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產權案“牧羊案”何時能迎來終審判決?

刑法 揚州 江蘇 投資 淮安 南京 洪江市 華夏時報 2019-07-08
三大產權案“牧羊案”何時能迎來終審判決?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蔣宏晨 實習記者 馬雷 江蘇報道

“牧羊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8日公佈的、依法再審的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系列案之一。即江蘇牧羊集團原股東許榮華訴被告陳家榮、第三人牧羊集團總裁範天銘股權轉讓糾紛案。2018年8月3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一審民事判決。一審被告陳家榮、第三人範天銘提起上訴,二審案件於12月6日在江蘇省高院公開庭審。時隔半年多,圍繞該案,記者採訪了當事人之一的許榮華。

“牧羊案”第一隻靴子落地

根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經法院查明,2008年5月,牧羊集團時任董事長李敏悅、總裁範天銘,向有關部門舉報許榮華投資設立的機械公司,侵犯了牧羊集團“牧羊”註冊商標專用權,工商部門立案後認為涉嫌犯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以許榮華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將其刑事拘留。

2008年10月,許榮華在看守所內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實際價值。協議簽訂次日,許榮華離開看守所。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系許榮華受脅迫所簽訂,李某、範某的舉報行為看似維護公司利益,但其目的實為爭奪公司控制權。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系許榮華被羈押於看守所,許榮華懼於李某、範某藉助公權力對其不當刑事追責,被迫同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求恢復人身自由。案涉協議簽訂的背景、場所、時間及過程特殊。

綜上,能夠認定許榮華系受脅迫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所主張的合同撤銷權滿足法定的程序和實體要件,依法應予撤銷。

一審早已判決,被告陳家榮、第三人範天銘提起上訴,二審公開庭審超過六個月, 第二隻靴子何時落地,雙方都在等待之中。

許榮華曾經打過電話催辦過:上個月打電話給省法院合議庭一法官,問什麼時候開庭,回答是我只能告訴你,儘快。

身體一直欠佳的許榮華還向記者出示了5月20日發出的催辦函,他希望江蘇省高院儘快判決。

簽訂協議,不是脅迫何以要在看守所簽訂?

在看守所簽訂協議,一審認定許榮華系受脅迫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二審的焦點也就圍繞著是否脅迫而展開。

回顧此前多家媒體報道,2008年9月10日,許榮華因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被邗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期間,許榮華在時任邗江區檢察長王亞民的“勸說”下,於2008年10月16日,與陳家榮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同意將持有牧羊集團15.51%的股權及相關收益、權益,以166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時任牧羊集團工會主席的陳家榮,並由陳家榮代支付許榮華對牧羊集團360萬元的欠款和相關稅款,最終轉讓價款總計2403.51萬元。

就在第二天,2008年10月17日,邗江公安局以“證據不足不批捕,需要繼續偵查”為由,對許榮華進行取保候審。並立即將許榮華釋放。緊接著2009年2月,股權的轉讓變更登記完成。2009年6月,邗江公安局對許榮華的取保候審以及相關刑事案件也一併撤銷。時至2016年,陳家榮又將其名下的股份全部轉讓給範天銘。

面對記者採訪,許榮華心力憔悴:“同樣的事情,在2016年11月19日再次發生。與八年前同樣的罪名、同樣的舉報人、同樣的事實理由、同樣的證據材料。”

許榮華從美國回國,準備參加三天後在南京中院開庭的撤銷揚州仲裁委裁決的庭審,落地上海浦東機場,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帶走,後被檢察院變更為“假冒註冊商標罪”——和八年前一樣的罪名。

2017年7月份,檢察院以洪江市公安局認定許榮華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許榮華做出不起訴決定。

在許榮華看來,2008年的第一次刑拘38天,是逼籤協議;第二次刑拘144天,是因為南京中院審理撤銷揚州仲裁委的裁決開庭在即,是拿回股權的重要節點。

二審上訴人被曝涉行賄案,會否被公訴?

許榮華還向記者出示了江蘇南京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刑初47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倪興餘,原江蘇省淮安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判決書載明,2012年7月,時任江蘇省淮安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的倪興餘,在揚州市牧羊集團收受範天銘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00萬元。2012年9月,倪興餘在揚州市牧羊集團收受李敏悅、範天銘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00萬元。

範天銘和李敏悅的證言顯示:二人希望通過倪興餘查辦他們舉報的案件,而分兩次向倪興餘行賄200萬元的事實。

許榮華非常激動:“雖然倪興餘判決書由於獲取時間較晚,已過舉證期限,並未被去年12月6日的庭審作為證據質證,但他們自己的證詞恰恰證明了他們自己採取了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所要查辦的案件,即是牧羊集團另一股東徐斌等人所謂的涉嫌經濟犯罪。”

一位法學專家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在倪興餘公訴案中,發現範天銘和李敏悅鉅額行賄,理應另案提起公訴。而且在《刑法》的規定中,行賄200萬元,已經屬於情節嚴重。”

該專家指出,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法釋〔2016〕9號《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規定,第八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審讓雙方或許都充滿期待,根據報道,二審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非常重視,不但由副院長李玉生親自擔任審判長,邀請20餘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還有法學專家一起旁聽,中國庭審公開網對審理過程進行了網絡直播。數據顯示,當時在線觀看人數達到39萬餘人。

雖然公開庭審及參加旁聽者陣容龐大,但許榮華仍表達了擔憂,二審已經過去六個多月,一直沒有判決,他很害怕出現第二個“倪興餘”。

責任編輯:史博超 主編:浩宇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