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偉星新材 法律 股票 投資 證券時報 2017-06-08

證券代碼:002372 證券簡稱:偉星新材 公告編號:2017-022

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臨時)會議的通知於2017年6月3日以專人送達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發出,並於2017年6月7日以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本次會議應參加表決的董事9名,實際參加表決的董事9名。會議在保證所有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以專人或傳真送達方式審議表決。本次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經全體董事認真審閱並在議案表決書上表決簽字,會議以8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審議通過了《關於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關聯董事金紅陽先生迴避表決。

經核查,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的解鎖條件成就,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為57名激勵對象合計持有的912.6萬股限制性股票辦理解鎖手續。對此,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獨立董事分別發表了相關意見,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7年6月8日刊載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關於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公告》。

三、備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臨時)會議決議;

2、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核查意見;

3、公司獨立董事相關獨立意見;

4、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7年6月8日

證券代碼:002372 證券簡稱:偉星新材 公告編號:2017-023

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監事會第四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四次(臨時)會議的通知於2017年6月3日以專人送達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發出,並於2017年6月7日以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本次會議應參加表決的監事3名,實際參加表決的監事3名。會議在保證所有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以專人或傳真送達方式審議表決。本次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經全體監事認真審議並在議案表決書上表決簽字,會議以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審議通過了《關於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

並對本次可解鎖的激勵對象名單及解鎖條件等情況進行了審核,發表意見如下:

公司57名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滿足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第一個解鎖期的解鎖條件,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57名激勵對象第一個解鎖期的相關解鎖事宜。

三、備查文件

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四次(臨時)會議決議。

監 事 會

2017年6月8日

證券代碼:002372 證券簡稱:偉星新材 公告編號:2017-024

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

解鎖條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本次符合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共57人,可申請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912.6萬股,佔目前公司總股本的0.90%。具體情況如下:

一、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簡述

2016年2月26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臨時)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四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及其摘要》等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

2016年4月29日公司2015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及相關事項,決定向57名激勵對象定向發行1,800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7.23元/股,滿足解鎖條件後分三期按30%、35%、35%解鎖。同時授權董事會在有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全權辦理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

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2016年5月13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臨時)會議審議確定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日為2016年5月13日,經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審核登記,本次1,800萬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為2016年6月8日。

因公司實施了“每10股轉增3股”的2015年度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和“每10股轉增3股”的2016年度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上述限制性股票總數增加到3,042萬股,第一個解鎖期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912.6萬股。

2017年6月7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確定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的解鎖條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共57人,可申請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912.6萬股。

二、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說明

(一)鎖定期說明

根據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激勵對象自獲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個月內為鎖定期。”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於2016年6月7日完成登記,2016年6月8日上市,截至2017年6月7日,限制性股票第一個鎖定期滿。

(二)解鎖條件成就的說明

根據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鎖,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具體條件及達成情況如下:

綜上所述,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第一個解鎖期的解鎖條件已經成就,57名激勵對象均符合解鎖條件,可以辦理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的解鎖相關事宜;不存在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中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本次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相關內容與已披露的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不存在差異。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鎖對象及可解鎖數量

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可解鎖的激勵對象共計57人,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共計912.6萬股,佔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限制性股票總量(含轉增股份)的30%,佔公司目前總股本的0.90%。具體如下:

單位:股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董事、高管人員在職期間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為實際可上市流通股份,剩餘75%股份將進行鎖定,同時須遵守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

四、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核查意見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嚴格按照《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滿足情況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如下:

公司57名激勵對象的解鎖資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4號》及《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等有關規定,2016年度公司業績考核達標,57名激勵對象的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均為“合格”及以上,且滿足其他可解鎖條件,可以按照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辦理第一個解鎖期的解鎖事宜。

五、獨立董事的獨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對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的成就情況進行了核查,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當期考核年度的經營業績已達到規定的考核目標,未發生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不得解鎖的情形。

2、公司57名激勵對象作為本次可解鎖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相應績效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不存在相關規定及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該57名激勵對象均滿足解鎖條件。

綜上,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第一個解鎖期的全部解鎖條件均已滿足,同意公司辦理限制性股票相關解鎖事宜。本次解鎖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六、監事會的審核意見

公司監事會對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可解鎖的激勵對象名單及解鎖條件等情況進行了審核,發表意見如下: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的解鎖事項已經取得了必要的授權和批准,相關解鎖條件已經成就,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勵計劃》的規定。本次解鎖尚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辦理相關手續。

八、備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臨時)會議決議;

2、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四次(臨時)會議決議;

3、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核查意見;

4、公司獨立董事相關獨立意見;

5、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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