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每月索要前夫8.3萬合理嗎?離婚後的撫養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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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每月索要前夫8.3萬合理嗎?離婚後的撫養費怎麼算

為逃避撫養費隱瞞真實收入?

索要每月8萬餘元的撫養費?

稱經濟收入低要降低撫養費?

一些離婚案中,雙方當事人

可謂對撫養費“談虎色變”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婚姻觀念的改變,我國的離婚率逐年攀升。由於夫妻離婚產生糾紛的訴訟案件,也有逐年增多的趨勢。2016年《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之離婚糾紛》顯示,除了財產糾紛,96%的離婚案件都會涉及子女撫養問題。那麼,夫妻離婚了,孩子的撫養費究竟該怎麼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近年來審結的涉撫養費糾紛案件進行了梳理,分析典型案例。


隱瞞真實收入逃避撫養費?撫養費可不能少付

上海姑娘李女士,2009年經人介紹認識王先生。半年後兩人登記結婚,後來又有了一個可愛的兒子。但隨著兒子漸漸長大,兩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來越多,時常爭吵。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氣之下回到東北老家,再也沒有與李女士共同生活。

2017年王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並提出願意撫養兒子。李女士同意離婚,但她認為兒子在雙方分居期間一直由自己撫養,離婚後也應由她撫養,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並補付兩人分居期間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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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逃避撫養費隱瞞真實收入?

索要每月8萬餘元的撫養費?

稱經濟收入低要降低撫養費?

一些離婚案中,雙方當事人

可謂對撫養費“談虎色變”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婚姻觀念的改變,我國的離婚率逐年攀升。由於夫妻離婚產生糾紛的訴訟案件,也有逐年增多的趨勢。2016年《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之離婚糾紛》顯示,除了財產糾紛,96%的離婚案件都會涉及子女撫養問題。那麼,夫妻離婚了,孩子的撫養費究竟該怎麼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近年來審結的涉撫養費糾紛案件進行了梳理,分析典型案例。


隱瞞真實收入逃避撫養費?撫養費可不能少付

上海姑娘李女士,2009年經人介紹認識王先生。半年後兩人登記結婚,後來又有了一個可愛的兒子。但隨著兒子漸漸長大,兩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來越多,時常爭吵。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氣之下回到東北老家,再也沒有與李女士共同生活。

2017年王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並提出願意撫養兒子。李女士同意離婚,但她認為兒子在雙方分居期間一直由自己撫養,離婚後也應由她撫養,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並補付兩人分居期間的撫養費。


案件聚焦:每月索要前夫8.3萬合理嗎?離婚後的撫養費怎麼算

但王先生並不同意,他稱自己回到東北後,沒有穩定的工作,如果兒子歸李女士撫養,自己只能承擔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他向法院提交了《個人工資證明》及工資單,顯示其目前月基本工資為7000餘元,實際到手工資為5000餘元。

一審法院根據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證明等,酌定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孩子成年滿18週歲為止,並補付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欠付的撫養費4萬元。

一審判決後,李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李女士認為,王先生提供的收入證明和工資單隻能證明他的基本工資,還有獎金津貼等收入並未如實提交,她向法院提交了近年來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上海一中院根據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認定,王先生自2016年2月起就一直繳納公積金,繳納基數從7000餘元逐步提升,從2018年10月起繳納基數已經達到1.1萬餘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王先生稱他沒有穩定的工作,收入也很少,但根據公積金繳費情況,他在2015年3月分居後,至少自2016年2月起就有了穩定的工作,公積金繳費基數自7000餘元一直上漲至目前的1.1萬餘元。由此可見,王先生並未秉承誠信原則。

作為一名父親,撫養子女是應盡的義務,是為人之本,他逃避、不支付自分居起的子女撫養費,不是一名父親所應作出的行為。根據現有證據,上海一中院認為,原審酌定的撫養費過低,應當予以調整,遂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並補付欠付的撫養費6萬餘元。

除了撫養費還應支付高額生活費?不應無限增加一方負擔

2008年,宋女士與比自己大18歲的黃先生(新西蘭國籍)登記結婚,不久後,宋女士生下兒子。本該是一家三口其樂融融,但雙方因年齡性格差異、文化觀念不同等逐漸產生矛盾,最終在2016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離婚後兒子隨宋女士共同生活,黃先生自2016年6月起按每年5.5萬美元支付撫養費,至兒子18週歲為止。

幾天後,雙方又簽訂離婚協議一份,約定黃先生除每年應支付兒子撫養費5.5萬美元之外,還應支付宋女士及兒子移居澳大利亞前在上海生活期間的所有費用,包括租房、日常開銷及輔導班等共計每月人民幣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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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逃避撫養費隱瞞真實收入?

索要每月8萬餘元的撫養費?

稱經濟收入低要降低撫養費?

一些離婚案中,雙方當事人

可謂對撫養費“談虎色變”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婚姻觀念的改變,我國的離婚率逐年攀升。由於夫妻離婚產生糾紛的訴訟案件,也有逐年增多的趨勢。2016年《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之離婚糾紛》顯示,除了財產糾紛,96%的離婚案件都會涉及子女撫養問題。那麼,夫妻離婚了,孩子的撫養費究竟該怎麼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近年來審結的涉撫養費糾紛案件進行了梳理,分析典型案例。


隱瞞真實收入逃避撫養費?撫養費可不能少付

上海姑娘李女士,2009年經人介紹認識王先生。半年後兩人登記結婚,後來又有了一個可愛的兒子。但隨著兒子漸漸長大,兩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來越多,時常爭吵。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氣之下回到東北老家,再也沒有與李女士共同生活。

2017年王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並提出願意撫養兒子。李女士同意離婚,但她認為兒子在雙方分居期間一直由自己撫養,離婚後也應由她撫養,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並補付兩人分居期間的撫養費。


案件聚焦:每月索要前夫8.3萬合理嗎?離婚後的撫養費怎麼算

但王先生並不同意,他稱自己回到東北後,沒有穩定的工作,如果兒子歸李女士撫養,自己只能承擔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他向法院提交了《個人工資證明》及工資單,顯示其目前月基本工資為7000餘元,實際到手工資為5000餘元。

一審法院根據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證明等,酌定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孩子成年滿18週歲為止,並補付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欠付的撫養費4萬元。

一審判決後,李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李女士認為,王先生提供的收入證明和工資單隻能證明他的基本工資,還有獎金津貼等收入並未如實提交,她向法院提交了近年來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上海一中院根據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認定,王先生自2016年2月起就一直繳納公積金,繳納基數從7000餘元逐步提升,從2018年10月起繳納基數已經達到1.1萬餘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王先生稱他沒有穩定的工作,收入也很少,但根據公積金繳費情況,他在2015年3月分居後,至少自2016年2月起就有了穩定的工作,公積金繳費基數自7000餘元一直上漲至目前的1.1萬餘元。由此可見,王先生並未秉承誠信原則。

作為一名父親,撫養子女是應盡的義務,是為人之本,他逃避、不支付自分居起的子女撫養費,不是一名父親所應作出的行為。根據現有證據,上海一中院認為,原審酌定的撫養費過低,應當予以調整,遂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並補付欠付的撫養費6萬餘元。

除了撫養費還應支付高額生活費?不應無限增加一方負擔

2008年,宋女士與比自己大18歲的黃先生(新西蘭國籍)登記結婚,不久後,宋女士生下兒子。本該是一家三口其樂融融,但雙方因年齡性格差異、文化觀念不同等逐漸產生矛盾,最終在2016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離婚後兒子隨宋女士共同生活,黃先生自2016年6月起按每年5.5萬美元支付撫養費,至兒子18週歲為止。

幾天後,雙方又簽訂離婚協議一份,約定黃先生除每年應支付兒子撫養費5.5萬美元之外,還應支付宋女士及兒子移居澳大利亞前在上海生活期間的所有費用,包括租房、日常開銷及輔導班等共計每月人民幣8.3萬元。


案件聚焦:每月索要前夫8.3萬合理嗎?離婚後的撫養費怎麼算

2017年,宋女士將黃先生告上法庭,認為雖然到目前為止黃先生付清了兒子的撫養費,但未能按約足額支付她與兒子移民前在上海的生活費用,要求黃先生依照協議約定,按每月人民幣8.3萬元的標準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生活費用。

黃先生認為,雙方協商離婚時,宋女士曾表示會在2016年底帶兒子一起移民澳大利亞,因此雙方是參照兒子在澳大利亞生活、學習的費用制定了每年支付5.5萬美元撫養費的標準。同時在宋女士的要求下,雙方口頭約定離婚後她與兒子移民澳大利亞前的半年內,由黃先生繼續按照婚姻期間的生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所以才有了每月支付人民幣8.3萬元生活費的條款。黃先生認為他已經按約支付了撫養費和生活費,不同意宋女士的請求。

關於生活費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黃先生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並且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其他財產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售處理的約定,也一定程度上印證了黃先生的說法。經審查,黃先生應支付這7個月的生活費共計人民幣58萬餘元,黃先生實際已經支付人民幣56萬元,故一審判決黃先生還應支付宋女士人民幣2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宋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宋女士認為,雙方並沒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說明生活費的支付期限,且移居海外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她跟兒子也沒有在2016年底前移民澳大利亞。根據約定,黃先生理應支付他們後來在上海期間的生活費用。

上海一中院認為,黃先生支付的撫養費已經明顯高於本市普通生活水平,宋女士對自己的生活及兒子的撫養也應有自己的責任和付出。關於生活費的期限問題,雖然離婚協議中對該期限未明確約定,但綜合該案事實來看,如此高額的費用,不可能由黃先生無限期支付。如果宋女士帶著兒子長期居住在上海,怠於前往澳大利亞生活,若無約定期限,由黃先生長期支付,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一審法院參照離婚協議的其他條款確認該期限截止到2016年年底,合情合理,當屬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沒有固定收入可以不付撫養費?支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

張女士與趙先生經自由戀愛後結婚,並在2008年生下女兒。但好景不長,在女兒1歲多時,兩人就因生活矛盾離婚了。2009年5月,雙方協議約定,離婚後女兒隨趙先生生活,張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350元。但自離婚後,張女士一直沒有付過撫養費,轉眼間,女兒已經10歲。

2018年,女兒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補付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撫養費共計3.9萬餘元。同時要求張女士增加撫養費,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張女士稱,她給女兒的撫養費都是在探望女兒時用現金支付的,加上她已經兩年多沒有工作,身體較弱,只能簡單打些零工,每月收入才2000元,無力再增加撫養費。對於張女士的辯解,趙先生說,他從未收到過張女士給的撫養費,而且張女士也很少來探望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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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逃避撫養費隱瞞真實收入?

索要每月8萬餘元的撫養費?

稱經濟收入低要降低撫養費?

一些離婚案中,雙方當事人

可謂對撫養費“談虎色變”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婚姻觀念的改變,我國的離婚率逐年攀升。由於夫妻離婚產生糾紛的訴訟案件,也有逐年增多的趨勢。2016年《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之離婚糾紛》顯示,除了財產糾紛,96%的離婚案件都會涉及子女撫養問題。那麼,夫妻離婚了,孩子的撫養費究竟該怎麼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近年來審結的涉撫養費糾紛案件進行了梳理,分析典型案例。


隱瞞真實收入逃避撫養費?撫養費可不能少付

上海姑娘李女士,2009年經人介紹認識王先生。半年後兩人登記結婚,後來又有了一個可愛的兒子。但隨著兒子漸漸長大,兩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來越多,時常爭吵。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氣之下回到東北老家,再也沒有與李女士共同生活。

2017年王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並提出願意撫養兒子。李女士同意離婚,但她認為兒子在雙方分居期間一直由自己撫養,離婚後也應由她撫養,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並補付兩人分居期間的撫養費。


案件聚焦:每月索要前夫8.3萬合理嗎?離婚後的撫養費怎麼算

但王先生並不同意,他稱自己回到東北後,沒有穩定的工作,如果兒子歸李女士撫養,自己只能承擔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他向法院提交了《個人工資證明》及工資單,顯示其目前月基本工資為7000餘元,實際到手工資為5000餘元。

一審法院根據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證明等,酌定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孩子成年滿18週歲為止,並補付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欠付的撫養費4萬元。

一審判決後,李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李女士認為,王先生提供的收入證明和工資單隻能證明他的基本工資,還有獎金津貼等收入並未如實提交,她向法院提交了近年來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上海一中院根據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認定,王先生自2016年2月起就一直繳納公積金,繳納基數從7000餘元逐步提升,從2018年10月起繳納基數已經達到1.1萬餘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王先生稱他沒有穩定的工作,收入也很少,但根據公積金繳費情況,他在2015年3月分居後,至少自2016年2月起就有了穩定的工作,公積金繳費基數自7000餘元一直上漲至目前的1.1萬餘元。由此可見,王先生並未秉承誠信原則。

作為一名父親,撫養子女是應盡的義務,是為人之本,他逃避、不支付自分居起的子女撫養費,不是一名父親所應作出的行為。根據現有證據,上海一中院認為,原審酌定的撫養費過低,應當予以調整,遂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並補付欠付的撫養費6萬餘元。

除了撫養費還應支付高額生活費?不應無限增加一方負擔

2008年,宋女士與比自己大18歲的黃先生(新西蘭國籍)登記結婚,不久後,宋女士生下兒子。本該是一家三口其樂融融,但雙方因年齡性格差異、文化觀念不同等逐漸產生矛盾,最終在2016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離婚後兒子隨宋女士共同生活,黃先生自2016年6月起按每年5.5萬美元支付撫養費,至兒子18週歲為止。

幾天後,雙方又簽訂離婚協議一份,約定黃先生除每年應支付兒子撫養費5.5萬美元之外,還應支付宋女士及兒子移居澳大利亞前在上海生活期間的所有費用,包括租房、日常開銷及輔導班等共計每月人民幣8.3萬元。


案件聚焦:每月索要前夫8.3萬合理嗎?離婚後的撫養費怎麼算

2017年,宋女士將黃先生告上法庭,認為雖然到目前為止黃先生付清了兒子的撫養費,但未能按約足額支付她與兒子移民前在上海的生活費用,要求黃先生依照協議約定,按每月人民幣8.3萬元的標準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生活費用。

黃先生認為,雙方協商離婚時,宋女士曾表示會在2016年底帶兒子一起移民澳大利亞,因此雙方是參照兒子在澳大利亞生活、學習的費用制定了每年支付5.5萬美元撫養費的標準。同時在宋女士的要求下,雙方口頭約定離婚後她與兒子移民澳大利亞前的半年內,由黃先生繼續按照婚姻期間的生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所以才有了每月支付人民幣8.3萬元生活費的條款。黃先生認為他已經按約支付了撫養費和生活費,不同意宋女士的請求。

關於生活費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黃先生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並且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其他財產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售處理的約定,也一定程度上印證了黃先生的說法。經審查,黃先生應支付這7個月的生活費共計人民幣58萬餘元,黃先生實際已經支付人民幣56萬元,故一審判決黃先生還應支付宋女士人民幣2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宋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宋女士認為,雙方並沒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說明生活費的支付期限,且移居海外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她跟兒子也沒有在2016年底前移民澳大利亞。根據約定,黃先生理應支付他們後來在上海期間的生活費用。

上海一中院認為,黃先生支付的撫養費已經明顯高於本市普通生活水平,宋女士對自己的生活及兒子的撫養也應有自己的責任和付出。關於生活費的期限問題,雖然離婚協議中對該期限未明確約定,但綜合該案事實來看,如此高額的費用,不可能由黃先生無限期支付。如果宋女士帶著兒子長期居住在上海,怠於前往澳大利亞生活,若無約定期限,由黃先生長期支付,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一審法院參照離婚協議的其他條款確認該期限截止到2016年年底,合情合理,當屬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沒有固定收入可以不付撫養費?支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

張女士與趙先生經自由戀愛後結婚,並在2008年生下女兒。但好景不長,在女兒1歲多時,兩人就因生活矛盾離婚了。2009年5月,雙方協議約定,離婚後女兒隨趙先生生活,張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350元。但自離婚後,張女士一直沒有付過撫養費,轉眼間,女兒已經10歲。

2018年,女兒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補付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撫養費共計3.9萬餘元。同時要求張女士增加撫養費,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張女士稱,她給女兒的撫養費都是在探望女兒時用現金支付的,加上她已經兩年多沒有工作,身體較弱,只能簡單打些零工,每月收入才2000元,無力再增加撫養費。對於張女士的辯解,趙先生說,他從未收到過張女士給的撫養費,而且張女士也很少來探望女兒。


案件聚焦:每月索要前夫8.3萬合理嗎?離婚後的撫養費怎麼算

一審法院認為,對於張女士提出已經用現金支付了撫養費的意見,因為她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故不予採信。隨著女兒的長大和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相應的費用均有較大增長,女兒要求調整撫養費合情合理。一審法院結合張女士的實際負擔能力、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張女士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女兒18週歲為止,並補付撫養費3.9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張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張女士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每月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自己無力負擔,要求降低為800元。上海一中院認為,張女士認為她現在失業,只做一些零工,沒有經濟能力增加撫養費,但僅提供社保中心的繳費記錄為證據,並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實。社保繳費記錄並不能作為張女士是否有工作的直接證據。事實上,張女士本人具有完全勞動能力,應該積極尋求就業機會來扭轉困境,提升自身經濟能力,以更好地承擔起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觀察——撫養費判多少應多方考量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對撫養費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撫養費糾紛案件仍存在一些複雜情形。對此,上海一中院總結出一些相應的審理思路。

一是撫養費與教育費和醫療費之間的關係。撫養費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是不同學校的教育費用存在較大差異,民辦學校、國際學校等教育費用高昂,一般協議約定或法院判決的撫養費並不能承受,同時支付撫養費一方是否同意子女就讀該類學校也是應當考慮的因素。同樣,一般撫養費所能涵蓋的疾病類型及醫療支出有限,當出現重大疾病時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二是如何判斷子女的撫養費需要增加。當前,撫養權人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案件佔比不小。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原因較多,有孩子入學、出國、物價上漲、患病等,法院需要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撫養費是否需要增加以及增加的金額。

三是如何判斷支付撫養費一方的經濟條件發生變化。近年來,支付撫養費一方以經濟條件發生變化為理由拒絕增加撫養費或者要求降低撫養費的案件也逐漸增多。法院可以根據勞動合同判斷支付撫養費一方的收入,但是實踐中存在勞動合同造假,故意隱瞞收入的情況,此時需要結合繳納的社保費、銀行卡的工資明細清單等判斷收入的真實性。在提出遭到退工的案件中,法院還要調查退工是否是支付撫養費一方自己主動提出的,是否存在辭去工作而逃避承擔撫養費等情形。

四是夫妻雙方離婚前分居狀態時,未與子女同住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以及如何判斷應當支付的金額。在這種情況下,除了父母的負擔能力、子女的實際需要之外,法院還需要考慮父母的分居狀態和分居期間的具體情況,包括夫妻雙方經濟是否獨立、撫養子女一方對共同財產是否具有支配權、未與子女共同居住一方是否補貼家用等情況,綜合進行分析判定。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王夢茜

文中圖片均源於網絡

責任編輯 | 邱悅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自“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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