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保外就醫期間可以抵扣刑期嗎'

刑法 法律 靈壽普法 2019-08-20
"

來源:找法網

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對於自身身體的不良反應,向關押的機關申請保外就醫的請求,一般的情況下是會被允許的。關於無期徒刑保外就醫期間可以抵扣刑期嗎。接下來由找法網小編為您解析這一相關方面問題,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問題的話,歡迎到找法網找相關專業的律師進行專業領域的問題解析。

一、無期徒刑保外就醫期間可以抵扣刑期嗎

保外就醫的條件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齡60週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的;無期徒刑罪犯在無期徒刑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3、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1)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而刑期未滿期的;

(2)騙取保外就醫的;

(3)以自傷、自殘、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4)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的;

(5)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6)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7)違法犯罪的。

4、保外就醫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執行刑期:

(1)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2)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3)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

來源:找法網

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對於自身身體的不良反應,向關押的機關申請保外就醫的請求,一般的情況下是會被允許的。關於無期徒刑保外就醫期間可以抵扣刑期嗎。接下來由找法網小編為您解析這一相關方面問題,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問題的話,歡迎到找法網找相關專業的律師進行專業領域的問題解析。

一、無期徒刑保外就醫期間可以抵扣刑期嗎

保外就醫的條件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齡60週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的;無期徒刑罪犯在無期徒刑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3、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1)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而刑期未滿期的;

(2)騙取保外就醫的;

(3)以自傷、自殘、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4)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的;

(5)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6)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7)違法犯罪的。

4、保外就醫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執行刑期:

(1)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2)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3)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無期徒刑保外就醫期間可以抵扣刑期嗎

二、刑罰的特徵有哪些

刑罰是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方法,這在它所剝奪的權利與利益上得到充分體現。刑罰可以剝奪犯罪人的權利、財產、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說是生殺予奪在此一舉,其強制程度的嚴厲性昭然可見。而其他任何強制方法,都不可能達到這樣嚴厲的程度。

刑罰只能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人適用,無罪的人絕對不受刑事追究。可以說,將刑罰的適用對象限於犯罪人是刑罰正當性的基本前提,這也是刑罰與其他法律強制方法的根本區別之一。法

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照專門的法律程序適用。為了使刑罰適用公正合理,中國專門頒佈了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管轄權限、訴訟程序進行,否則就是非法的,而其他法律強制方法則按照方法則按照其他的程序適用,兩者有著根本區別。

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家創制、適用於執行刑罰所可能產生的積極的社會作用。如果說,刑罰的內在屬性懲罰與教育,這是從靜態上揭示刑罰的本質特徵,那麼,刑罰的功能應當是刑罰的內在屬性在其運動過程中的外在表現,是刑罰內在屬性的外化,這是從動態上考察刑罰這一法律制度。刑罰的功能與國家刑事法律活動是密不可分的,它只能表現在國家創制、適用與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因此,必須結合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才能科學地揭示刑罰的功能。刑罰的功能還表現為刑罰的社會作用。因而,它不僅發生在犯罪人身上,而且還發生在受害人、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以及其他社會成員身上,我們不能因為刑罰僅適用於犯罪分子,而否定刑罰對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也會發生社會影響。刑罰的功能不僅是一種社會作用,而且是一種可能產生的積極的社會作用。所謂可能產生,是指刑罰的功能還只是蘊含在刑罰之中的一種客觀的現實可能性,它的發揮與實現還有待於刑事法律活動的完成。所謂積極,是指刑罰的功能有消極與積極之分,消極的作用也是客觀存在因而是不可否認的,在此,我們只是在積極意義上探討刑罰的功能。

三、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立功表現。將悔改或立功表現作為減刑的實質條件,體現了刑法的宗旨,即通過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績,激勵其繼續努力改造,逐步減少和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使其不再危害社會。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立功,或重大表現立功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表現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