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終於有一篇文章把朋友圈購物的三個維權問題講透了

微商 文章 iPhone 法律 朝鮮泡菜 電腦 筆記本電腦 林西縣司法局 2019-06-10

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有網購經歷

但你試過“朋友圈購物”嗎?

和“微商”打交道

可能存在哪些問題?

首先,你可能無法確認對方的真實身份;

其次,涉及交易細節的聊天記錄容易丟失;

第三,收到商品後能不能要求退貨退款?

從真實案例來看

以上都是消費者在朋友圈購物時

容易遭遇的維權難題

而解決方法,就在下文!

以案釋法| 終於有一篇文章把朋友圈購物的三個維權問題講透了

目前,我們對“微商”的定義主要是:

微信用戶利用自有的微信賬號,通過朋友圈功能向自己的微信好友傳播商品信息。

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來看,“微商”通過微信朋友圈推廣、銷售商品而引發的糾紛有明顯的上升趨勢。且這類案件消費者敗訴率較高,消費者維權也常遭遇三方面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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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難以確定

賣家通過朋友圈推廣商品、招攬顧客,大多使用暱稱且未進行實名認證,消費者在購物以及後續維權的過程中都有可能不知曉賣家的身份信息。

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蔣先生通過朋友介紹,與微信名為“親愛的辣白菜”成為好友,該好友經常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化妝品、女士皮包等海外代購信息。

蔣先生於2017年4月9日向其購買了某奢侈品品牌皮包,支付貨款2萬元。好友承諾4月13日給蔣先生髮貨。但好友卻在4月12日通知蔣先生其貨物被機場海關暫扣,並以此為理由,一年多時間過去後仍未向蔣先生交付貨物,蔣先生遂將其訴至法院。

立案時,蔣先生僅知曉賣家名為韓某,無法提供韓某的身份證號,亦不知曉韓某是否為“親愛的辣白菜”的真實姓名。法院經審理查明,蔣先生提供的韓某的電話號碼不是韓某所有,“親愛的辣白菜”也並非微信實名認證用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起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在蔣先生無法提供韓某身份證號的情況下,該案的被告並不明確,在法院釋明後,蔣先生無奈撤回起訴。

據難以保存

電子證據難以確認是在訴訟舉證環節中常見的問題。通過微信購物又因為聊天記錄難以展現、易於丟失的特點,舉證更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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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先生於2015年10月以其妻子在澳洲留學為由,在微信朋友圈稱可以進行代購。李先生請其代為購買蘋果手機2臺,蘋果筆記本電腦1臺,男士服裝多件等物品,共計貨款3萬元。但莊先生一直未予發貨,無奈的李先生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先生與莊先生的買賣合同通過微信聊天達成,李先生因之前刪除過與莊先生的聊天,故無法提供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只能提供曾經的聊天頁面截圖。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因李先生無法提供其與莊先生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在莊先生未到庭應訴確認的情況下,法院對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無法確認。故李先生亦需承擔因其舉證不能所帶來的不利後果,其訴訟請求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售後服務難以保障

售後服務是現在消費者做出消費選擇時的重要考量因素。目前大型網絡購物平臺均按照法律規定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並通過顧客評價、支付平臺暫緩支付款項、平臺客服介入等手段倒逼賣家提高售後服務,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那麼,朋友圈購物有健全的售後服務體系嗎?答案是否定的。

席女士通過微信向高先生支付2萬元購買戒面一個,收貨後發現戒面形狀有問題,戒面不是圓弧形。雙方協商不成,席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規定,退貨退款。高先生答辯稱,雙方僅通過微信交易,涉案的商品系其自案外人處購買,再通過其微信朋友圈對相應的商品重新標價進行出售,其並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經營者,並不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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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法院綜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查明,高先生多次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翡翠製品,賺取差價作為利潤,出售商品時不披露其商品來源等事實,故認定高先生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義務。席女士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

法官提醒

北京朝陽法院法官指出,買賣雙方真實身份是誠信交易進行的充分要件,基於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保護,買家應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尤其是針對首次接觸的微商,確認賣家的真實身份至關重要。針對朋友圈買家遇到的這些問題,法官提醒:

一、截圖實名認證信息

買家可以在首次購物時要求賣家提供身份證照片及微信支付管理頁面中實名認證中心顯示的信息截屏,經比對驗證的身份信息可有效降低賣家主體不明的風險。實名認證中心顯示的信息中已將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的一部分隱去,但只要確定賣家微信是經過實名認證的,即使買家不掌握賣家的身份證完整信息也可以在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微信賬號持有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從而避免維權困境。

二、保存與賣家的聊天記錄

首先消費者應當妥善保存與賣家的聊天記錄,避免誤刪。另外,微信記錄通常因為手機程序清理緩存而不復存在。在此法官提示買家在與微信賣家溝通時儘量通過文字約定交易細節,微信語音並不利於作為證據使用,也難以導出備案,而通過微信發送的圖片則會因為微信程序清理緩存而丟失。如遇到賣家發送語音信息時,消費者可以要求賣家發送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重複對方語音的內容來獲得對方確認,從而保存證據。

三、與賣家約定售後條款

微信朋友圈賣家並不一定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中規定的經營者,法律對於經營者的規範要求並非完全適用於朋友圈賣家。但消費者不妨在付款前多說幾句,與賣家自行約定售後條款,例如7天無理由退換貨、假貨賠償條款、逾期發貨違約金等等。只要上述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在聊天記錄中能夠清晰展現,仍有可能被法院作為買賣雙方的約定予以確認,從而有力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新聞觀察

“微商”已納入法律監管範圍

安康

我國“微商”從2014年逐步興起,發展至今,從業人員已達2000餘萬人。2019年,微商市場規模預計可超過萬億元。

作為“互聯網+”和“分享經濟”下的業態,“微商”的發展契合了當前人們消費觀念的需要,已成中國新經濟中的新動力。

“微商”實現了快速的信息傳遞和高效的商品信息傳播,促進了網絡經濟繁榮,激發了消費者的消費熱情,為市場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微商”第一次被納入法律監管範圍,並被賦予“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新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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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電子商務法的及時出臺,指明瞭“微商”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哪些法律義務?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是工商登記義務。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與“微商”相關的是零星小額活動,是不需要辦理登記的。

二是依法納稅義務。即使是不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零星小額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以後也是應該去申報納稅的。

三是信息公示義務。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需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如果信息發生變更的情況下,要及時變更信息。

四是不可虛假宣傳的義務。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務宣傳。

五是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關於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在電子商務法中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並將之列入刑事責任。

六是承擔物流運輸風險的義務。電子商務法出臺之前,“微商”一般會約定貨物運輸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該法則要求,除非雙方約定另行選擇快遞服務的,運輸風險是由賣方來承擔的。

七是設定押金收取、退還規則義務。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約定的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的條件。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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