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轉移接續?趕緊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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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轉移接續?趕緊看看……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一直是廣大職工關心的話題,

今天,就相關話題以問答的形式做如下解答。

一、養老保險領取地問題: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

1、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2、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3、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4、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簡而言之:確定養老金領取地的基本條件要看參保人在各個參保地的繳費年限,然後按照“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後計算”的原則來確定養老金的領取地。

二、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有歸集責任嗎?

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未在戶籍地參保,但按國家規定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為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並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戶籍地,並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簡而言之: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要歸集各地養老保險並核發養老保險待遇。

三、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問題:

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示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

簡而言之:需要注意兩點,一是時間,二是證明材料。

四、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如何處理?

《暫行辦法》實施之後,對已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認可發放的其中一份基本養老金,其它多領的基本養老金應予追回,其中繳納的個人賬戶存儲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簡而言之: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只能保留一個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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