需要為賣方向買方作擔保的場合,也不適用於國際經濟合作中貨物買賣以外的其他各種交易方式。

然而在國際經濟交易中,合同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往往需要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採取相應的保障措施,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就是以銀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絕對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於“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人有委託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並憑此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擔保人(保函的開立人)。

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⑴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⑵開立保函的依據。⑶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⑷要求付款的條件。

國際商會於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其中規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唯一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把保函與跟單信用證相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單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而保函要求的單據實際上是受益人出具的關於委託人違約的聲明或證明。

這一區別,使兩者適用範圍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適用於各種經濟交易中,為契約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擔保。

另外,如果委託人沒有違約,保函的擔保人就不必為承擔賠償責任而付款。而信用證的開證行則必須先行付款。

2、內容介紹

銀行保函的內容根據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基本欄目

包括:中聯銀融資擔保 保函的編號,開立日期,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關交易或項目的名稱,有關合同或標書的編號和訂約或簽發日期等。

責任條款

即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保函中承諾的責任條款,這是構成銀行保函的主體。

保證金額

是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承擔責任的最高金額,可以是一個具體的金額,也可以是合同有關金額的某個百分率。

如果擔保人可以按委託人履行合同的程度減免責任,則必須作出具體說明。

有效期

即最遲的索賠日期,或稱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為或某一事件發生後的一個時期到期。例如:在交貨後三個月或六個月、工程結束後30天等。

索賠方式

即索賠條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可向開立保函的銀行提出索賠。對此,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種是無條件的或稱“見索賠償”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種是有條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賠形式一般為見索即賠。

3、法律關係

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依據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於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託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並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於為合同雙方接受。

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銀行保函業務中涉及到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託人(Principal)、受益人(Beneficiary)和擔保人(Guarantor),此外,往往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及保兌行等。這些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一環扣一環的合同關係,它們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下:

⒈、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基於彼此簽訂的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或其他權利義務關係。此合同是它們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相對於保函協議書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兩個合同產生和存在的前提。

如果此合同的內容不全面,會給銀行的擔保義務帶來風險。因而銀行在接受擔保申請時,應要求委託人提供他與受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⒉、委託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基於雙方簽訂的《保函委託書》而產生的委託擔保關係。

《保函委託書》中應對擔保債務的內容、數額、擔保種類、保證金的交存、手續費的收取、銀行開立保函的條件、時間、擔保期間、雙方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解除等內容予以詳細約定,以明確委託人與銀行的權利義務。

《保函委託書》是銀行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及履行保證責任後向其追償的憑證。因此,銀行在接到委託人的擔保申請後,要對委託人的資信、債務及擔保的內容和經營風險進行認真的評估審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風險。

⒊、擔保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基於保函而產生的保證關係。保函是一種單務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銀行償付債務的權利。

在大多數情況下,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就要直接承擔保證責任。

依保函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從屬性保函和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是指對由銀行出具的,書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來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或保函中規定的其它條件時,承擔無條件的付款責任。

4、銀行保函

見索即付保函的歷史及特徵

見索即付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併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

第一,從屬性保函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需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

銀行為自身利益和信譽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複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見索即付保函。

第二,見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委託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來對抗索賠請求,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見索即付保函與中國國內經常使用的保證合同有重要區別,它有備用信用證的某些特徵:

⑴、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獨立性。雖然擔保人是依照基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向基礎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見索即付的承諾,但一旦見索即付保函生效,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記載的內容為準,而不再受基礎合同的影響。

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賠文件,擔保人必須付款。擔保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也不能以基礎合同的債務人的抗辯理由來對抗受益人。

即使基礎合同的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或者基礎合同已經因其它原因中止,擔保人的責任也不能隨之解除。

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過後,擔保人才能解除擔保責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亦無效。

⑵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無條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與保函中的約定相符合的索賠文件,擔保人即應付款。

擔保人並不審查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擔保人的付款義務的成立也不以委託人在基礎合同履行中違約為前提。

而通常使用的保證合同保證人,其承擔保證責任是以基礎合同中主債務人違約為前提,保證人可以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本人放棄抗辯權,保證人亦可以行使抗辯權而不受影響。

見索即付保函中銀行的責任

⑴、銀行僅負有對保函規定的單證在表面上進行謹慎審查的義務。根據國際商會1992年公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和聯合國1995年簽訂的《聯合國獨立性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公約》規定,保證人雖不對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的正確性承擔責任,但保證人首先應盡合理的謹慎,對單證在表面上是否適當進行審查,如單證是否齊全,只要所提交的單證經合理謹慎、審查符合保函規定的表面要求,保證人就應付款,即便單證的內容是虛假的,形式是偽造的。

⑵、銀行對受益人的賠償請求負有通知義務。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賠時,保證人應立即通知委託人,並將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悉數傳遞給委託人,以便委託人根據基礎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對受益人的索償提出抗辯。

如果保證人怠於通知並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保證人應自行承擔這部分損失,無權向委託人要求補償。

此外,除非保證人能十分確定地證明受益人的索償具有欺詐性,即受益人明知委託人沒有違約而惡意提出索償,否則保證人對受益人索償的任何拖延都構成對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的違約。

見索即付保函中銀行的追償權問題

⑴、根據委託書和反擔保形成的追償權。首先,委託人向擔保行出具的委託書中應明確記載二項重要內容:

一是委託擔保行出具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二是承諾一旦擔保人依據保函承擔付款責任,委託人應無條件立即予以補償。

其次,擔保行還可以要求委託人以其財產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擔保。

根據委託書和反擔保函,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即可對委託人行使追償權。若以財產為反擔保物,則可以從該擔保物的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

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證,則可向反擔保人追償。

⑵、根據代位求償權而形成的追償權。

代位求償權是保證人根據保函的規定履行保證義務後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礎合同對委託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力。

代位求償權除基礎合同權利外,還包括受益人所擁有的各種擔保物權或對同意為被擔保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其他人的追償權,如在委託人的財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和由第三人以保證或其它擔保方式提供的各種擔保權益。

見索即付保函主要適用於國際融資、國際商務的擔保等業務,與其它國內商務或融資時的擔保有不同法律特徵。

根據中國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擔保優於人的擔保;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時,債權人可以隨意選擇某一擔保人承擔責任。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享有對擔保物的代位求償權。而在見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責任順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規定,一般開立見索即付保函的銀行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並享有對抵押物代位求償權,這一點,不同於一般的保證合同。

5、注意問題

國際擔保業務中銀行使用的絕大多數為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將成為第一付款人,承擔很大的風險。

因此,為降低風險,銀行在開立見索即付保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⑴保函應將賠付條件具體化,應有具體擔保金額、受益人、委託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⑵銀行應要求委託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或提供一定數量的保證金,銀行在保證金的額度內出具保函。

⑶銀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屬對外擔保,還必須注意諸如報經外匯管理局批准等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

⑷銀行開立保函,還應該對基礎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以防詐騙。

國內的銀行做國內業務時大多采用的是從屬性保函。從屬性保函是擔保人在保函中對受益人的索賠及對該索賠的受理設置了若干條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辯權利,只有在一定的條件得到滿足之後,擔保銀行才予以受理、付款。

因此,在從屬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點外,怎樣在索賠條款中設立條件更成為保函內容的重點。在實際操作中,有條件的索賠條款一般分為以下幾種。

6、種類

已履行基礎合同義務

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委託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履行基礎合同義務,或受益人沒有履行基礎合同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由委託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委託人不能證明,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賠成立,銀行承擔擔保責任。

舉證責任

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索賠請求時,同時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基礎合同義務,或能夠證明委託人沒有履行基礎合同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則銀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擔不利責任。受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可以是發運貨物的提單副本、第三家檢驗機構的商檢證明或檢驗報告、合同雙方之間的往來函電、項目監理工程師出具的證明或簽字認可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委託人同意或確認

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賠請求,必須經委託人同意或確認,銀行才能受理。

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作為金融中介的作用大為減少,保函的銀行信譽轉化為普通的商業信譽,對受益人的保護不利,因此,在實際應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

裁判文書確定

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的索賠請求,必須經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裁判文書確定,擔保銀行僅憑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法院的判決來實施付款或免於付款責任。

擔保銀行於簽發保函時往往無法知道申請人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訴訟案件中究竟應承擔多大的實際賠償責任,甚至還不能肯定委託人是否必須作出這樣的支付,因此,保函項下是否發生賠付,以及實際上應賠付多大的金額等,都要根據法院的有關判決來確定,而絕不能僅僅依據受益人的單方索賠予以支付。

以上這四種類型的索賠條款,是目前中國金融機構在辦理從屬性保函業務時經常採用,或希望採用的表述,它有利於防範受益人的無理索賠。

所以,對避免使銀行卷入商業糾紛,維護擔保銀行本身的對外形象和聲譽也大有益處。

銀行保函在實際業務中的使用範圍很廣,它不僅適用於貨物的買賣,而且廣泛適用於其他國際經濟合作的領域。

7、分類

根據保函與基礎交易合同的關係

⑴從屬性保函(Letter of Accessory Guarantee)

⑵獨立性保函(Letter of Independence Guarantee)

根據保函索賠條件的不同

⑴無條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⑵有條件保函(Conditional L/G)

根據保函的使用範圍不同

⑴進口類保函

⑵出口類保函

履約保函

在一般貨物進出口交易中,履約保函又可分為進口履約保函和出口履約保函。

⒈、進口履約保函。

進口履約保函是指擔保人應申請人(進口人)的申請開給受益人(出口人)的保證承諾。保函規定,如出口人按期交貨後,進口人未按合同規定付款,則由擔保人負責償還。這種履約保函對出口人來說,是一種簡便、及時和確定的保障。

⒉出口履約保函

出口履約保函是指擔保人應申請人(出口人)的申請開給受益人(進口人)的保證承諾。保函規定,如出口人未能按合同規定交貨,擔保人負責賠償進口人的損失。這種履約保函對進口人有一定的保障。

還款保函

還款保函又稱預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擔保人應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開立的保函。

保函規定,如申請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訂立合同的義務,不將受益人預付或支付的款項退還或還款給受益人,擔保人向受益人退還或支付款項。

除上述兩種保函外,還可根據其他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其他種類的保函,如:投標保函、補償貿易保函、來料加工保函、技術引進保函、維修保函、融資租賃保函、借款保函等等。

轉自:chinavalue.net、貿金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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