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江夏法院強制拆除交付大型混凝土設備

咸寧市 武漢 湖北 法律 4月吃什麼 楚天法治 2019-04-28

作者:方文博 楊睿


4月23日,江夏法院會同咸寧市咸安區法院、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區分局,對位於咸寧市咸安區某工地內的大型混凝土攪拌設備進行強制拆除並予以交付。


購入設備尚未使用,公司面臨資金鍊斷裂

2014年,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購買大型混凝土攪拌設備2臺,合同總金額390萬元,雙方約定當年10月30日前付117萬元,餘款273萬元分24個月付清。

乙公司購入設備後,尚未投入使用便面臨資金鍊斷裂的經營危機,本該向甲公司支付的貨款也僅支付了78萬元。於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時清償貨款312萬元,並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確認已由案外人湖北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替乙公司墊付39萬元,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此債權本息共計40.95萬元讓與甲公司。

該案經法院調解,雙方約定由乙公司分期支付貨款273萬元、債務40.95萬元,合計313.95萬元。分別於2015年7月、8月、9月25日前各支付30萬、50萬、40.95萬元。餘下的193萬元分別於後續的16個月內按月還清。


遲遲未收到貨款,設備亦面臨貶值

達成調解協議後,乙公司並未按期履行,甲公司於2015年8月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於2018年3月對登記在被執行人乙公司名下的兩套攪拌機械設備以評估價3198710元首次掛網拍賣,於2018年4月以保留價2718900元第二次掛網拍賣,兩次拍賣均告流拍,申請執行人甲公司遲遲收不到貨款,該設備雖未投入使用,但也面臨貶值。後法院與甲公司協商,裁定將此兩套設備按二次流拍價2718900元交付給甲公司用於抵償乙公司所欠錢款。

裁定書生效後,乙公司未主動騰退交付,並多次以“正在籌措錢款”為由拖延執行,法院執行局研究,決定對該攪拌機設備採取強制拆除措施,避免雙方都進一步虧損。


法院會同公安強制拆除設備予以交付

4月23日上午9時25分,江夏法院16名執行幹警分乘4輛警車抵達咸安區某工廠,咸安區法院法警及橫溝橋派出所民警已經抵達現場維持秩序。

法院幹警進入現場後迅速在外圍拉起警戒線。現場未見被執行人乙公司人員,承辦人電話聯繫該公司負責人,向其充分講明法律後果,並告知其法院將對工廠內的設備採取強制措施。對方懾於法律威嚴,表示沒有異議。

執行幹警對現場進行檢查清點,隨後申請執行人甲公司一方工程人員及吊裝、工程車輛進場開始拆卸作業,整個強制交付工作預計需要一週完成,為保證現場安全及執行措施的順利開展,法院將派執行幹警輪流值班駐守,全天候監督執行。執行幹警表示,該設備用於抵償後,還有小部分欠款未能償清,法院執行幹警仍在進一步蒐集線索,一旦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將盡快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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