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中紀委幹部在湖北行騙 被判刑13年罰金30萬'

漢川 湖北 刑法 孝昌 武漢 河南 中國網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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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經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冒充中紀委幹部多次詐騙他人錢物的被告人陽某舟,被法院以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0萬元。

2014年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陽某舟在回湖北孝昌老家探親時及其它多種場合,謊稱自己是中紀委外調人員,專門負責指導河南、湖北等地的紀檢工作,並對他人稱呼自己是“中紀委陽處長”的身份表示認可,進行招搖撞騙和詐騙活動。

2017年至2018年期間,陽某舟冒充中紀委幹部,讓做鋼材生意的同鄉陽某鑫安排其吃飯、住宿、購買飛機票及手機,花費共計10萬餘元。2017年9月至2018年元旦期間,陽某舟冒充中紀委幹部,以將涉嫌行賄罪被司法機關帶走調查的劉某超“撈”出來需要費用為由,先後四次對劉某超的兒子劉某榮和其弟弟劉某三實施詐騙。第一次騙得10萬元現金;第二次索要20萬元,但實際只騙到10萬元現金及價值3萬多元的3箱茅臺酒和6條黃鶴樓1916香菸;第三次騙得30萬元現金;第四次也就是案發前最後一次詐騙,陽某舟的“胃口”越來越大,竟電話安排中間人讓劉某榮帶“8個錢”(實際上為80萬元)送到武漢洪山禮堂附近,再由陽某舟派人來拿。由於劉某榮理解錯誤,將“8個錢”理解為8萬元,只帶去8萬元現金,陽某舟詐騙未果。

漢川市檢察院對該案審查後認為,陽某舟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詐騙公私財物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遂將此案起訴至漢川市法院。2019年7月5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7月31日,法院以被告人陽某舟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0萬元。同時判決被告人陽某舟向被害人退賠詐騙所得人民幣5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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