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醫院急診室現“醫鬧”,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醫患關係 法律 刑法 法制 莘縣信訪 2017-05-06

聊城市醫院急診室現“醫鬧”,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2017-05-04 東昌公安

聊城市醫院急診室現“醫鬧”,公安機關依法處置事件起因:

2017年4月26日,胡某打工的飯店組織全體員工聚餐,第二天(27日)上午胡某感覺不適,去東昌醫院檢查,在未查明病情的情況下,於當日下午3點轉至聊城市人民醫院治療,市醫院立即搶救治療,4月28日凌晨1點,經搶救無效後,胡某死亡。

事件經過:

⊙ 4月29日中午,死者父親胡某某帶領二十餘人在市醫院掛橫幅、撒紙等方式要求醫院給說法,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在接到報警後立即依法處警,瞭解事情經過後,現場民警及時的進行了勸阻,並告知家屬如對死因有疑問,可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解決。

⊙ 5月2日,死者父親等人不聽東昌府公安分局多次勸阻和引導,組織七十餘人車隊在市區內遊行。

⊙ 5月3日,死者父親又組織百餘人聚集在市醫院急診室門口,掛橫幅,擺棺材、花圈,系白孝,並用喇叭喊,在醫院一樓二樓燒紙。東昌府公安分局接報後,立即組織多名民警在現場耐心勸說,積極協商院方和患者之間進行溝通,並明確支持死者家屬以正當的渠道解決問題,但死者家屬仍繼續擾亂市醫院急診室就診的秩序,致使現場就醫患者無法得到正常治療,緊急病人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嚴重擾亂了市醫院的就醫秩序,為保護廣大患者群眾就醫的合法權益,維護醫院正常秩序,東昌府公安分局在多次警告、勸阻無效的前提下,依法果斷採取措施,將涉嫌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的死者父親等主要人員帶離現場,依法進行了處置。

公安機關有話說:

1、一個年輕的生命逝去,公安機關深表惋惜,對於死者家屬也表示哀悼和同情。


2公安機關也堅決支持死者家屬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表達訴求的途徑和方法一定要正當、合法、合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藉口,尤其對於醫院急診室來說,擾亂了其正常秩序,損害的則是廣大患者朋友就醫的權益,更嚴重的是,一些重病患者,如果在急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造成的後果不堪設想!


3、公安機關作為執法機關,堅決從維護法律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對此類嚴重聚眾擾亂醫院公共秩序的行為,有權利更有義務採取措施,進行依法處置。


4、同時提醒廣大市民朋友不要道聽途說,在沒有了解事情真實情況的前提下,不要信謠、傳謠,更不要造謠!

相關法律法規

“醫鬧”本質上是一種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完全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理,對於犯罪的相關法律如下:

一、懸掛橫幅、散發傳單、跟隨醫院領導甚至以醫院辦公室為家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脅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或者尋釁滋事。

《刑法》第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聚眾衝擊醫療機構的行為。

《刑法》第290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侮辱、誹謗醫務人員的行為,如“醫鬧”公然侮辱他人,逼迫醫務人員披麻戴孝、下跪、守靈等。

《刑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四、逼迫醫務人員為死者守靈或者不準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室等場所的屬非法拘禁行為。

《刑法》第238條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時從重處罰。

五、在醫療機構集會、示威行為,也可能構成違法乃至犯罪。

《刑法》第296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六、醫鬧過程中,綁架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綁架罪;如果致人傷亡、傷殘的,可構成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等;毀壞醫院財物的,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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