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米科技被判侵權美的洗碗機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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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浙01民初1673號

原告: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北滘鎮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朱鳳濤。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曉峰,杭州豐禾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呂妍,北京金誠同達(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道辦事處霞石村委會新熹四路北2號(1號樓第二層、7號樓第四層)。

法定代表人:陳小平。

委託訴訟代理人:袁廣興、商雙玲,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民治街道白石龍社區白石龍二區皇嘉商務中心B314。

法定代表人:康志忠。

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06室。

法定代表人:張勇。

委託訴訟代理人:滕衛興、蔣瑩瑩,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的公司)與被告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米公司)、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志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6月1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美的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曉峰、呂妍,雲米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袁廣興、商雙玲,天貓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蔣瑩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康志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美的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雲米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型號為VDW0801的雲米洗碗機,斷開其官網、天貓旗艦店的銷售鏈接,並銷燬庫存的侵權產品;2.判令康志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型號為VDW0801的雲米洗碗機,斷開其天貓專賣店的銷售鏈接,並銷燬庫存的侵權產品;3.判令天貓公司立即刪除天貓電商平臺(網址為××)的侵權洗碗機的網頁鏈接;4.判令雲米公司、康志公司連帶賠償美的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5.判令雲米公司、康志公司連帶賠償美的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61877.6元;6.判令雲米公司、康志公司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美的公司系由美的集團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專業從事洗碗機的研發、製造和銷售,享譽盛名。2015年4月21日,美的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蕪湖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名稱為“門體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同年9月9日,該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20152024××××.0(以下簡稱涉案專利)。2016年11月14日,美的公司通過受讓取得涉案專利權,至今合法有效。涉案專利涉及家用電器製造技術領域,為一種門體組件及具有該門體組件的洗碗機。2018年年初,美的公司發現雲米公司在其官網及天貓旗艦店上銷售、許諾銷售型號為VDW0801的雲米洗碗機,此後又發現康志公司在其天貓專賣店上銷售、許諾銷售該款洗碗機。經調查,型號為VDW0801的雲米洗碗機系雲米公司製造。美的公司通過比對發現,該款雲米洗碗機所包含的技術特徵落入了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天貓公司系域名為“tmall.com”電商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為兩被告網上銷售侵權產品提供了平臺。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雲米公司擅自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洗碗機,康志公司擅自銷售、許諾銷售侵權洗碗機,牟取了鉅額利益。天貓公司為兩被告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平臺。三被告的行為均侵犯了美的公司的專利權,給美的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需提請法院特別注意的是,雲米公司系惡意抄襲模仿美的X3-T智能WIFI洗碗機,並試圖以低價銷售之手段惡意搶佔美的公司的洗碗機產品市場。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系美的X3-T智能WIFI洗碗機所使用的主要專利技術之一,該款洗碗機亦是美的主打洗碗機型,售價為每臺42**元;雲米公司和康志公司通過模仿美的X3-T智能WIFI洗碗機而製造的侵權洗碗機之銷售價格僅為每臺24**元,其試圖以低價銷售的方式搶佔美的公司洗碗機市場之目的十分明顯。美的公司生產經營洗碗機近二十年,在國內乃至國際洗滌電器市場上均具有一定的市場佔有率。被告“惡意抄襲、低價售賣”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美的公司洗碗機的市場銷售量,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巨大損失。鑑於此,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據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公正裁判,支持全部訴訟請求。

雲米公司辯稱,1.侵權不成立,被訴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2.美的公司主張的賠償額過高。

美的公司通過在一款產品上申請多項專利,同時提起多個訴訟,重複主張針對相同行為的侵權及賠償責任,實際上重複計算賠償金額,不合理主張過高的賠償額;雲米公司涉案產品的實際銷量低、用戶評價數量少,按照《專利法》第65條的規定,美的公司並未證明其實際損失,也未證明被告所獲利益,其侵權賠償額主張明顯過高;3.雲米公司不存在低價銷售或搶佔市場的主觀惡意,雲米公司重視產品設計和權利保護,申請專利超過1000項,其中十餘項產品獲得中國國家高新技術產品認證,先後獲得14項全球頂尖設計大獎,包括國際工業設計紅點獎、國際工業設計IF獎、美國IDEA創新設計大獎、日本GOODDESIGN設計獎、DFA亞洲最具影響力設計獎、中國優秀工業設計金獎等。通過互聯網營銷、F2C雲分銷(factorytoconsumer/工廠到用戶),結合現代物流、大數據、雲計算等創新技術,實現了門店體驗、線上下單、工廠直髮產品的新型銷售模式,打破了線上線下、城市地域等限制,降低了經營成本,讓利給消費者,是一種成功的商業經營行為。美的公司片面地認為雲米公司惡意低價競爭或搶佔市場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不能成立。

天貓公司辯稱,其為提供信息發佈平臺的服務提供商,並非涉訴商品信息的發佈者,也不作為賣家或者賣家的身份參與買賣行為,故未實施侵權行為;即使發佈涉訴商品信息的行為構成侵權,其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請求依法駁回訴請。

康志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發表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美的公司提交的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副本、授權公告文本、年費收據、評價報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公證費發票、侵權產品購買發票,具備真實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確認其證據效力;2.(2018)浙杭東證字第7393號、7962號、7961號、22050號公證書,雲米公司認為該證據真實,但否認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經審查認為,以上公證書系公證機關出具,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3.律師發票、銀行匯單、關於律師費的情況說明和專利侵權判定諮詢意見,本院不予認定;4.(2017)浙杭錢證內字第11636號、4244號公證書、賣家申訴材料,美的公司認為該證據真實,但否認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經審查,對以上證據予以認定。康志公司未提交證據材料,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質證或發表書面質證意見,視為放棄舉證質證權利。

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有效證據及其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4月21日,蕪湖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門體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涉案專利),2015年9月9日涉案專利取得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20152024××××.0,專利權人為蕪湖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4日,涉案專利專利權人變更登記為本案原告美的公司。目前涉案專利有效。2018年6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涉案專利出具評價報告,初步結論為“權利要求1-11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1.其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特徵是“一種門體組件,其特徵在於,包括:外門,所述外門上形成有安裝孔;內門,所述內門設在所述外門的後面,所述內門的邊沿形成有疊邊,所述疊邊抵在所述外門上,所述內門上間隔佈置有與多個通孔;螺釘,所述螺釘的一部分穿過所述內門上的所述通孔並伸入所述外門的所述安裝孔內與所述外門螺紋連接,所述螺釘為多個;其中,所述外門和所述內門中的至少一個上形成有與所述疊邊相對佈置的凸臺,所述疊邊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凸臺的至少一部分佈置在所述螺釘的相對兩側。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門件組件,其特徵在於,所述凸臺形成在所述外門上,且所述凸臺抵在所述內門上。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門體組件,其特徵在於,所述外門的側壁上形成有朝向所述外門的內側延伸的安裝部,所述安裝孔和所述凸臺形成在所述安裝部上,所述內門的疊邊抵在所述安裝部上,且所述凸臺抵在所述內門上。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門體組件,其特徵在於,所述凸臺形成在所述安裝部的內邊緣且鄰近所述安裝孔。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門體組件,其特徵在於,所述內門的周緣向前並向內折彎形成所述疊邊,所述通孔鄰近所述疊邊設置。11.一種包括權利要求1-10中任一項所述的門體組件的洗碗機。

2018年4月26日,申請人北京金誠同達(杭州)律師事務所、杭州豐禾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戴佳莉、嚴美娟到浙江省杭州市東方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在該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由戴佳莉在該處電腦進行了以下操作,在百度搜索“雲米”,隨後進入www.viomi.com.cn雲米全屋互聯網家電,雲米商城,顯示“互聯網洗碗機(8套嵌入式)”,售價2499元,累計銷量3018,累計評論0;產品圖解顯示產品名稱為雲米互聯網洗碗機(8套嵌入式),產品型號為VDW0801。隨後進入天貓網站(××),搜索“雲米洗碗機”,進入雲米康志專賣店天貓店鋪,店鋪首頁顯示“米家VIOMI/雲米VDW0801全自動嵌入式大容量洗碗機消毒烘乾一體機”,商品促銷售價2499元,月銷量17,累計評價23,庫存3件;商品詳情顯示產品名稱為雲米互聯網洗碗機(8套嵌入式),產品型號為VDW0801。進入天貓商城的“雲米官方旗艦店”,顯示活動爆款“VIOMI/雲米VDW0801洗碗機全自動家用嵌入式大容量消毒烘乾一體機”,售價促銷價2499元,月銷量147,累計評價225;商品詳情對商品有詳細的圖解說明和展示;在規格和參數欄顯示該商品上市時間為2018年3月,品牌為VIOMI/雲米,型號為VDW0801。代理人登陸相關賬戶,以4998元的總價購買了2套“VIOMI/雲米VDW0801洗碗機全自動家用嵌入式大容量消毒烘乾一體機”。天貓網店經營者營業執照信息顯示雲米康志專賣店經營者為康志公司;雲米旗艦店經營者為雲米公司。訪問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系統頁面顯示www.viomi.com.cn網站主辦單位為雲米公司。該公證處為此出具了(2018)浙杭東證字第7393號公證書。

2018年5月4日,戴佳莉、嚴美娟來到以上東方公證處,由該處公證員及助理接收了派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北山街道體育場路538號金祝大廈2樓的兩個包裹,在公證員的現場監督下,由戴佳莉拆開其中一個紙板箱,該紙板箱上粘貼有運單,標記為61716965800001的數字。從該紙板箱中拆出一臺機器、一個小包裝盒、一份《雲米互聯網洗碗機快速使用指引》、一份《雲米互聯網洗碗機(8套嵌入式)使用說明書》。隨後重新裝回紙板箱,由公證機關加貼封條。公證員對以上過程拍攝照片。隨後,公證員又現場監督戴佳莉拆開另一個包裹,運單編號為61716966080001,對此進行了以上同樣的操作。同日,在該公證處的監督下,戴佳莉在該處電腦上進行了以下操作,進入天貓網站,登陸相關賬戶,進入賬戶已買到的寶貝,2018年4月26日賣家為雲米旗艦店的訂單物流顯示運單號為6171696580。該公證處為此出具了(2018)浙杭東證字第7961、7962號公證書。

2018年11月23日,戴佳莉向以上東方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在該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在該處的電腦上,接入互聯網,打開瀏覽器,進行清除上網痕跡,進入天貓商城雲米旗艦店,進入店鋪,產品頁面顯示被訴侵權的洗碗機(雲米VDW0801)促銷售價為1999元,月銷量541,累計評價28,庫存107件。進入京東雲米官方自營旗艦店,店鋪頁面顯示商品精選被訴侵權的洗碗機售價1999元,已有3278人評價,7138人預約搶購。該公證處為此出具了(2018)浙杭東證字第22050號公證書。

當庭查看美的公司通過以上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實物即洗碗機,雲米公司認可該洗碗機系其生產銷售。美的公司明確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3、4、10、11主張權利,其中對於權利要求11,主張引用權利要求1-4、10。庭審比對中,美的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與上述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相同。雲米公司和天貓公司對美的公司主張的與凸臺相關的技術特徵均有異議,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不同於涉案專利。雲米公司主張其被訴侵權產品不存在美的公司涉案專利中的凸臺,不認可其相對兩側的位置關係,對凸臺和疊邊位於螺釘兩側的技術特徵不認同。康志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未發表比對意見。

另查明,雲米公司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14年5月6日,註冊資本1250萬元,經營範圍:研發、設計、製造淨水設備、離子淨水設備、軟水設備、飲水設備及其配件,並提供上述產品的售後服務、水處理淨化工程的施工、安裝、維護服務;研發、製造家用電器、日用電器、廚房電器;經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康志公司繫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15年3月30日,註冊資本為100萬,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經營電子商務,國內貿易,經營進出口業務。

又查明,2017年2月23日,天貓公司續展浙B2-2011044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獲准經營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服務項目:僅限經營類電子商務)、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網站域名包括tmall.com等。2017年3月20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在公證處使用該處計算機,對有關網頁截屏、打印。其中,《淘寶平臺服務協議》就賬戶註冊與使用、淘寶平臺服務及規範、用戶違約及處理等作出了明確約定。在“淘寶平臺服務及規範”章節中要求用戶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2017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公證處出具(2017)浙杭錢證內字第4244號公證書。

美的公司為本案聘請律師調查取證、出庭;並支出公證費11900元,購買被訴侵權產品支出4998元。

本院認為,專利號為ZL20152024××××.0的“門體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機”實用新型專利在有效期內,法律狀態穩定,並已履行了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故該專利為有效專利,應受國家法律保護。美的公司作為涉案專利權人,依法對侵害其專利權的行為享有訴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訴侵權產品即雲米互聯網洗碗機(雲米VDW0801)是否落入美的公司主張的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2.若侵權則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關於焦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因此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在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與被訴侵權產品之間進行比對,即比對被訴侵權產品所具備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所描述的專利的技術特徵。如果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完全覆蓋了涉案專利權權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則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其中專利權保護範圍包括與該專利技術相同或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針對雲米公司和天貓公司提出的不同點,本院審查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上存在外門,安裝孔,內門,疊邊,通孔,螺釘,外門和內門中的至少一個上形成有與疊邊相對佈置的凸臺。外門上在安裝孔周側形成凸臺。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的保護範圍。同時,被訴侵權產品的內門周緣向前並向內折彎形成所述疊邊,所述通孔鄰近所述疊邊設置。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0的保護範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引權1-4、10中任一項,則被訴侵權產品也落入到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的保護範圍。綜上,本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洗碗機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10、11(引用權利要求1-4、10)的技術特徵均相同,已經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構成侵權。

關於焦點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涉案侵權產品購買自雲米公司經營的天貓平臺網店,2018年4月26日的涉案店鋪展示了侵權產品,月銷量147,累計評價225,庫存3件,2018年11月23日的涉案店鋪頁面顯示涉案侵權的洗碗機(雲米VDW0801)促銷售價為1999元,月銷量541,累計評價28,庫存107件。雲米公司亦當庭確認涉案侵權產品系其公司製造銷售,本院對雲米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且存在庫存的事實予以確認。康志公司在其開設經營的天貓平臺涉案店鋪展示涉案侵權產品,對外作出銷售的意思表示,且產品頁面顯示銷售月銷量17,累計評價23,庫存3件;且康志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合法來源,故本院對康志公司銷售、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且存在庫存的事實予以確認。雲米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許諾銷售、銷售、生產涉案侵權產品;康志公司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許諾銷售、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均侵犯了美的公司享有的專利號為ZL20152024××××.0的“門體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機”實用新型專利權。美的公司據此要求雲米公司、康志公司停止侵權、銷燬侵權產品、賠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在合理範圍予以支持。對於美的公司主張雲米公司、康志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院認為美的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雲米公司、康志公司存在共同侵權的故意和行為,對此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雲米公司和康志公司因各自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天貓公司系提供交易平臺的服務提供商,其已在服務協議中要求不得發佈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信息,且盡到了事前的提醒義務,且美的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天貓公司與雲米公司、康志公司存在侵權合意,故美的公司關於天貓公司亦構成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對相關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賠償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美的公司未能有效證明其損失和侵權人獲利的事實,雲米公司、康志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侵權獲利情況。美的公司請求適用法定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本院綜合考慮包括涉案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銷售規模、銷售時間、銷售範圍、涉案專利對侵權獲利的貢獻率、涉案專利的授權時間等多種因素,按照法定賠償的方式,酌情確定賠償數額。關於合理費用,本案中,美的公司主張其為維權支付了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其提交的票據及情況說明未被認定,但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到律師為本案所作的工作及起訴時提交的公證書、證物等相關證據,本院對律師費和公證費等合理費用在合理範圍內予以部分支持。另,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實:1.涉案專利於2015年9月9日取得授權公告;2.本案的涉案專利是門體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機,涉及洗碗機的主要構造組成部分;3.雲米公司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14年5月6日,註冊資本1250萬元;康志公司繫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15年3月30日,註冊資本為100萬;4.雲米公司在天貓平臺的涉案店鋪2018年4月26日的涉案侵權產品促銷價為2499元,月銷量147,累計評價225,庫存3件;2018年11月23日的涉案侵權產品促銷售價為1999元,月銷量541,累計評價28,庫存107件;雲米公司在京東平臺的侵權產品售價為1999元,已有3278人評價,7138人預約搶購。康志公司涉案店鋪侵權產品月銷量17,累計評價23,庫存3件;5.美的公司在本案中指控雲米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行為,指控康志公司銷售、許諾銷售行為;6.雲米公司的涉案店鋪對涉案侵權洗碗機商品介紹顯示該洗碗機於2018年3月上市;7.美的公司在取證、舉證方面支出一定費用,包括公證、聘請律師、購買侵權產品等。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落入原告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專利號為ZL20152024××××.0的“門體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機”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涉案侵權產品之行為,並銷燬侵權產品;

二、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落入原告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專利號為ZL20152024××××.0的“門體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機”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涉案侵權產品之行為,並銷燬侵權產品;

三、被告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50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919元,由原告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333元,由被告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256元,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330元。

原告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製造有限公司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來本院退費;被告佛山市雲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最高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棉

審 判 員 牟丹

人民陪審員 王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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