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騙取國家補貼款的行為如何定性?是否數罪併罰?

刑法 湖北 崇陽 農業 武漢 北大法寶學堂 2019-07-09
虛開發票騙取國家補貼款的行為如何定性?是否數罪併罰?

行為人為了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普通發票,然後利用虛開的發票向辦理補貼款的機關申請補貼,騙取國家補貼款。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施了兩種行為:一是虛開普通發票的行為;二是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的行為。其中,虛開發票的行為涉嫌虛開發票罪,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40萬元以上的,應立案追訴,而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的行為涉嫌詐騙罪。那麼,是否構成虛開發票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呢?

案號: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鄂1223刑初172號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以武漢眾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青州市A植保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經銷合作協議書,約定A公司授權被告人胡某某在湖北地區經銷3WP-600L自走式噴杆噴霧機,每臺銷售價格不低於8.5萬元。被告人胡某某從A公司以25000元一臺的價格購買32臺3WP-600L噴霧機,聯繫崇陽縣農機經銷商廖某,說銷售該噴霧機可領取補貼款,在廖不同意銷售的情況下,又說可免費送給農戶使用,但每臺噴霧機領取的補貼款35000元要歸自己,並許諾事成後每臺給予廖某1000元的好處費。廖某表示同意,並在崇陽縣找到了龐某、甘某1等32名農戶,將噴霧機送給農戶使用。為了便於辦理補貼手續,被告人胡某某到武漢市找到農機經銷商徐某,指使其為自己虛開銷售噴霧機給農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並承諾每虛開一張發票給1500元的好處費。徐某以每臺噴霧機85000元銷售價,以具備國家農機補貼結算資質的湖北B農業機械有限公司和湖北C農業設備有限公司的名義,虛開銷售噴霧機的發票共計32份,虛開的銷售金額共計272萬元。被告人胡某某將虛開的發票給廖某後,廖某到崇陽縣農機管理局辦理了農機補貼手續。2016年2月,廖某領取了32名農戶共計112萬元的國家補貼款,廖某在扣除32000元的好處費和8萬元的運費後,將餘款給了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扣除貨款800000元、支付虛開發票費用48000元后,非法獲利160000元。

二、檢察院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國家補貼款,數額特別巨大,又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虛開發票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辯護人意見

1.被告人胡某某領取國家農機補貼款,符合國家農機補貼政策,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2.被告人胡某某某開發票,未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或者抵扣稅款,未造成國家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發票罪。

四、爭議焦點

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發票,並利用虛開的發票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是一罪還是數罪?

五、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每臺噴霧機國家農機補貼是35000元,通過每臺25000元價格購得32臺,以非法佔有每臺10000元國家農機補貼的目的,採取虛開發票的方式,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3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胡某某某開發票的行為又構成虛開發票罪,一種行為,觸犯兩個罪名,依照刑法理論,擇一重罪判處。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領取國家農機補貼款,符合國家農機補貼政策,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採納。鑑於被告人胡某某投案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所得16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六、實務體會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因此,是否屬於牽連犯,要看是否符合牽連犯的要件。

1.牽連犯是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在本案中,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的行為是為也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偷逃、騙取國家稅款。行為人是為了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而虛開發票,而不是為也偷逃、騙取國家稅款而虛開發票,虛開發票的行為是圍繞著其最終目的而實施的。

2.牽連犯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行為。在本案中,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的行為與虛開發票的行為是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的關係。虛開發票是手段,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是目的。

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如何認定牽連關係,學術界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三種觀點。筆者認為這其中的要堅持主客觀一致,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既要求牽連意圖、又要求行為之間內在因果聯繫的折衷說比較科學。

4.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也就是說,行為人為了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的行為觸犯了虛開發票罪。

對牽連犯如何處罰,我國刑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通說認為,對牽連犯不實行數罪併罰,而是擇一重處罰,即按照數罪中處罰最重的一個罪所規定的刑罰從重處理。

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分別涉嫌虛開發票罪、詐騙罪,虛開發票罪有兩個量刑檔次:一是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二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詐騙罪有三個量刑檔次:一是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結合本案中虛開發票的票面額和詐騙的數額,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作者:何觀舒,廣強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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