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運輸毒品350餘公斤 內江一毒販一審被判處死刑

四川經濟日報內江訊(孫思雨 記者 毛春燕 李弘)6月25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有輝、曹建伍被指控犯製造、運輸毒品罪一案作出公開宣判,一審以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有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製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曹建伍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涉案毒品、製毒工具、原料及運輸工具予以沒收。這是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涉案毒品數量最大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製造、運輸毒品350餘公斤 內江一毒販一審被判處死刑

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有輝電話聯繫並安排被告人曹建伍和葉波(在逃)二人在成都市大豐鎮商貿城附近等候。王有輝駕駛一輛長安小貨車開往大豐鎮商貿城附近裝運製毒原材料,同時自己出資購買了塑料桶等製毒工具。曹建伍、葉波到達後,三人一起將王有輝購買的製毒工具裝上小貨車。

隨後,王勇軍(另案)駕駛一輛奔馳越野車到大豐鎮商貿城接上沈治軍(另案)、曹建伍和葉波,王有輝駕駛裝有製毒工具和原材料的小貨車,兩車一起到達綿陽市安州區千佛鎮雙電村一山溝。

到達製毒地後,王有輝、曹建伍等人進行“放煙子”製作半成品甲基苯丙胺。在“放煙子”過程中,王有輝、曹建伍等人負責搬運原材料、提水、攪拌等工作。

製成半成品甲基苯丙胺後,王有輝又駕駛小貨車將半成品甲基苯丙胺、剩餘的原材料和製毒工具運回位於資中縣新橋鎮金盆村9社的家中,由曹建伍、葉波協助王有輝在此將半成品製成甲基苯丙胺成品,王有輝、曹建伍、葉波將製成的甲基苯丙胺成品進行稱量包裝為61小袋,並裝入三個編織袋內。

2018年3月31日凌晨,王有輝駕駛一輛途銳越野車跟隨王勇軍駕駛的黑色奔馳越野車將三個編織袋裝的甲基苯丙胺運輸至成都市並交給王勇軍後,駕車返回資中縣,在資中縣魚溪鎮高速公路出站口被偵查人員抓獲。隨後,偵查人員在王有輝位於資中縣新橋鎮金盆村9社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6.13千克,甲基苯丙胺液體285.57千克,並查獲大量製毒原料和工具。同日,偵查人員在成都市將王勇軍抓獲,在其黑色奔馳越野車上查獲61小袋甲基苯丙胺60.85千克。經鑑定,上述查獲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和液體的甲基苯丙胺含量為15.5%至86%不等。

製造、運輸毒品350餘公斤 內江一毒販一審被判處死刑

庭審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有輝與曹建伍共同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350餘千克,王有輝還將其中60.85千克甲基苯丙胺從資中縣運輸至成都市,被告人王有輝的行為構成運輸、製造毒品罪;被告人曹建伍的行為構成製造毒品罪。被告人王有輝、曹建伍在製造毒品共同犯罪中,由王有輝出資購買製毒工具,邀約曹建伍參與制造毒品,提供製毒場所,掌握毒品結晶技術,並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至成都市,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曹建伍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曹建伍辯護人關於曹建伍系從犯,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王有輝的辯護人提出不宜區分主、從犯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王有輝在庭審中避重就輕,否認其明知製造的是毒品,辯護人關於王有輝具有坦白情節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曹建伍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但曹建伍檢舉他人犯罪未查證屬實,不構成立功。雖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會,但毒品犯罪對社會有嚴重危害性,且本案製造毒品數量特別大,故對辯護人認為王有輝、曹建伍系初犯,據此提出從輕處罰的意見,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報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記者從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繼去年開展“毒品案件庭審進高校”活動之後,今年全市法院又確定聯合檢察機關、教育、禁毒辦,廣泛開展了“毒品案件庭審進職校、進社區”活動,通過開展認識毒品危害、舉行“遠離毒品、護航青春”宣誓簽名活動、巡迴庭審等方式,加強對職業學校學生、社區居民的禁毒宣傳,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據瞭解,自去年6月至今年6月,全市法院審理各類毒品犯罪案件164件,已生效判決判處罪犯193人,其中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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