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系列42:立案前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刑法 法律 知識產權 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 2019-04-19

作者: 趙學武

來源: 法律知識的搬運工 ,已獲授權轉載。

偵查機關立案前收集的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是實踐經常遇到的問題。個人認為,需要區分證據收集主體、取證程序、偵查事項的性質等情況來綜合分析。

一、行政機關收集的言詞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

《刑事審判參考》第972號--王志餘、秦群英容留賣淫案

公安機關查辦賣淫嫖娼等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有犯罪線索的,在刑事立案後,對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言詞證據,認為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應當由偵查人員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告知權利與義務、相關法律後果後,向證人、當事人重新取證。不能因其職權的雙重性,混淆行政處罰與刑事訴訟程序,任意轉換不同程序進行執法。未經重新收集、製作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故本案檢察機關所提應當以行政執法過程中獲取的證據認定被告人王志餘、秦群英容留賣淫22次、涉及嫖娼人員19人的抗訴意見不能成立。

案例分析認為,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言詞證據,只有經過偵查機關依法重新取證的才具有刑事證據資格,對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是否採信、如何採信,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並未作出規定。從現行刑事訴訟理念出發,刑事訴訟中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系具有偵查權的主體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收集、調取、製作,並經庭審質證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行政執法機關並非法定的刑事偵查主體,故嚴格按照上述理念,無論是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製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客觀性證據,還是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主觀性證據,均應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由偵查機關重新收集。然而,從實際情況出發,特別是從主觀性證據和客觀性證據的形成過程分析,主觀性證據系在取證時臨時生成,其內容受取證程序的影響較大;客觀性證據在取證前業已存在,其內容受取證程序的影響較小。為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允許在行政執法程序中收集的客觀性證據經一定程序轉化為刑事證據是可行的、必要的。兩高、公安部於2011年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對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效力問題作出規定,根據證據的性質區分為兩種情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收集、調取、製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報告、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經公安機關、檢察院審查,法院庭審質證確認,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行政執法部門製作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調查筆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重新收集、製作。”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未被規定在內,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言詞證據不具有刑事訴訟證據資格。

二、偵查機關立案前收集的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

偵查機關立案前收集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理由如下:

1.實踐中的常態。立案前的被害人報案材料、犯罪嫌疑人投案材料、報案人提供的材料,在司法實踐中均是定案的依據,沒有因為是立案前收集而否定其證據能力。

2.具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這裡的審查,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審查程序,必然涉及收集證據。依法收集的證據,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3.立案的程序價值。立案解決的是強制偵查的授權問題。對人強制和對物強制。因立案,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對物採取強制性偵查措施。因此,對於任意偵查的事項,偵查機關立案前依法收集的證據,不能僅僅因為沒有立案,就把立案前收集的證據否定其證據能力。其實除了沒有程序外,立案前收集的證據與立案後收集的證據沒有區別。

三、司法實踐的做法

《刑事審判參考》第1040號--尹某受賄案

偵查機關在初查階段合法收集的言詞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本條中關於“審查”的規定,即是檢察機關初查的法律依據之一。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初查作了詳細規定,即舉報線索的初查由偵查部門進行。由此規定可知。偵查機關啟動偵查以發現犯罪嫌疑為前提,並不以立案為必要前提,立案的實質是為強制偵查提供法律依據,而非啟動偵查的前提。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合法材料,都可以被用作為證據或者證據輔助材料。初查階段取得的被調查人言詞證據材料,符合取證主體和辦案程序的相關規定,具有合法性,調查當中無刑訊逼供等非法情形的,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四、偵查機關立案前收集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的條件

偵查機關立案前,對於任意偵查事項,在立案審查程序或者初查階段取得的證據材料,符合取證主體和辦案程序的相關規定,具有合法性,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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