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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特級渣男)有女朋友還到處撩妹,藉由義工朋友之名,幾次約單身女孩去家裡給她們煮飯吃,平時微信朋友圈噓寒問暖,被女朋友拆穿還狡辯,說都是朋友,誰知道去過幾位單身女孩的家裡。我們一定要揭穿他,不能再讓其他女孩子被騙!別看他一副正人君子!求知情者一起轉發。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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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小林的社會關係有較多都是從事流浪動物的救助工作的朋友,眾人看到後紛紛詢問事情原由,義工朋友圈內小張的言論也在不斷髮酵,小林女友因此還提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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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小林同時跟兩位女性曖昧,即便存在該情況,小張不應當對小林使用 “渣男”這一帶有侮辱性的負面評價字眼,且將該信息發佈在微信朋友圈,並呼籲轉發。該條朋友圈信息指向性已足夠明確,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識別出具體指向的就是小林。

據此,法院認定小張對小林實施了人格侮辱、誹謗的行為。判決小張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相應的道歉信息,並賠償小林精神撫慰金1000元

2

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聯大廈4樓場地,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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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法院認定小張對小林實施了人格侮辱、誹謗的行為。判決小張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相應的道歉信息,並賠償小林精神撫慰金100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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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袁某與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江某產生經濟糾紛。針對此事,2018年5月,袁某在其個人新浪博客陸續發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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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聯大廈4樓場地,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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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袁某與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江某產生經濟糾紛。針對此事,2018年5月,袁某在其個人新浪博客陸續發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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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言論節選

“在這一點上,從某種角度看,是帶有騙局性質的”

“江某以欺詐行商……我深有一種被欺詐的感覺……”

“他的模式就是簽約-毀約-耍無賴-耍流氓……”

……


上述文章在新浪博客平臺累計獲得近3000次瀏覽。袁某同時將這些文章轉發至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臺中,有網友給出了“豎子,不足與謀……博士遇到土匪,切莫低估其邪惡”等貶損性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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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聯大廈4樓場地,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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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袁某與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江某產生經濟糾紛。針對此事,2018年5月,袁某在其個人新浪博客陸續發表多篇文章。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文章言論節選

“在這一點上,從某種角度看,是帶有騙局性質的”

“江某以欺詐行商……我深有一種被欺詐的感覺……”

“他的模式就是簽約-毀約-耍無賴-耍流氓……”

……


上述文章在新浪博客平臺累計獲得近3000次瀏覽。袁某同時將這些文章轉發至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臺中,有網友給出了“豎子,不足與謀……博士遇到土匪,切莫低估其邪惡”等貶損性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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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向海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袁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

2、判令袁某向江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袁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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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法院認定小張對小林實施了人格侮辱、誹謗的行為。判決小張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相應的道歉信息,並賠償小林精神撫慰金1000元

2

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聯大廈4樓場地,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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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袁某與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江某產生經濟糾紛。針對此事,2018年5月,袁某在其個人新浪博客陸續發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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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點上,從某種角度看,是帶有騙局性質的”

“江某以欺詐行商……我深有一種被欺詐的感覺……”

“他的模式就是簽約-毀約-耍無賴-耍流氓……”

……


上述文章在新浪博客平臺累計獲得近3000次瀏覽。袁某同時將這些文章轉發至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臺中,有網友給出了“豎子,不足與謀……博士遇到土匪,切莫低估其邪惡”等貶損性評論。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江某向海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袁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

2、判令袁某向江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袁某負擔。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海滄法院認為,本案系名譽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於:袁某在新浪博客、朋友圈、微信群組上所發表的案涉文章中的言論是否侵害了江某的名譽權。

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袁某發表的言論主觀上存在毀損江某名譽的故意,客觀上醜化了江某的人格,從網友瀏覽量及評論內容看,確實導致了江某的品德等社會公眾評價降低,損害了江某的名譽,行為違法性明顯

法院判定袁某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應刪除各平臺發佈的針對江某的侮辱性言論,同時在各平臺向其道歉,消除影響,並向其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社交參與者在網絡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文明有度地發表言論,切勿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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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由於其公開性和傳播性

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內容

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發侵權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公佈了兩起

微信朋友圈侵犯名譽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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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1

小林(男)和小張(女)相識於廈門救助流浪動物的義工團體,原系朋友關係。2018年5月22日凌晨,小張突然朋友圈發佈一則信息:

“林某(特級渣男)有女朋友還到處撩妹,藉由義工朋友之名,幾次約單身女孩去家裡給她們煮飯吃,平時微信朋友圈噓寒問暖,被女朋友拆穿還狡辯,說都是朋友,誰知道去過幾位單身女孩的家裡。我們一定要揭穿他,不能再讓其他女孩子被騙!別看他一副正人君子!求知情者一起轉發。謝謝”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由於小林的社會關係有較多都是從事流浪動物的救助工作的朋友,眾人看到後紛紛詢問事情原由,義工朋友圈內小張的言論也在不斷髮酵,小林女友因此還提出分手。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小林認為小張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論對自己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因此上訴至海滄區人民法院,告小林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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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小林同時跟兩位女性曖昧,即便存在該情況,小張不應當對小林使用 “渣男”這一帶有侮辱性的負面評價字眼,且將該信息發佈在微信朋友圈,並呼籲轉發。該條朋友圈信息指向性已足夠明確,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識別出具體指向的就是小林。

據此,法院認定小張對小林實施了人格侮辱、誹謗的行為。判決小張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相應的道歉信息,並賠償小林精神撫慰金1000元

2

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聯大廈4樓場地,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1日止。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上述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袁某與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江某產生經濟糾紛。針對此事,2018年5月,袁某在其個人新浪博客陸續發表多篇文章。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文章言論節選

“在這一點上,從某種角度看,是帶有騙局性質的”

“江某以欺詐行商……我深有一種被欺詐的感覺……”

“他的模式就是簽約-毀約-耍無賴-耍流氓……”

……


上述文章在新浪博客平臺累計獲得近3000次瀏覽。袁某同時將這些文章轉發至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臺中,有網友給出了“豎子,不足與謀……博士遇到土匪,切莫低估其邪惡”等貶損性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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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向海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袁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

2、判令袁某向江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袁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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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袁某發表的言論主觀上存在毀損江某名譽的故意,客觀上醜化了江某的人格,從網友瀏覽量及評論內容看,確實導致了江某的品德等社會公眾評價降低,損害了江某的名譽,行為違法性明顯

法院判定袁某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應刪除各平臺發佈的針對江某的侮辱性言論,同時在各平臺向其道歉,消除影響,並向其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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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男)和小張(女)相識於廈門救助流浪動物的義工團體,原系朋友關係。2018年5月22日凌晨,小張突然朋友圈發佈一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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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小林同時跟兩位女性曖昧,即便存在該情況,小張不應當對小林使用 “渣男”這一帶有侮辱性的負面評價字眼,且將該信息發佈在微信朋友圈,並呼籲轉發。該條朋友圈信息指向性已足夠明確,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識別出具體指向的就是小林。

據此,法院認定小張對小林實施了人格侮辱、誹謗的行為。判決小張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相應的道歉信息,並賠償小林精神撫慰金1000元

2

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聯大廈4樓場地,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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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袁某與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江某產生經濟糾紛。針對此事,2018年5月,袁某在其個人新浪博客陸續發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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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言論節選

“在這一點上,從某種角度看,是帶有騙局性質的”

“江某以欺詐行商……我深有一種被欺詐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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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章在新浪博客平臺累計獲得近3000次瀏覽。袁某同時將這些文章轉發至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臺中,有網友給出了“豎子,不足與謀……博士遇到土匪,切莫低估其邪惡”等貶損性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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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袁某向江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袁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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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袁某發表的言論主觀上存在毀損江某名譽的故意,客觀上醜化了江某的人格,從網友瀏覽量及評論內容看,確實導致了江某的品德等社會公眾評價降低,損害了江某的名譽,行為違法性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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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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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法院認定小張對小林實施了人格侮辱、誹謗的行為。判決小張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相應的道歉信息,並賠償小林精神撫慰金1000元

2

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聯大廈4樓場地,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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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點上,從某種角度看,是帶有騙局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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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向海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袁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

2、判令袁某向江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袁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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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認為,本案系名譽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於:袁某在新浪博客、朋友圈、微信群組上所發表的案涉文章中的言論是否侵害了江某的名譽權。

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袁某發表的言論主觀上存在毀損江某名譽的故意,客觀上醜化了江某的人格,從網友瀏覽量及評論內容看,確實導致了江某的品德等社會公眾評價降低,損害了江某的名譽,行為違法性明顯

法院判定袁某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應刪除各平臺發佈的針對江某的侮辱性言論,同時在各平臺向其道歉,消除影響,並向其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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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微信幾乎成為工作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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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不了發幾條朋友圈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但是——

什麼內容可以發

什麼東西不能發

你應該有所瞭解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1

這些內容一定不能發!

1、謠言

在未掌握真實情況前,一定不可盲目散佈、轉發謠言。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故意傳播、散佈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2、罵人

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我們的“日記本”,記錄著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越來越多的人會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裡罵人,那可是會給自己惹來麻煩的。嚴重時,甚至構成違法行為。

2

這些少在朋友圈晒!

1、身份信息

車票、護照、飛機票等票據上的二維碼或條形碼都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藉助特殊軟件,便能輕易讀取。

外出時,日程安排、行蹤等信息不要洩露,不然容易讓他人鑽了家中無人的空子行竊。

2、具體位置

微信上的“所在位置”功能,可以跟朋友分享你在哪兒,但如果你旅遊、出差了的話,也等於告訴別有用心者“這人不在家”,為他們創造了條件。

3、孩子照片

家長晒孩子照片時,最好不要將孩子的姓名、固定行程、就讀幼兒園等信息發佈在網上;或者限制一下分享範圍,以分組的形式只分享給親人看。

3

安全小貼士

1、關閉“附近的人”的功能,讓別人難以定位你的位置信息;

2、關閉“通過QQ號、手機號搜索到我”的功能,慎加陌生人,加好友時最好面對面;

3、關閉“隱私”中的“允許陌生人查看十張照片”功能,不給陌生人偷窺自己信息的機會。

上網也要有底線

發朋友圈罵人小心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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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其公開性和傳播性

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內容

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發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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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公佈了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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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林(男)和小張(女)相識於廈門救助流浪動物的義工團體,原系朋友關係。2018年5月22日凌晨,小張突然朋友圈發佈一則信息:

“林某(特級渣男)有女朋友還到處撩妹,藉由義工朋友之名,幾次約單身女孩去家裡給她們煮飯吃,平時微信朋友圈噓寒問暖,被女朋友拆穿還狡辯,說都是朋友,誰知道去過幾位單身女孩的家裡。我們一定要揭穿他,不能再讓其他女孩子被騙!別看他一副正人君子!求知情者一起轉發。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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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小林的社會關係有較多都是從事流浪動物的救助工作的朋友,眾人看到後紛紛詢問事情原由,義工朋友圈內小張的言論也在不斷髮酵,小林女友因此還提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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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認為小張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論對自己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因此上訴至海滄區人民法院,告小林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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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小林同時跟兩位女性曖昧,即便存在該情況,小張不應當對小林使用 “渣男”這一帶有侮辱性的負面評價字眼,且將該信息發佈在微信朋友圈,並呼籲轉發。該條朋友圈信息指向性已足夠明確,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識別出具體指向的就是小林。

據此,法院認定小張對小林實施了人格侮辱、誹謗的行為。判決小張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相應的道歉信息,並賠償小林精神撫慰金1000元

2

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聯大廈4樓場地,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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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袁某與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江某產生經濟糾紛。針對此事,2018年5月,袁某在其個人新浪博客陸續發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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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點上,從某種角度看,是帶有騙局性質的”

“江某以欺詐行商……我深有一種被欺詐的感覺……”

“他的模式就是簽約-毀約-耍無賴-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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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袁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

2、判令袁某向江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袁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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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認為,本案系名譽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於:袁某在新浪博客、朋友圈、微信群組上所發表的案涉文章中的言論是否侵害了江某的名譽權。

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袁某發表的言論主觀上存在毀損江某名譽的故意,客觀上醜化了江某的人格,從網友瀏覽量及評論內容看,確實導致了江某的品德等社會公眾評價降低,損害了江某的名譽,行為違法性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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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微信幾乎成為工作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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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什麼內容可以發

什麼東西不能發

你應該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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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些內容一定不能發!

1、謠言

在未掌握真實情況前,一定不可盲目散佈、轉發謠言。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故意傳播、散佈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2、罵人

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我們的“日記本”,記錄著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越來越多的人會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裡罵人,那可是會給自己惹來麻煩的。嚴重時,甚至構成違法行為。

2

這些少在朋友圈晒!

1、身份信息

車票、護照、飛機票等票據上的二維碼或條形碼都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藉助特殊軟件,便能輕易讀取。

外出時,日程安排、行蹤等信息不要洩露,不然容易讓他人鑽了家中無人的空子行竊。

2、具體位置

微信上的“所在位置”功能,可以跟朋友分享你在哪兒,但如果你旅遊、出差了的話,也等於告訴別有用心者“這人不在家”,為他們創造了條件。

3、孩子照片

家長晒孩子照片時,最好不要將孩子的姓名、固定行程、就讀幼兒園等信息發佈在網上;或者限制一下分享範圍,以分組的形式只分享給親人看。

3

安全小貼士

1、關閉“附近的人”的功能,讓別人難以定位你的位置信息;

2、關閉“通過QQ號、手機號搜索到我”的功能,慎加陌生人,加好友時最好面對面;

3、關閉“隱私”中的“允許陌生人查看十張照片”功能,不給陌生人偷窺自己信息的機會。

上網也要有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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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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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重要平臺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然而

由於其公開性和傳播性

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內容

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發侵權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公佈了兩起

微信朋友圈侵犯名譽權的案件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1

小林(男)和小張(女)相識於廈門救助流浪動物的義工團體,原系朋友關係。2018年5月22日凌晨,小張突然朋友圈發佈一則信息:

“林某(特級渣男)有女朋友還到處撩妹,藉由義工朋友之名,幾次約單身女孩去家裡給她們煮飯吃,平時微信朋友圈噓寒問暖,被女朋友拆穿還狡辯,說都是朋友,誰知道去過幾位單身女孩的家裡。我們一定要揭穿他,不能再讓其他女孩子被騙!別看他一副正人君子!求知情者一起轉發。謝謝”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由於小林的社會關係有較多都是從事流浪動物的救助工作的朋友,眾人看到後紛紛詢問事情原由,義工朋友圈內小張的言論也在不斷髮酵,小林女友因此還提出分手。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小林認為小張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論對自己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因此上訴至海滄區人民法院,告小林侵犯名譽權。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海滄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小林同時跟兩位女性曖昧,即便存在該情況,小張不應當對小林使用 “渣男”這一帶有侮辱性的負面評價字眼,且將該信息發佈在微信朋友圈,並呼籲轉發。該條朋友圈信息指向性已足夠明確,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識別出具體指向的就是小林。

據此,法院認定小張對小林實施了人格侮辱、誹謗的行為。判決小張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相應的道歉信息,並賠償小林精神撫慰金1000元

2

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聯大廈4樓場地,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1日止。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上述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袁某與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江某產生經濟糾紛。針對此事,2018年5月,袁某在其個人新浪博客陸續發表多篇文章。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文章言論節選

“在這一點上,從某種角度看,是帶有騙局性質的”

“江某以欺詐行商……我深有一種被欺詐的感覺……”

“他的模式就是簽約-毀約-耍無賴-耍流氓……”

……


上述文章在新浪博客平臺累計獲得近3000次瀏覽。袁某同時將這些文章轉發至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臺中,有網友給出了“豎子,不足與謀……博士遇到土匪,切莫低估其邪惡”等貶損性評論。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江某向海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袁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

2、判令袁某向江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袁某負擔。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海滄法院認為,本案系名譽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於:袁某在新浪博客、朋友圈、微信群組上所發表的案涉文章中的言論是否侵害了江某的名譽權。

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袁某發表的言論主觀上存在毀損江某名譽的故意,客觀上醜化了江某的人格,從網友瀏覽量及評論內容看,確實導致了江某的品德等社會公眾評價降低,損害了江某的名譽,行為違法性明顯

法院判定袁某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應刪除各平臺發佈的針對江某的侮辱性言論,同時在各平臺向其道歉,消除影響,並向其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社交參與者在網絡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文明有度地發表言論,切勿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如今微信幾乎成為工作生活必需品

我們日常使用時

免不了發幾條朋友圈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但是——

什麼內容可以發

什麼東西不能發

你應該有所瞭解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1

這些內容一定不能發!

1、謠言

在未掌握真實情況前,一定不可盲目散佈、轉發謠言。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故意傳播、散佈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2、罵人

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我們的“日記本”,記錄著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越來越多的人會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裡罵人,那可是會給自己惹來麻煩的。嚴重時,甚至構成違法行為。

2

這些少在朋友圈晒!

1、身份信息

車票、護照、飛機票等票據上的二維碼或條形碼都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藉助特殊軟件,便能輕易讀取。

外出時,日程安排、行蹤等信息不要洩露,不然容易讓他人鑽了家中無人的空子行竊。

2、具體位置

微信上的“所在位置”功能,可以跟朋友分享你在哪兒,但如果你旅遊、出差了的話,也等於告訴別有用心者“這人不在家”,為他們創造了條件。

3、孩子照片

家長晒孩子照片時,最好不要將孩子的姓名、固定行程、就讀幼兒園等信息發佈在網上;或者限制一下分享範圍,以分組的形式只分享給親人看。

3

安全小貼士

1、關閉“附近的人”的功能,讓別人難以定位你的位置信息;

2、關閉“通過QQ號、手機號搜索到我”的功能,慎加陌生人,加好友時最好面對面;

3、關閉“隱私”中的“允許陌生人查看十張照片”功能,不給陌生人偷窺自己信息的機會。

上網也要有底線

發朋友圈罵人小心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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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走開!

“遇見海滄·盛如夏花”手機攝影大賽

參賽美照來襲!

部分入圍 鳳凰花開的季節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拍攝於2019年8月9日,廈門市委黨校1號門旁。俗話說鳳凰花開兩季,一季送老生,一季迎新生,在這驕陽似火的八月,鳳凰花也正逐漸盛開,為美麗的校園增添色彩,迎接九月即將前來報道的新學員。

這是一次全民攝影活動,以海滄區域的花兒為主題,大賽具體詳情請點擊鏈接瞭解:手機、民宿海景房…獎品多多的海滄手機攝影大賽,開鑼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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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微信

不僅是即時通訊工具

更是人們分享生活點滴、心情隨想的

一個重要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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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由於其公開性和傳播性

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內容

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發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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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公佈了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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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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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認為小張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論對自己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因此上訴至海滄區人民法院,告小林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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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小林同時跟兩位女性曖昧,即便存在該情況,小張不應當對小林使用 “渣男”這一帶有侮辱性的負面評價字眼,且將該信息發佈在微信朋友圈,並呼籲轉發。該條朋友圈信息指向性已足夠明確,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識別出具體指向的就是小林。

據此,法院認定小張對小林實施了人格侮辱、誹謗的行為。判決小張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相應的道歉信息,並賠償小林精神撫慰金1000元

2

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聯大廈4樓場地,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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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袁某與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江某產生經濟糾紛。針對此事,2018年5月,袁某在其個人新浪博客陸續發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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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文章在新浪博客平臺累計獲得近3000次瀏覽。袁某同時將這些文章轉發至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臺中,有網友給出了“豎子,不足與謀……博士遇到土匪,切莫低估其邪惡”等貶損性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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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向海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袁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

2、判令袁某向江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袁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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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認為,本案系名譽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於:袁某在新浪博客、朋友圈、微信群組上所發表的案涉文章中的言論是否侵害了江某的名譽權。

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袁某發表的言論主觀上存在毀損江某名譽的故意,客觀上醜化了江某的人格,從網友瀏覽量及評論內容看,確實導致了江某的品德等社會公眾評價降低,損害了江某的名譽,行為違法性明顯

法院判定袁某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應刪除各平臺發佈的針對江某的侮辱性言論,同時在各平臺向其道歉,消除影響,並向其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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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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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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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掌握真實情況前,一定不可盲目散佈、轉發謠言。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故意傳播、散佈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2、罵人

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我們的“日記本”,記錄著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越來越多的人會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裡罵人,那可是會給自己惹來麻煩的。嚴重時,甚至構成違法行為。

2

這些少在朋友圈晒!

1、身份信息

車票、護照、飛機票等票據上的二維碼或條形碼都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藉助特殊軟件,便能輕易讀取。

外出時,日程安排、行蹤等信息不要洩露,不然容易讓他人鑽了家中無人的空子行竊。

2、具體位置

微信上的“所在位置”功能,可以跟朋友分享你在哪兒,但如果你旅遊、出差了的話,也等於告訴別有用心者“這人不在家”,為他們創造了條件。

3、孩子照片

家長晒孩子照片時,最好不要將孩子的姓名、固定行程、就讀幼兒園等信息發佈在網上;或者限制一下分享範圍,以分組的形式只分享給親人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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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閉“通過QQ號、手機號搜索到我”的功能,慎加陌生人,加好友時最好面對面;

3、關閉“隱私”中的“允許陌生人查看十張照片”功能,不給陌生人偷窺自己信息的機會。

上網也要有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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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文案/編輯:方銳

製圖:潘雅琦

資料來源:海滄區人民法院、人民日報

校對:暨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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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男)和小張(女)相識於廈門救助流浪動物的義工團體,原系朋友關係。2018年5月22日凌晨,小張突然朋友圈發佈一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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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認為小張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論對自己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因此上訴至海滄區人民法院,告小林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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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小林同時跟兩位女性曖昧,即便存在該情況,小張不應當對小林使用 “渣男”這一帶有侮辱性的負面評價字眼,且將該信息發佈在微信朋友圈,並呼籲轉發。該條朋友圈信息指向性已足夠明確,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識別出具體指向的就是小林。

據此,法院認定小張對小林實施了人格侮辱、誹謗的行為。判決小張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相應的道歉信息,並賠償小林精神撫慰金1000元

2

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聯大廈4樓場地,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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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袁某與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江某產生經濟糾紛。針對此事,2018年5月,袁某在其個人新浪博客陸續發表多篇文章。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文章言論節選

“在這一點上,從某種角度看,是帶有騙局性質的”

“江某以欺詐行商……我深有一種被欺詐的感覺……”

“他的模式就是簽約-毀約-耍無賴-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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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章在新浪博客平臺累計獲得近3000次瀏覽。袁某同時將這些文章轉發至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臺中,有網友給出了“豎子,不足與謀……博士遇到土匪,切莫低估其邪惡”等貶損性評論。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江某向海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袁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

2、判令袁某向江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袁某負擔。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廈門這兩人“因言獲罪”,只因做了這件事…

海滄法院認為,本案系名譽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於:袁某在新浪博客、朋友圈、微信群組上所發表的案涉文章中的言論是否侵害了江某的名譽權。

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袁某發表的言論主觀上存在毀損江某名譽的故意,客觀上醜化了江某的人格,從網友瀏覽量及評論內容看,確實導致了江某的品德等社會公眾評價降低,損害了江某的名譽,行為違法性明顯

法院判定袁某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應刪除各平臺發佈的針對江某的侮辱性言論,同時在各平臺向其道歉,消除影響,並向其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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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什麼內容可以發

什麼東西不能發

你應該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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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些內容一定不能發!

1、謠言

在未掌握真實情況前,一定不可盲目散佈、轉發謠言。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故意傳播、散佈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2、罵人

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我們的“日記本”,記錄著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越來越多的人會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裡罵人,那可是會給自己惹來麻煩的。嚴重時,甚至構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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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票、護照、飛機票等票據上的二維碼或條形碼都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藉助特殊軟件,便能輕易讀取。

外出時,日程安排、行蹤等信息不要洩露,不然容易讓他人鑽了家中無人的空子行竊。

2、具體位置

微信上的“所在位置”功能,可以跟朋友分享你在哪兒,但如果你旅遊、出差了的話,也等於告訴別有用心者“這人不在家”,為他們創造了條件。

3、孩子照片

家長晒孩子照片時,最好不要將孩子的姓名、固定行程、就讀幼兒園等信息發佈在網上;或者限制一下分享範圍,以分組的形式只分享給親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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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小貼士

1、關閉“附近的人”的功能,讓別人難以定位你的位置信息;

2、關閉“通過QQ號、手機號搜索到我”的功能,慎加陌生人,加好友時最好面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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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也要有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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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編輯:方銳

製圖:潘雅琦

資料來源:海滄區人民法院、人民日報

校對:暨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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