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

在“6.5”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為進一步提升公民環境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司法保障氛圍,6月3日上午,蘭州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汙染環境罪對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訴,蘭州市永登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胡某某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省高院、礦區法院、林區法院、省、市、縣(區)檢察院、甘肅政法學院部分師生共170餘人參加了庭審活動。


蘭州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


庭審中,控辯雙方及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充分發表了意見並出示了證據,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2016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甘肅省永登縣上川鎮達家樑村二社“財神閣”附近,在未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開辦選金作坊,利用滲坑及氰化工藝,採用金礦石、氰化鈉、氫氧化鈉混合液浸泡提取法洗金的方式,共計使用300斤氰化鈉,給現場環境造成嚴重汙染。經鑑定,被告人胡某某選金點浸泡池、廢液收集池、過濾池內廢水、土壤中氰化物均超過排放限值。


蘭州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


一審法院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胡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同時,支持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胡某某停止侵權、恢復原狀,承擔恢復生態費用2.98萬元,並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後,被告人胡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蘭州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負責人陳澤林介紹,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8年3月2日施行後,蘭州市開庭審理並宣判的第一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是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標誌著檢察機關運用法律手段,揮動正義之劍,追究違法犯罪行為,治理汙染、護藍增綠,推動我市生態文明建設的正義之舉進一步得到司法的剛性保護,在有效遏制破壞生態環境的不法行為的同時,起到了良好的打擊犯罪和社會警示效應,實現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收到了“辦理一案,治理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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