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法論(一):以人為本、以研究為基礎、以文化為導向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法論(一):以人為本、以研究為基礎、以文化為導向

編者按:

保護好、利用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是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大戰略任務,是彰顯文化自信的有力抓手,是塑造城鄉特色風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載體,對於維繫中華民族精神家園、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今年3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通報批評5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城市,這源於在我國曆史文化名城制度建立35週年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文物局組織開展的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和中國歷史文化名村保護工作情況的評估檢查。近日,兩部門又印發《關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評估檢查情況的通報》,通報了評估檢查情況,系統總結了我國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問題。

檢查只是手段,批評意在督促,明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對策、思路才是根本所在,為此,本報特別約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專業委員會、中國城市規劃學會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學術委員會的專家撰寫文章,介紹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理念、方法、路徑,共同探尋可持續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保護之路。

兩次評估檢查、兩次通報批評。

2012年,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制度建立30週年之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文物局聯合開展了全國名城大檢查,隨後根據檢查情況,對因保護工作不力致使名城歷史文化遺存遭到嚴重破壞的聊城、邯鄲、隨州、壽縣、浚縣、岳陽、柳州和大理予以通報批評。

2017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文物局再次開展名城和名鎮名村保護工作評估檢查。近期,根據評估檢查結果,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對山東省聊城市、山西省大同市、河南省洛陽市、陝西省韓城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5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的城市予以通報批評。

為何前後間隔5年,被通報批評的名城無論城市級別、規模,還是歷史文化價值、歷史影響都有所上升?

可以看到,被通報的名城其所出問題無一例外都與城市開發建設有關,而其中大部分城市都採取了人、房分別處置的拆遷方式,即除了對認為無需保護的建築採取全部搬遷拆除方法外,對一些要“保護”的建築則實施“人走屋留”策略,以儘可能收回建築產權,避免在改造過程中與原有居民發生關係。

這種房地產商喜歡的舊城開發模式不知何時成為名城保護中普遍認同的“高效”方法,面對一個空蕩蕩的“無人區”,政府部門和開發商當然可以“為所欲為”。

因此,要杜絕再發生類似問題,就應該在相關保護規範、條例的基礎上設計出一套真正符合名城特點的建設發展實施方法。

進一步明確並細化名城價值,圍繞價值提出具有針對性的保護整治方法。

在目前條件下,當務之急是停止在名城及其他有一定歷史價值的城區和街區中採取簡單化的土地出讓方式以及開發商短線操盤的城市開發模式。

當前,我國城市化發展已經進入了一個注重品質和環境的新階段,對於名城和其他任何一座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城市或城區,在開展改造更新時,都不應再採取“三通一平”的土地出讓方式,而應當將城市歷史文化、傳統生活、傳統功能、傳統空間形態和既有建築作為地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進行綜合性的價值評估。要變“土地開發”為“城市保護與更新”,即要認識到“城市”是由活生生的人群、他們的生活及其歷史文化所構成的。對城市、特別是歷史城市的任何改變,都應首先研究這種改變可能帶來的結果以及能夠為居民作出的貢獻。

現行城市開發模式最大的問題就是隻見地而不見人、只注重經濟價值而忽略歷史文化價值。應當認真學習和研究“以人為本”的城市發展方式,在涉及城市保護與更新的決策過程中,大大提高全體居民的知情權和參與程度,大大提高各種城市建設和管理行為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大大提高城市土地價值評估中歷史文化和所有現狀環境的權重。

要做到這一點,就要推行“以人為本、以研究為基礎、以文化為導向”的名城發展實施方法。

在“長時段”中把握名城變化的速率和節奏。

應當認識到,任何名城都存在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持續改變的需要,只是應當將這種改變控制在合理的程度之內。

在歷史上,城市一直在發生著種種改變,每個居民每年都可能會進行家庭改造或重建自己的宅院。從一個長時段來看,城市依賴於這種改變而時刻保持活力並與時俱進,而從人的一生來看,這種改變是比較有限而可識別的,因而也就易於形成對城市的認同感。

在現代社會,名城保護與發展的關鍵同樣是把握並控制其在當前條件下變化的速率和節奏,使其能夠在城市整體變革的背景下保持社會對城市的文化認同感。

在大規模城市化過程中,要求所有城市都保持傳統的發展速率和節奏並不現實,也不可能。對於名城而言,限制其合理發展同樣不可取。故應當堅持基於傳統生活方式、文化遺產、空間格局、建築形態保護傳承與可持續發展的方向,結合名城具體條件研究並探索出一條因地制宜的發展路徑。這些改變的要點應當以“適當改善、合理發展”為中心,以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水平改造提升為主,對街區和傳統建築的保護修復要持之以恆。因為名城中的許多問題都是在歷史過程中積壓、疊加而形成的,因此需要在一定的時間中加以稀釋、解決。

目前一些名城保護中出現的問題往往是出於要在短期內就大功告成的動機,這與名城自身所應有的變化節奏不符,超出了人們對名城空間環境所具有的“歷史感”的期望值,最終成為“問題名城”。

建立科學的名城保護經濟長效機制,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

名城與其他城市或城市片區一樣,需要在發展過程中保持自己的活力、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這就需要有一定的經濟動力作為支撐。名城經濟不是房地產經濟,而應是一種以社會資本為主導的聚合型社會經濟系統。這種社會經濟系統建立在政府、社會、居民多層次的投資主體以及房屋產權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中介者等各自決策、互動博弈的基礎之上,因而是一種複雜的、動態的、非穩定結構。

歷史上,城市空間一直是官府、宗族、文人、商人、市民等各種社會經濟力量交織互動的綜合性結果。千百年來,這種社會經濟運作方式造就了我們今天擁有的城市遺產,這是保證名城及其空間環境具有歷史真實性、文化豐富性和景觀多樣性的歷史基礎。今天,我們仍然可以從中尋求啟示和經驗。如果能夠在名城保護中引入足夠強大的社會經濟力量,中和、平衡政府及開發商方面存在的某些不可控因素,倡導積極穩妥的名城保護經濟理念,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許多特徵都可以通過名城保護得以體現。

實際上,“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思想觀念,都與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推崇並不斷髮展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傳統密切相關,而後者正是在歷史城市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建立起來的,是整個社會力量共同塑造的精神財富,應當在今後的名城保護中不斷髮揚光大。

(作者系東南大學建築學院副院長董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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