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後,婆婆手持兒子借條突然上訴法庭要前媳婦共同償還借自己的“養老錢”,法院:當庭駁回,身份特殊無法證明“借款”真實存在

法律 上海 信用卡 經濟 銀行 文匯網 2019-06-16
夫妻感情不和後,婆婆手持兒子借條突然上訴法庭要前媳婦共同償還借自己的“養老錢”,法院:當庭駁回,身份特殊無法證明“借款”真實存在

張先生和徐女士婚後因感情不睦而分居,可讓徐女士沒料到的是,幾個月後,婆婆鄧女士將自己和丈夫告上法庭,稱兒子向其借了15萬元未還,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歸還欠款。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審結這起上訴案件,判決對鄧女士請求張先生、徐女士共同歸還借款1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鄧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張借條。原來,張先生在和徐女士結婚後,向鄧女士出具借條一張,金額為15萬元。在借條出具當日,鄧女士向張先生轉賬15萬元,這筆錢被張先生用以歸還信用卡。

一審法院認為,張先生向鄧女士借款後理應履行還款義務。現有證據表明,張先生借款目的是信用卡還款及日常消費,且從消費項目及金額來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範圍,故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認定該筆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鄧女士要求徐女士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後徐女士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鄧女士對徐女士的訴訟請求。徐女士認為,涉訴錢款並非借款,丈夫和婆婆沒有就“借貸”達成合意,且丈夫每月收入不低,維持日常開支綽綽有餘,沒有借貸的必要。二審期間,徐女士向法院申請調查張先生、鄧女士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情況。調查顯示,在和徐女士結婚之前,張先生名下銀行賬戶共轉賬150萬元至鄧女士賬戶。結合這一事實,徐女士對張先生出具借條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鄧女士辯稱,張先生因為舉辦婚禮資金不足向其借款,有轉賬事實及借條證明,張先生對此予以確認。至於婚前的大額轉賬,張先生認為與本案無關。

上海二中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於涉訴錢款轉賬行為無異議,爭議焦點在於錢款的性質。法院認為,首先,涉案是張先生在與徐女士婚後出具,基於當事人間的身份關係,為明確錢款的性質,在出具借條時應當得到共同債務人徐女士的確認,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這一事實,張先生個人出具借條的行為有悖常理;其次,張先生所欠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認定,但由於係爭款項是否為“債務”存在爭議,因此,應考量張先生出具借條時徐女士是否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而不能僅憑錢款的用途來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張先生雖陳述其籌備婚事缺乏資金而借款,但賬目明細顯示其婚前有較多資產富餘,雖交付鄧女士,但不能認定其已將錢款贈與鄧女士。

綜上,本案中主張借貸關係成立的一方雖有借條及錢款交付事實,但不能證明鄧女士與張先生、徐女士存在借款合意。故上海二中院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鄧女士請求張先生、徐女士共同歸還借款15萬元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不能僅憑藉條認定存有借貸合意

承辦法官指出,夫妻單方面向自己的父母出具借條,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情況會複雜得多。此時,債權人、名義舉債人、未舉債配偶三方的爭議焦點通常在於是否存有真實的借貸合意。由於特殊的身份關係,書面借條的形成具有相對便利性,同時也存在補寫借條、日期倒籤等可能,從而不能僅憑書面借條的存在直接認定存有借貸合意,而需要結合出借人的收入、經濟狀況與出借能力、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有借貸的合理需求、是否存有分居、離婚等將涉財產分割之利益衝突、借條有無日期倒籤等情況綜合認定。

作者:何易 翟珺

編輯:王翔

責任編輯:鈕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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