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老伯向按摩師傅借了50萬不還?法院:只有借據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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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70多歲的王老伯,前段時間遇到了麻煩事,他被一名按摩師傅告上法庭,要求償還50萬元鉅額借款。王老伯辯稱自己根本不認識這名按摩師傅,雙方不可能存在借貸關係。雙方各執一詞,近日,廣州海珠法院審理了這件撲朔迷離的案件。

按摩師傅李哥今年30歲,在王老伯家附近開了一家按摩館。2018年5月,李哥拿著王老伯簽署的《借條》《收據》和《聲明書》向法院起訴,要求王老伯償還50萬元借款。

三份字據落款日期均在2015年3月形成,內容為王老伯向李哥借款50萬元用於投資理財,期限三年,無利息,並約定於2018年3月一次性償還。三張字據均有王老伯的簽名,亦在字據上的數字、日期、簽名處蓋有指模。

王老伯向法院表示,自己沒有投資理財的經驗,2015年時自己已年近古稀,不會使用手機、電腦,不會上網,名下除工資卡外沒有任何金融賬戶,更不知道什麼是理財產品,《借條》中的“投資理財”之說純屬無稽之談。

王老伯還說,2015年時自己已在享受退休生活,子女均已成家立業,生活富足、平順;其一直居住在自建房屋中,沒有任何不良嗜好,身體健康,自有退休金足以應付日常生活開支。其於2015年並無購房、購車意向,沒有任何理由向原告借款。所以王老伯堅決否認借款事實,認為李哥提出的三張借條是偽造的。

為核實字據的真實性,法院委託了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表明,三張字據上王老伯的簽名確是王老伯本人所籤,指模亦是王老伯本人的指印。

王老伯又表示,可能是李哥取得了其簽名和指模,再在簽名和指模上添加《借條》等字據內容。法院為此再委託專業鑑定機構進行“朱墨時序”鑑定,但鑑定結論表示字據上是先形成文字,再加蓋指模。從這些鑑定結論上看,這些字據無疑確是王老伯簽署的。

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之規定,除了有字據,法院還要查明借款是否的確交付給王老伯。

王老伯到底有沒有向李哥借款?李哥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經辦法官進一步調查雙方關係、李哥收入、王老伯日常開支等情況,結果發現,李哥的陳述在這些方面均有諸多不合邏輯、不符常理之處。李哥稱,其還另開了一家日用品店,通過從事該兩項行業可達每月數萬元的收入,平時將兩店收入都直接放在按摩館內,王老伯為投資理財向其借款50萬,其直接從按摩館取現金實現了借款給付。

從李哥陳述來看,李哥月收入可達數萬元,卻選擇居住在每月租金僅1300元的單間內,且按摩館亦設在此單間內。其自述攢下數十萬元鉅額款項,出借給僅僅認識一兩個月的王老伯長達三年,以現金交付且無須支付利息。而從法庭調查來看,王老伯關於其日常開支情況陳述屬實,未有證據證明王老伯有借款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法院認為,此案中借款資金來源、借款目的、款項交付等情況均缺乏相應的合理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作為主張借款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李哥應當對其已實際交付借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在李哥證明其借款已實際交付的證據尚未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的情況下,李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法院不予認可李哥關於借貸事實已發生的主張,並據此判決駁回李哥要求王老伯還款的訴訟請求。

李哥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程序,中院於2019年7月15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尚黎陽

【通訊員】曹子彥

【校對】符如瑜

【作者】 尚黎陽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南方號~自營號~日報時政部自營號~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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