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無禁區'

刑法 法律 黑社會 法律讀庫 2019-08-29
""認罪認罰無禁區

作者: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劉哲

認罪認罰到底有沒有禁區?是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夠適用?這成為認罪認罰普遍推開過程中困擾很多司法人員的問題。

而這個問題本身又包含了更深層次的問題。

事實上,在試點階段,試點辦法確實對於限制責任能力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有異議等幾種個別情況作為認罪認罰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在納入刑事訴訟之後,這些限制都得以解除,轉變為免除具結書籤訂的事由。

刑事訴訟法沒有在任何條款中對認罪認罰的範圍予以限定,可以說認罪認罰是沒有禁區的。

"認罪認罰無禁區

作者: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劉哲

認罪認罰到底有沒有禁區?是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夠適用?這成為認罪認罰普遍推開過程中困擾很多司法人員的問題。

而這個問題本身又包含了更深層次的問題。

事實上,在試點階段,試點辦法確實對於限制責任能力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有異議等幾種個別情況作為認罪認罰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在納入刑事訴訟之後,這些限制都得以解除,轉變為免除具結書籤訂的事由。

刑事訴訟法沒有在任何條款中對認罪認罰的範圍予以限定,可以說認罪認罰是沒有禁區的。

認罪認罰無禁區

但為什麼我們還有很多人認為認罪認罰可能有禁區,其實是我們對法治的理解存在禁區。

法治是文明社會的產物,平等適用於每一個人。

不能因為罪大惡極就不可以接受審判吧?不能因為社會危害性大就不能到辯護吧?這些是基本的權利,我們現在都理解了,但曾幾何時我們也不十分理解。

很多重大敏感案件的辯護人也曾揹負過為壞人說話的罵名。

坦白、立功、自首這些法定情節,也不會因為犯罪類型和嚴重程度而選擇性適用吧?只是在應當從輕、減輕的時候有所限制,在可以從輕的時候,可以聲明不足以從輕,但提還是要提的,提和不提是完全不一樣的。

提的意思是你認可這個情節,至於從不從輕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目前,很多人以為認罪認罰的禁區一個是複雜敏感案件,一個是重罪案件。

比如目前我們正在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過程中,部分司法人員就認為可能不太適合適用認罪認罰,雖然兩高兩部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又再次重申了可以適用。但還是有一些人存在思想顧慮,擔心適用認罪認罰的規定是不是就是態度上顯得不堅決。

這首先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誤解。

寬嚴相濟首先要辯證理解“寬”和“嚴”。寬嚴相濟之“寬”的基本策略與目的是通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與非刑罰化以及法律上各種從寬處理措施,防止犯罪者再犯及促成其再社會化。

但是“寬”並不是絕對的,對這些犯罪案件中主觀惡性較深、客觀行為較為惡劣的犯罪人,雖然也認罪認罰的,但在“寬”的大原則下也要體現量刑幅度減讓上的“嚴”,以及在刑罰執行方式上的“嚴”,做到寬中有嚴。

同樣,對於暴力犯罪、有組織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等嚴重危及社會安全與秩序的犯罪,“嚴”也不是絕對的,對那些主觀惡性較小、客觀行為較輕微的從犯、脅從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犯罪嫌疑人則應該適用“寬”的刑事政策,即以“嚴”為原則、“寬”為例外,嚴中有寬。

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對於“寬”與“嚴”加以區分,這是基本前提。因此,寬嚴相濟是以區別對待或者差別處遇為根本內容的。區別對待是任何政策的基礎,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

一概從嚴,實際上是不講策略、不講政策,只表決心,不敢擔當。只是怕自己擔責任,而沒有考慮事情是否真正做好。事實上,只有區別對待,才能真正體現分化瓦解,才能更好的實現教育轉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寬嚴的區別本身不是目的,區別的目的在於對嚴重性程度不同的犯罪予以嚴厲性程度不等的刑罰處罰,由此而使刑罰產生預防犯罪的作用。

寬嚴相濟還要講究“濟”,也就是救濟、協調與結合。

  •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僅是指對於犯罪應當有寬有嚴,而且在寬與嚴之間還應當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銜接,形成良性互動,以避免寬嚴皆誤結果的發生。

寬和嚴雖然是有區別的,並且在不同時期、對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應當分別採取寬嚴不同的刑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但這並不意味著寬而無嚴或者嚴而無寬。

實際上,既無絕對的寬又無絕對的嚴,應當寬嚴並用。例如,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雖然極其嚴重,應當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從重處罰的同時還要做到嚴中有寬,使犯罪人在受到嚴厲懲處的同時感受到刑罰的體恤與法律的公正,從而認罪服法。

只講“寬”,難以有效遏制犯罪,社會秩序無法得到保障;只講“嚴”,嚴刑峻法,就會導致重刑主義,並不能遏制犯罪。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既不能寬大無邊或嚴厲過苛,也不能時寬時嚴、寬嚴失當。要輕中有重,輕重兼濟。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就是使寬嚴相濟原則予以制度化和穩定化。

"認罪認罰無禁區

作者: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劉哲

認罪認罰到底有沒有禁區?是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夠適用?這成為認罪認罰普遍推開過程中困擾很多司法人員的問題。

而這個問題本身又包含了更深層次的問題。

事實上,在試點階段,試點辦法確實對於限制責任能力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有異議等幾種個別情況作為認罪認罰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在納入刑事訴訟之後,這些限制都得以解除,轉變為免除具結書籤訂的事由。

刑事訴訟法沒有在任何條款中對認罪認罰的範圍予以限定,可以說認罪認罰是沒有禁區的。

認罪認罰無禁區

但為什麼我們還有很多人認為認罪認罰可能有禁區,其實是我們對法治的理解存在禁區。

法治是文明社會的產物,平等適用於每一個人。

不能因為罪大惡極就不可以接受審判吧?不能因為社會危害性大就不能到辯護吧?這些是基本的權利,我們現在都理解了,但曾幾何時我們也不十分理解。

很多重大敏感案件的辯護人也曾揹負過為壞人說話的罵名。

坦白、立功、自首這些法定情節,也不會因為犯罪類型和嚴重程度而選擇性適用吧?只是在應當從輕、減輕的時候有所限制,在可以從輕的時候,可以聲明不足以從輕,但提還是要提的,提和不提是完全不一樣的。

提的意思是你認可這個情節,至於從不從輕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目前,很多人以為認罪認罰的禁區一個是複雜敏感案件,一個是重罪案件。

比如目前我們正在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過程中,部分司法人員就認為可能不太適合適用認罪認罰,雖然兩高兩部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又再次重申了可以適用。但還是有一些人存在思想顧慮,擔心適用認罪認罰的規定是不是就是態度上顯得不堅決。

這首先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誤解。

寬嚴相濟首先要辯證理解“寬”和“嚴”。寬嚴相濟之“寬”的基本策略與目的是通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與非刑罰化以及法律上各種從寬處理措施,防止犯罪者再犯及促成其再社會化。

但是“寬”並不是絕對的,對這些犯罪案件中主觀惡性較深、客觀行為較為惡劣的犯罪人,雖然也認罪認罰的,但在“寬”的大原則下也要體現量刑幅度減讓上的“嚴”,以及在刑罰執行方式上的“嚴”,做到寬中有嚴。

同樣,對於暴力犯罪、有組織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等嚴重危及社會安全與秩序的犯罪,“嚴”也不是絕對的,對那些主觀惡性較小、客觀行為較輕微的從犯、脅從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犯罪嫌疑人則應該適用“寬”的刑事政策,即以“嚴”為原則、“寬”為例外,嚴中有寬。

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對於“寬”與“嚴”加以區分,這是基本前提。因此,寬嚴相濟是以區別對待或者差別處遇為根本內容的。區別對待是任何政策的基礎,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

一概從嚴,實際上是不講策略、不講政策,只表決心,不敢擔當。只是怕自己擔責任,而沒有考慮事情是否真正做好。事實上,只有區別對待,才能真正體現分化瓦解,才能更好的實現教育轉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寬嚴的區別本身不是目的,區別的目的在於對嚴重性程度不同的犯罪予以嚴厲性程度不等的刑罰處罰,由此而使刑罰產生預防犯罪的作用。

寬嚴相濟還要講究“濟”,也就是救濟、協調與結合。

  •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僅是指對於犯罪應當有寬有嚴,而且在寬與嚴之間還應當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銜接,形成良性互動,以避免寬嚴皆誤結果的發生。

寬和嚴雖然是有區別的,並且在不同時期、對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應當分別採取寬嚴不同的刑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但這並不意味著寬而無嚴或者嚴而無寬。

實際上,既無絕對的寬又無絕對的嚴,應當寬嚴並用。例如,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雖然極其嚴重,應當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從重處罰的同時還要做到嚴中有寬,使犯罪人在受到嚴厲懲處的同時感受到刑罰的體恤與法律的公正,從而認罪服法。

只講“寬”,難以有效遏制犯罪,社會秩序無法得到保障;只講“嚴”,嚴刑峻法,就會導致重刑主義,並不能遏制犯罪。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既不能寬大無邊或嚴厲過苛,也不能時寬時嚴、寬嚴失當。要輕中有重,輕重兼濟。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就是使寬嚴相濟原則予以制度化和穩定化。

認罪認罰無禁區

還有就是重罪案件,極端的就是命案。在我們國家依然存在死刑制度的情況下,對於一些最大惡極的罪犯適用極刑也符合公眾的價值觀。

對於那些雖然罪行極其嚴重,但是坦白交代,充滿悔恨的被告人,與死不悔改、毫無悔意的被告人相比,是不是應該有所區別。

我們現在的政策是少殺慎殺,對於這些認罪,又能夠坦然面對刑罰的被告人是不是應該優先考慮。

即使其罪行不足以免除死刑,我們又有什麼理由阻止他們真誠的面對罪行、作出懺悔,為被害人的家屬致以真誠的歉意。

對於那些存在一定思想鼓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罪認罰的背景下,我們也應該對其進行充分的教育轉化,幫助其打消思想顧慮,走上悔改和救贖之路。

我有一個上訴人,搶劫兩次,均致人死亡,等於有兩條人命在身。因為第二次搶劫被抓的,在審理過程中又主動交代了第一起事實。

到我這已經是第二次二審了,我說你的情況可能免不了一死了,但是你自己爭取了一個好的態度可能還有一線希望。但我很坦率的告訴他,希望不大。但是在提訊中我瞭解到一點,他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是因為微信群賭博,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就輸掉了幾十萬,我說這是一個害人的源頭,死刑可能沒有辦法了,但我幫你把害人源頭打掉,你願不願意配合,他說願意。最後提訊三分之二的時間就是在核實微信群賭博的方法、人員情況和組織方式。

最後我們也確實將犯罪線索和追訴函已轉給相關單位。我在法庭上也將線索移轉情況進行了說明,並結合上訴人的罪行和態度發表了意見。我說這個案子檢察員反覆權衡、頗費思量,一方面上訴人始終認罪,這一點法庭也看到了,檢察官是認可的,而且還主動坦白了一起搶劫事實,如果不是他,那個案子不知何時才能真相大白,又能夠配合司法機關展開對微信賭博犯罪的調查,雖然目前還沒有結果但是態度很積極;但另一方面,兩條人命在身,雖然自己主動說出來一起,但也不能改變這個事實,在我們這個依然還存在死刑制度的國家,考慮到公眾的接受程度,可能對這種情況還是難以避免要判處極刑。綜合權衡,還是建議維持原判。

但是檢察員想說,雖然改變不了死刑的結果,但是你的認罪態度不是沒有意義的,對被害人的家屬是一個極大的撫慰,對你的家人、你的子女,在你犯了最大錯誤之後,你能夠給他們樹立一個坦然面對的榜樣,即使在你臨死之前,你也可以走得更加心安一些。你並不是一個天生的壞人,你也在幫助司法機關摧毀犯罪源頭。這些看似虛無,但是其價值是實實在在的。

在最後陳述的時候,上訴人說希望法庭能給我一個機會,我一定好好重新做人。但是如果依然判我死刑,我也認,我願意將遺體捐獻給國家。

我們能說認罪認罰對重罪沒有價值麼?

認罪認罰從寬的意思,不是必然從寬,是可能從寬,認罪之後,雖然罪大惡極,但是願意接受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為什麼不可以?

也就是你認為他認罪認罰,但是還是需要判處一個比較重的刑罰,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能夠認可這個刑罰,我們又有什麼理由不能接受?

雖然結果與不認罪一樣,但是真的一樣麼?

首先,判決應該認可,至少承認了他的配合態度,這是一種精神上的肯定。

其次,認罪認罰在程序上應該加快、從簡,使被告人得到相對快速的司法處理,也就是來個痛快,也是實實在在的。

再次,認罪認罰減少了與司法機關的對抗,在整個處理過程中,相對平和,心理衝擊更小。

最後,認罪認罰更加容易彌合被害人及其家屬,甚至被告人自己家屬,以及社會公眾由於訴訟帶來的傷痛,這些寬恕、諒解對被告人自身也是一種精神解脫。

這些精神上的價值我們很容易忽略,我們有時候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要功利的考量認罪認罰的價值。

這是把事情說極端了,其實對於絕大部分重罪案件、複雜敏感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其自願認罪認罰從而產生的修復性司法效果,對司法資源的節約,更由於其對分化瓦解共同犯罪的作用,都應該得到相對輕緩的刑罰。

對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的,對於這些人為什麼不可以?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而對於司法人員其實是法治原則的樹立問題,認罪認罰是否有禁區是法治精神的試金石。

法治沒有禁區,認罪認罰也就沒有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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