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期>隆安縣檢察院檢察長出庭公訴適用認罪認罰案件'

刑法 隆安 法律 隆安檢察 2019-09-16
""<第211期>隆安縣檢察院檢察長出庭公訴適用認罪認罰案件"<第211期>隆安縣檢察院檢察長出庭公訴適用認罪認罰案件<第211期>隆安縣檢察院檢察長出庭公訴適用認罪認罰案件

2019年9月11日上午,由隆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餘某成、餘某寧等6人涉嫌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一案在隆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隆安縣檢察院檢察長馬闖出庭支持公訴,隆安縣法院院長蔣鏵毅擔任審判長審理此案。該案被告人系餘某賢、餘某遠等14人(均已判刑)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同案人,也是該院首起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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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日上午,由隆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餘某成、餘某寧等6人涉嫌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一案在隆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隆安縣檢察院檢察長馬闖出庭支持公訴,隆安縣法院院長蔣鏵毅擔任審判長審理此案。該案被告人系餘某賢、餘某遠等14人(均已判刑)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同案人,也是該院首起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

<第211期>隆安縣檢察院檢察長出庭公訴適用認罪認罰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

被告人餘某成、餘某寧、林某磷、餘某日、乃某江、餘某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協助他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方法,強索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餘某成、餘某寧為洩憤報復,惹事生非,協助他人採用堵路、挖斷道路的方法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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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日上午,由隆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餘某成、餘某寧等6人涉嫌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一案在隆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隆安縣檢察院檢察長馬闖出庭支持公訴,隆安縣法院院長蔣鏵毅擔任審判長審理此案。該案被告人系餘某賢、餘某遠等14人(均已判刑)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同案人,也是該院首起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

<第211期>隆安縣檢察院檢察長出庭公訴適用認罪認罰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

被告人餘某成、餘某寧、林某磷、餘某日、乃某江、餘某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協助他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方法,強索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餘某成、餘某寧為洩憤報復,惹事生非,協助他人採用堵路、挖斷道路的方法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211期>隆安縣檢察院檢察長出庭公訴適用認罪認罰案件

庭審前,餘某成、餘某寧等6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該院依法啟動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程序,告知6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並在辯護人見證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由於各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均無異議,有效縮短了庭審時間。該案隆安縣法院將擇期宣判。

此次法檢兩長同庭履職,率先垂範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體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有效發揮了以上率下、示範引領作用。

THE

END

文字:陸羅丹

圖片:許育海

審核:陸康海

編輯:韋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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