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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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正義網

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

編者按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精準化,是真正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所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賦予量刑建議哪些新的內容?精準量刑建議的含義是什麼?如何更好地實現量刑建議精準化?本期“觀點·專題”聚焦“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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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

編者按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精準化,是真正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所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賦予量刑建議哪些新的內容?精準量刑建議的含義是什麼?如何更好地實現量刑建議精準化?本期“觀點·專題”聚焦“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敬請關注。


聚焦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


 卞建林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賦予量刑建議全新的內容。量刑建議不再是控方的單方意思表示,而是控辯協商後的雙方訴訟合意;量刑建議刑罰和刑期應當儘可能明確,努力實現精準化和規範化;量刑建議對控辯而言有遵守義務,對法院而言有尊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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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

編者按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精準化,是真正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所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賦予量刑建議哪些新的內容?精準量刑建議的含義是什麼?如何更好地實現量刑建議精準化?本期“觀點·專題”聚焦“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敬請關注。


聚焦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


 卞建林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賦予量刑建議全新的內容。量刑建議不再是控方的單方意思表示,而是控辯協商後的雙方訴訟合意;量刑建議刑罰和刑期應當儘可能明確,努力實現精準化和規範化;量刑建議對控辯而言有遵守義務,對法院而言有尊重職責。


聚焦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

苗生明

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的“精準”是指提出確定刑建議,也即對刑種、刑期、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明確、確定的建議。提出確定刑建議,應當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準確把握認罪認罰案件的“從寬”標準,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和認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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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

編者按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精準化,是真正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所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賦予量刑建議哪些新的內容?精準量刑建議的含義是什麼?如何更好地實現量刑建議精準化?本期“觀點·專題”聚焦“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敬請關注。


聚焦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


 卞建林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賦予量刑建議全新的內容。量刑建議不再是控方的單方意思表示,而是控辯協商後的雙方訴訟合意;量刑建議刑罰和刑期應當儘可能明確,努力實現精準化和規範化;量刑建議對控辯而言有遵守義務,對法院而言有尊重職責。


聚焦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

苗生明

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的“精準”是指提出確定刑建議,也即對刑種、刑期、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明確、確定的建議。提出確定刑建議,應當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準確把握認罪認罰案件的“從寬”標準,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和認可度。


聚焦確定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之方向

李建超

重慶市檢察機關將追求量刑建議精準化作為抓好認罪認罰從寬工作的重要途徑,在確定刑量刑建議檢察實踐中採取了以下工作做法:堅持客觀全面評價,推進辦案專業化,發揮科技助力,注重分類施策,強化內部衡平,優化外部協商。

本期“觀點·專題”主持人:

 ◇檢察日報理論部編輯 劉卉

專題嘉賓: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卞建林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 苗生明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李建超

基層連線創新機制確保確定刑量刑建議高適用率和採納率

在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為推動量刑建議精準化,確定刑量刑建議將成為未來的方向。但司法實踐中,受限於主客觀因素,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出的比例並不高。如何確保確定刑量刑建議的適用率和高質量,本報記者電話連線採訪了三地檢察官,請他們介紹各自的經驗做法。

“為了從程序上保障確定刑量刑建議,我們注重做到‘三個一律’和‘三個保證’”,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顧曉軍解釋,“三個一律”是指,在審查起訴階段訊問中一律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定刑和認罪認罰後的減讓幅度,確保量刑激勵透明化;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一律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說明對協商確定的量刑建議反悔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確保量刑建議能夠穩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一律要在審結報告中寫明量刑建議的依據,依據基準刑—從重加重情節—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後減讓幅度的順序,確保刑期計算全程留痕。“三個保證”是指,保證法律援助律師的法律援助直接順延至審判階段,保證法律援助律師的同一,保證法律援助律師有必要的工作時間。據瞭解,該院2019年1至6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案件提起公訴人數為1186人,其中確定刑量刑建議為1133人,佔認罪認罰案件的95.5%,法院採納率為93.3%,被告人經法院判決後上訴率為0。

廣州市南沙區檢察院以落實“智慧檢務”為契機,嘗試將量刑計算與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科技相融合,研發出智能量刑輔助系統。該院副檢察長李東蓊介紹,該系統在人民法院已公開的裁判文書、公報案例、指導案例等500餘萬份刑事裁判文中,通過案由和影響量刑的案件要素,對當地法院生效判決進行過濾篩選,由系統給出所選取時期內當地法院就該類型案件和類案的量刑區間分佈、集中量刑值、平均量刑值等,如類似情節案件的刑期出現最多的數字、最低刑期、最高刑期及平均刑期,並提供相關案件具體判例詳情,為檢察官作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提供足夠的參考依據。從系統2017年2月運行至今,該院對1581名啟動認罪認罰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量刑建議,其中對1374名犯罪嫌疑人提出了確定刑量刑建議,佔認罪認罰案件的87%,法院採納率為93%。

浙江省玉環市檢察院代檢察長姚石京告訴記者,該院在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儘量推行確定刑量刑建議,減少幅度刑量刑建議的使用。一方面,明確要求三年以下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常見罪名量刑指導意見》確定的常見罪名,應該採用確定刑量刑建議;另一方面,加強類案研究,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如檢察官自覺梳理一段時期以來同一罪名的量刑情況,為精準量刑提供基礎。2018年10月至今年6月,該院所辦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達到68.3%,其中,確定刑量刑建議的比例達到80.9%,法院採納率達到90.1%。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賦予量刑建議全新內容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卞建林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對認罪認罰從寬試點中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經驗予以肯定和吸收。自此,認罪認罰從寬成為我國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並引起刑事訴訟程序的重大變革。傳統上,我國刑事訴訟活動內容主要圍繞被告人定罪問題展開,而在被告人自願認罪的情況下,定罪一般已不成問題,量刑遂成為訴訟活動的重中之重。根據我國刑訴法的制度設計,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顯然成為解決量刑問題的“牛鼻子”,也是能否真正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所在。

量刑建議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發展已有近20年的歷史。在理論上,刑事訴訟是國家實現對犯罪的刑罰權的活動。國家對犯罪的刑罰權一般包括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是行使國家求刑權的活動,其公訴主張主要包括定罪請求權和量刑請求權,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既往我國刑事司法“重定罪、輕量刑”問題突出,導致各地法院量刑不規範、標準不統一,法官裁量權過大,同案不同判現象較為嚴重。伴隨著法院開展的量刑規範化改革,檢察機關同步推行量刑建議,以“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促進量刑公開公正”。可見,量刑建議的最初推行,便體現了公訴權對審判權的制約,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的監督。

然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賦予量刑建議全新的內容,以實現更多的價值,對此要有充分認識。下面試從三個方面對新舊量刑建議予以比較,以加深對現行量刑建議重要性的認識。

第一,量刑建議的生成:單方與合意。過往,量刑建議是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刑罰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議,是控訴一方的單方意思表示;現在,量刑建議是控辯雙方協商的產物,是訴訟合意的表示。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其要義是以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基準,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引,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從簡、從快處理。那麼,推行這項制度的理論基礎是什麼呢?在實體法上,這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推動坦白從寬制度化,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輕重、認罪態度、悔罪表現、退贓賠償等情況,對自願認罪真誠悔罪者予以寬大處理。在程序法上,這是實行程序分流的一個重要制度設置,體現了一個重大的訴訟理念更新,即由傳統的“單方追究”轉換為“控辯協商”,通過“控辯協商”達成“訴訟合意”,根據“訴訟合意”決定程序的適用和最終的處理。換言之,實行認罪認罰從寬,不僅是坦白從寬政策的制度兌現,更重要的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主體地位的肯定和尊重,即處於被追究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通過自身訴訟權利的行使,來影響訴訟方式、影響訴訟進展、影響訴訟結果。因此,通過控辯協商產生的量刑建議,不再是控方的單方意思表示,而是控辯協商後的雙方訴訟合意。

第二,量刑建議的內容:幅度與精準。司法實踐中,根據所建議判處刑罰的明確程度,將量刑建議區分為概括的量刑建議、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和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在認罪認罰從寬試點過程中,要求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包括主刑、附加刑,並明確刑罰執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確定刑期的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財產刑的,一般應當提出確定的數額。刑事訴訟法修改吸收了試點中的這一做法,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但對於主刑是相對確定還是絕對確定,沒有明確。筆者認為,認罪認罰從寬語境下的量刑建議,刑罰和刑期應當儘可能明確,也就是要努力實現最高檢提出的量刑建議精準化和規範化。這是因為,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運用中,檢察機關提出合法、合理、公正的量刑建議對於落實刑事訴訟法要求,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功能,激勵犯罪嫌疑人及時認罪、真誠悔罪,提升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對於犯罪嫌疑人而言,量刑建議是其最能直觀理解認罪認罰後實體後果的依據,量刑建議越精準,認罪認罰後的不確定性也就越低。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選擇認罪,就是想換取一個比較確定的刑罰預期,讓從寬處理的激勵成為現實,以避免庭審的不確定性和潛在風險。如果量刑建議不確定,犯罪嫌疑人就缺乏足夠的認罪動力,可能猶豫觀望,甚至選擇對抗,妨礙寬嚴相濟、坦白從寬刑事政策的落實。同時,由於量刑建議不確定,在庭審和裁判中控辯審三方可能對刑罰出現不同預期,從而產生爭議,既妨礙庭審活動順利進行,影響訴訟效率;又可能導致被告人上訴,使訴訟程序反覆,耗費司法資源。

第三,量刑建議的效力:遵守與尊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量刑建議,對指控方、被告人、裁判方均應具有相應的效力。簡言之,對控辯而言,有遵守義務;對法院而言,有尊重職責。首先,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同意量刑建議是衡量其是否願意接受處罰的重要標尺。客觀上,犯罪嫌疑人因認罪並認罰,得到了檢察機關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並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此同意和具結無疑對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拘束力,除非出現特定情由,不得反悔,否則會動搖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基礎。甚至於,由於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其訴訟權利可能受到一定限制,或者說被告人通過認罪和認罰對依法享有的某些訴訟權利選擇了放棄。這在域外立法與實踐中並不鮮見。例如,美國聯邦司法系統以及很多州允許控方在答辯協議中要求作出有罪答辯的被追訴人放棄對量刑的上訴權;而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更是直接規定除列舉之特殊情形以外,協商程序的判決不得上訴。

其次,量刑建議是法院量刑的基本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1條明確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除法律列舉的幾種例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按照現代訴訟原理,法院應當以中立的立場對控辯雙方的爭議予以審查和判斷,採納量刑建議體現了裁判方在合法範圍內對“訴訟合意”的尊重和認可,是認罪協商制度有效運行的基礎。這與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無涉。況且,刑訴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時,有權依法作出判決。

最後,量刑建議對控方同樣具有拘束力。除法定原因外,控方不得違背控辯協商的結果,不得否定業已得到被告人同意並具結的量刑建議。同時,在控辯協商和訴訟進程中檢察機關應當注意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辯護人和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精準化的理解與把握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 苗生明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的一個重要訴訟制度就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大意義不僅在於提升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更在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是社會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集中體現,是中國特色的協商司法的重要探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控辯協商是關鍵,其核心正是量刑。從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主導責任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主導作用出發,應當積極推動量刑建議的精準化。

首先,量刑建議的“精準”是指提出確定刑建議,也即對刑種、刑期、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明確、確定的建議。有觀點認為,量刑建議的精準包括確定刑建議、相對確定的幅度刑建議。我們認為確定刑建議更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在機理。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包括值班律師)與檢察官開展認罪認罰協商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是控辯合意的集中體現。從認罪認罰協商的過程來看,確定刑建議更符合犯罪嫌疑人對“罰”的期待,更有利於其做出認罪認罰的選擇,也就更有利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進和穩定適用。可以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內含了確定刑建議的要求和精神。幅度刑建議本質上是控辯協商不充分、不徹底的結果,即使是相對確定的幅度刑建議,犯罪嫌疑人對可能受到的處罰的預期仍不確定,不一定能夠促使其決定認罪認罰,即使決定認罪認罰,其心理預期也往往是量刑建議的下限,一旦判決無法滿足心理預期就可能提出上訴,認罪認罰制度的價值就無法體現。實踐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開展較好的地方,基本實現了以確定刑建議為主,如重慶市檢察機關確定刑建議佔全部量刑建議的62.05%,四川省成都市檢察機關100%的認罪認罰案件提出確定刑建議,轄區內大邑區等四個基層檢察院確定刑建議的採納率達到了100%。提出確定刑建議的案件上訴率更低。

其次,提出確定刑建議,應當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準確把握認罪認罰案件的“從寬”標準,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和認可度。

一是要將認罪認罰作為單獨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有觀點認為,認罪認罰是具有刑事政策性的綜合情節,與坦白、自首等從寬情節存在交叉,將其與坦白、自首等認罪從寬情節籠統加以評價即可。我們認為,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出發,應當單獨評價認罪認罰。一方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初衷是化解矛盾、促進和諧,只有對認罪認罰單獨評價,給予一定幅度的從寬量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更有獲得感,才能鼓勵其認罪認罰,進而化解矛盾、推動制度適用,方能突顯制度功能和價值;另一方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價值還體現在訴訟分流、節約司法資源,認罪認罰既包括坦白、自首等認罪情節和賠償損失、刑事和解等認罰情節,也包括對量刑建議的認可和對快速審理程序的選擇,具有現有法律規定無法涵蓋的單獨評價的價值。因此,對認罪認罰單獨予以評價並給予一定幅度的量刑優惠,既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制度初衷,也有利於制度的廣泛應用,實現制度價值。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注意給予認罪認罰情節額外的減讓幅度,才能使建議更精準。

二是要根據認罪認罰不同階段給予不同的量刑優惠。犯罪嫌疑人越早認罪認罰,越有利於查明事實真相,有利於修復社會關係。為了激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儘早認罪認罰,量刑建議時要根據其認罪認罰的不同階段,偵查、起訴、審判階段依次減少從寬幅度,給予差別對待,以鼓勵其儘早認罪,推動量刑的實質公平。

三是要明確減免刑應當以法定的減免情節為前提。認罪認罰雖然作為獨立的量刑情節予以評價,但具體從寬的幅度仍需以刑法規定為基礎。在沒有刑法規定的減輕情節情況下,提出的量刑建議不能跨檔減輕處罰。刑法是確定刑事責任的總綱,如果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減免情節的,可以綜合法定和酌定從寬情節提出減免處罰建議,如果不具有法定減免情節,則不能直接依據刑訴法第15條提出減免處罰建議。

四是要設定從寬幅度的一般上限標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期間,不少試點地區未設從寬幅度的上限,而是直接根據案件所具有的量刑情節進行同向相加、逆向相減得出量刑建議。我們認為,從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出發,推動量刑建議的精準化,應當對從寬幅度設定上限,以避免減讓幅度過大導致量刑失衡,罪責刑出現嚴重偏離,甚至出現刑罰減讓負數的情況。要充分考慮社會民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結合量刑指導意見中從寬幅度一般不超過50%的規定,我們認為60%是可以探索的一般上限標準。

五是要準確把握社會調查評估的定位和價值。刑法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包括“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實踐中往往委託司法行政部門開展社會調查評估。一方面,重視社會調查評估作為提出緩刑建議的參考價值,可以探索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社會中介組織開展社會調查評估,增強緩刑建議的釋法說理;另一方面,不能機械地將社會調查評估結論作為緩刑建議的必要條件和唯一依據。目前,社會調查評估機制尚不完善,只能作為緩刑建議的重要參考,是否能夠提出緩刑建議,還要發揮檢察官的主觀能動判斷,運用好檢察裁量權。否則對可能原本可以提出緩刑建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囿於缺少調查評估無法實現從寬。

六是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提升量刑建議精準度。智慧司法是司法工作對大數據時代的迎接和適應,大數據分析技術能夠在智能抓取相關量刑情節基礎上,對刑期進行數據歸納、分析和智能輸出。運用好大數據將會極大地輔助量刑精準化。不少地方都正在探索量刑建議智能輔助系統,可以預見,未來量刑活動離不開大數據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的支撐。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強化了檢察官在訴訟中的主導責任,對檢察官來說,要積極適應訴訟制度改革,轉變司法理念,摒棄重定罪輕量刑的觀念,克服畏難情緒,全面強化規範量刑意識。下一步,最高檢也將會同最高法共同修改完善量刑相關規範性文件,完善常見罪名量刑指導意見,出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意見,統一量刑標準。同時,也將加快建設大數據智能輔助辦案量刑系統,推動相關平臺建設,輔助檢察官精準量刑。

 確定刑量刑建議的重慶實踐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李建超

重慶市檢察機關將追求量刑建議精準化作為抓好認罪認罰從寬工作的重要途徑,在確定刑量刑建議實踐中走出一條特色之路。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案件14397件18242人,適用率82.03%(案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10698人,佔比67.29%,法院對審結案件採納率78.71%

重慶市檢察機關堅持緊貼司法實踐客觀認識量刑規律。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必須嚴格遵守刑法規定,在最高法量刑意見指導下,保障常見罪名在基本面上同案同判,增強量刑公開公正性,同時不宜搞“一刀切”,必須充分遵循司法規律,貼近本地實情保持適度彈性。在此認識基礎上,重慶市檢察機關因地制宜採取了以下工作做法:

一是堅持客觀全面評價。強化證據裁判,既重視對被告人不利的量刑情節,也重視對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節,既重視法定情節,也重視被害人過錯、責任分散等酌定情節,通過全面完整收集、運用定罪量刑證據,為客觀精準量刑打好基礎。注重運用量刑結果對案件定性和審結處理意見進行回溯和審視,確定是否罪責刑相適應。

二是推進辦案專業化。量刑是更精細化的法律適用過程,重在實踐經驗積累。落實相對固定辦案組織、人員辦理類案,通過加大案件積累量,諳熟類案量刑規律。如合川區檢察院針對盜竊等8個高發罪名成立“快速辦案組”,所辦認罪認罰案件佔該院同期刑事案件總量的49.22%。

三是發揮科技助力。充分發揮檢察大數據助推效能,如南川區檢察院梳理近年來常見罪名的生效判決,按照類案主要犯罪事實情節分類,形成類案量刑檢索庫提供參考。

四是注重分類施策。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附加刑的常見罪名案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的較複雜的刑事案件,職務犯罪案件及知識產權等新類型案件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並根據量刑輕重合理細化量刑幅度,以期通過探索實踐積累經驗,爭取逐步實現確定刑量刑建議全覆蓋。

五是強化內部衡平。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常見罪名的案件,承辦檢察院通過建立本院量刑臺賬、檢察官聯席會討論、重大敏感案件提交檢委會等方式,對本院相同罪名、情節類似案件的量刑建議實現內部衡平。對跨區縣的涉眾型經濟犯罪、重大職務犯罪、涉軍涉外、邪教等重大複雜敏感的系列案件,由上級檢察院加強統籌協調,避免因分區域管轄出現打擊尺度不一、主從犯量刑輕重倒掛。

六是優化外部協商。加強與法官的有效溝通,注重與類案量刑經驗豐富的法官交流探討常見罪名的量刑規律,並通過實時溝通反饋保持適度彈性,減少量刑個性化差異。

實踐探索中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量刑個性化差異較大,檢察官過度協商、適應法官等問題,不利於檢察機關主導作用發揮。解決這些問題,我們認為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下功夫:

深化認識,協同推進。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抓手,高度契合當前我國刑事司法穩健運行的迫切需要。由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價值的重要追求和集中體現,是有效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實現快慢分道、繁簡分流的基礎保障。作為制度執行者、推進者的檢察官群體,應全面深入領會改革要義,正確認識檢察機關“主導”與審判“中心”的辯證統一關係,加強同法院的溝通協調、協同探索,擴大確定刑量刑建議適用範圍,提升量刑建議精準度,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價值實實在在體現在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雙贏上。

提升精準度,減少分歧。“打鐵尚需自身硬”,檢察機關要在認罪認罰案件訴訟程序中承擔起主導責任,必須把落實好制度作為做優刑事檢察的歷史性機遇,把準關鍵發力點積極履行職能。堅持“兼聽則明”,堅守客觀公正立場,認真聽取值班律師意見,合理吸納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用好司法救助,做好受害方工作,確保量刑建議的提出全面客觀、有理有據。發揮“工匠精神”“實幹精神”,加強學習研究,諳熟量刑規律,完善量刑標準,規範量刑程序,以確定刑量刑建議為檢驗標準,堅持不懈打磨司法技藝,提升整體司法能力;持續發力探索檢察“大數據”應用,在量刑建議輔助、本地類案優先推送、量刑偏離度分析等方面提供科技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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