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控制權的中國式思維誤區

投資 法律 相對論 劉強東 安徽合望律師事務所 2017-05-29

引言:要解決的主要不是內部人控制問題,是解決內部人控制失控問題。良好公司治理的最主要標準就是讓控制權的私人收益能夠降低到最低,不管是董事、經理人的控制權,還是控股股東的控制權,總之是要把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控制權的私人收益降低到最低。

曾經,心理學家弗洛伊德和科學家愛因斯坦互相羨慕。愛因斯坦說你多好、多熱鬧,沒有人跟我討論,全世界懂相對論的不超過3個。有80歲的老太太就跟弗洛伊德討論,說我做的夢,你的理論解釋不了。

公司治理,其實有相對論的理論深度,但感覺大家誰都能說,就像說弗洛伊德的夢的解析。2016年,萬科公司的控制權之爭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乃至中國社會的熱議話題,觀點很多,包括內部人控制問題等。其實,關於公司控制權,國際上已經有相對成熟的認識、做法,中國公司則在這方面存在一些重大偏差,急需釐清與破除。

關於公司控制權的中國式思維誤區

誤區之一:股權分級牴觸同股同權

毫無疑問,公司總要由自然人控制。每個公司都有實際控制人,其中有的實際控制人很穩定,比如創始人家族控制長達百年;有的實際控制人不穩定。對公司控制權的狀況,從完全依靠所有權的控制到沒有所有權的控制,共分五級:幾乎完整的所有權,主要控制權,通過法律機制的控制權(金字塔、無表決權優先股或普通股、表決權信託),通過股份的小部分控制權,和管理層控制權。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公司股權的分散,出現了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之間的分離趨勢。

憑藉多數股權控制公司,這是1860年代以後的現代公司中才有的現象。早期公司的決策,董事選舉及其他公司事務決策中,實行無論持股多少都是一人一票的純粹民主規則,不是“同股同權”原則。

股份分級是對傳統同股同權的突破。對普通股進行分級,賦予不同權重的投票權,從1917年開始使用。普通股分級,通常做法是分為每股10個投票權和每股1個投票權這兩類,因此也被稱作雙重股份結構。歐洲國家中,實現雙重股份制度的著名公司很多,如LVMH、沃爾沃、ABB、愛立信、伊萊克斯。美國法律沒有禁止公司實行雙重股份結構,但是美國公司中實行雙重股份結構的比例相對很低,這主要是因為紐約股票交易所曾長期拒絕雙重股份結構的公司在該所上市。從1926年開始,一直到1986年,紐約股票交易所都拒絕無表決權的普通股上市。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沒有這種限制,這使紐約股票交易所最終放棄了這一做法。21世紀以來,分級股份制度,被美國高科技公司用來保護創始人。公司創始人團隊保有一種具有更高投票權比例的股份,對外公開發行的則是投票權比例更低的股份,如谷歌和Facebook等。現在,到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不少也“自然而然”地採取了股份分級。比如京東集團上市後,創始人、CEO劉強東持股不足25%,但掌握80%左右的投票權——1股擁有20票的投票權——儘管到2016年8月,騰訊超過劉強東成為京東的第一大股東。劉強東曾表示,如果不能控制這家企業,我寧願把它賣掉。

還有一種做法是限制大股東的投票權。這是發達國家公司法普遍許可、一些國際大公司有所採用的做法,如雀巢公司設定的3%,歐萊雅創始人家族本來持有它5%,但沒有相應投票權,後來減持到3%。中國,從1904年《清公司律》到1912年民國《公司條例》、1929年民國《公司法》都有對大股東投票權的限制。

中國目前的《公司法》講同股同權。優先股、普通股是不同的股份,自然不同權;分級後的普通股是不同的股份,自然可以不同權。中國《公司法》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說,優先股、股份分級、限制大股東的投票權在法律上並沒有障礙。但實踐中大家沒那麼做,彷彿都不能做,可能是對同股同權的理解有偏差。

關於公司控制權的中國式思維誤區

誤區之二:內部人控制是壞東西

由於缺少歐洲國家那種傳統貴族和富有家族,美國從工業化開始時期就主要靠資本市場融資,走在了公司股權分散的前沿。到1930年代,美國公司的主流模式就已經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實際控制憑據從所有權演變為管理能力了。

整體來看,日本上市公司股權高度分散,很少有掌握公司控制權的第一大股東存在,更很少有母公司存在。據《東證上市公司治理白皮書2015》,在截至2014年7月14日的全部3114家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只有9.0%的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在50%以上,高達56.2%的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不足20%。日本公司中的職業經理人,雖然沒有達到美國一些公司中那樣的主導性地位,但是他們對公司的控制力和實際影響力,都要遠遠高於歐洲公司。除索尼等極少的公司之外,日本公司更多處在一種創始家族和職業經理人之間“平等合夥”的狀態,可謂“共生型治理”。股權高度分散之下,優秀的經理人成就偉業需要有效資本市場和良好公司治理系統的約束與支持;股權不夠分散,還有大股東、控股家族甚至創始人存在的情況下,優秀的經理人能否成就偉業還要取決於“老闆”的眼光與胸懷。

歐洲大陸國家中則是普遍存在著控制性股東,一般是公司創始家族,通過雙重股份制度,持有決定性的公司投票權,職業經理人屬“高級打工者”,需要得到控制性股東的支持才能站穩。

現代公司的世界裡,由於其基本治理規則的全球一致性,主權國家的影響日漸減弱,治理模式上出現趨同化(這種總體分類學只能是一種簡化和近似)。國家之間的區別只是在於,從股權(及投票權)高度分散、毫無創始家族影響、完全由公司控制權市場和經理人控制的一個極端,到股權(就上市公司來講主要是投票權)高度集中、創始家族強力控制、職業經理人處於輔佐地位的另一個極端,這兩個極端之間的公司數量分佈情況存在差異。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走到經理人主導這一步,經理人主導也並非就是公司治理先進。但是,隨著公司規模擴大和公司歷史增長,對經理人的選擇以至經理人主導,往往是公司不得已的選擇。公司能否相對順利地完成這種治理模式轉型和公司控制權的轉移與傳承,既取決於公司外部的公司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和資本市場深度,也取決於公司內部的治理機制安排,公司創始人的偏好與選擇、創始人的家庭和家族情況,以及公司業務發展機遇等。有公司在經過了股權分散、經理人治理之後,因為業務發展不順或公司陷入困境需要救助等原因,又重新回到了新的大股東控制模式,如西爾斯。王石在萬科已經擺脫了原大股東控制,股權相當分散了之後,又自己主動選擇了華潤成為新的大股東。

在中國,內部人控制往往被視為一種負面的東西。其實,內部人控制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內部人控制、謀取私利,這是負面的;另一種內部人控制,嚴格來講是市場控制、職業經理人管理,這是不存在大股東的情況下,像通用電氣公司,需要業績好——如果業績好,沒有人能拿掉管理層。萬科還沒做到這步,因為股權沒分散到那個程度。

從公司制度誕生的第一天起,人們就沒有停止過擔心能否信賴職業經理人按股東的利益行事。事實上,不論董事、經理人還是控股股東,作為“實際控制人”都是在對公司進行一種“內部人控制”。甚至可以說,這世界上的任何事情都是處在一種“內部人控制”的狀態之下,尤其是當知識和信息成為權力的一個重要來源的時候,“內部人控制”更是成為了一種幾乎不可避免的狀態。良好公司治理的最主要標準就是讓控制權的私人收益能夠降低到最低,不管是董事、經理人的控制權,還是控股股東的控制權,總之是要把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控制權的私人收益降低到最低。早在20世紀90年代,吳敬璉就強調,要解決的主要不是內部人控制問題,是解決內部人控制失控問題。

誤區三:一股獨大是“最優選擇”

目前中國的上市公司中,主板基本上是股權控制,並且普遍一股獨大,第二至第十大股東持股加起來都不及第一大股東。為什麼?因為主板企業往往規模很大,融資需求相對小,融資對股權的稀釋相對小;再者就是傳統思維,比如身份是國企,對控股權的迷信等。中小板、創業板企業,整體上第一大股東持股比較低,5%、10%的比比皆是,但是前五大股東持股合計比例高於主板,為什麼?他們大多是從零起步,就得幾個人一起幹,都有股權,上市前股權就比較分散,企業是市場化地成長起來的,比如神州泰嶽。

一股獨大和公司治理水平低是中國公司的普遍現象。與其說是一股獨大導致公司難治理,還不如說是中國公司治理水平低,導致了“一股獨大”,這是強勢股東的一種“最優選擇”。公司治理水平低,“控制權的私人收益”高,人們才選擇或堅持“一股獨大”和“絕對控股”。

一個明顯的例子是,中國的上市公司更喜歡玩定向增發,賺小股東的錢,為什麼不能面向所有股東增發、分散股權?資本市場越發達,社會和法律對中小股東的保護越充分,公司在股票市場上的價值越大,股權融資要比債權融資更容易並且成本更低,公司股權就會越分散。這種情況下,阻礙公司走上股權分散進程的就是大股東。如果大股東限於其自身的眼界或者偏好,寧願公司發展緩慢也要把公司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公司就會停在“大股東陷阱”之中,走不上股權分散之路。

在中國,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解決公司治理問題的關鍵是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公平交易義務問題。中國企業對外股權合資和擴張公司股本時,經常要堅持51%的絕對控股原則,並且把這個原則看得比什麼都重要。這是對公司治理不放心而採取的一種防範。試想,如果誰都不放心,或者誰都想通過控股來有機會掠奪別人,那麼大家就沒有合作的可能了。你要讓人願意作49%,就得讓51%的控制權沒有任何“私人收益”。控制權沒有私人收益,或者說降低控制權的私人收益,這是健全公司治理的關鍵點。公司治理不健全,掌握公司實際控制權的人有私人收益,人們要麼不投資,要麼投資就要堅持51%,這種博弈的結果是,你只能靠找到比你傻的人合作,或者你有壟斷權力,或者你有脅迫別人的勢力。總之,要真正健全公司治理,使人們能夠放心並快樂地做個小股東,使控股股東也能放心和放手地讓公司走向股權分散,這才能治理良好,才能股權分散,這才是以董事會為核心的現代公司。

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也跟監管有關。監管機構希望上市公司有一個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特別是公司上市的時候,要求股權向一個人集中。所以,一些上市前股權已經相對分散、前幾大股東持股相差不多的企業,為了上市,又將股權集中到一個人,或者採取一致行動人協議的方式,形成一個實際控制人。在西方,並不存在中國監管意義上的這種實際控制人。在中國,這就是自己給自己製造的問題。一方面,強化實際控制人控制,另一方面,強化對實際控制人的控制,重點監管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股權結構選擇上,懼怕分散,實際就是一種精英意識在作怪。其實,集中是更危險的,越是分散的才越安全。

關於公司控制權的中國式思維誤區

誤區四:“垂簾聽政”難以被追責

對中國一些處於另類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而言,解決實際控制人躲在幕後操縱公司的問題,很難甚至基本束手無策嗎?其實有辦法。

英國公司法上有明確的“影子董事”概念,影子董事是“這樣的人,公司董事們慣常地按照他的旨意和指示行動”。在承擔責任的場合,影子董事被當作正式董事對待,並課以嚴格的責任。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則有一個“事實董事”的概念,沒有正式董事身份的人,但是“他的行為表現出是以董事身份在活動(如經常參加董事會會議並積極參與公司決策等),他就被視為事實上的董事”。

從英國《1844年合股公司法》“董事是指對公司事務進行指導、處理、管理和監督的人”,到美國法律研究院1994年通過並頒佈的“美國法律重述”之《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給“董事”所下的定義——董事指被任命為公司董事的個人或者根據有關的法律或公司決定行使董事職責的人,這些都表明,名義上被任命為董事的個人是“董事”,事實上在行使董事職責的人也是“董事”。美國註冊大公司最多的特拉華州,其《普通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公司的業務和事務應當由董事會管理或者在其指導下管理”。在該法的同一章同一節中還明確界定了“凡在本節中所提到的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以及股東時,應當被認為是分別指:公司管理機構,管理機構成員以及公司成員”。就是說,董事會是公司管理機構,董事是管理機構成員,而股東是組成公司的成員。如果股東或者任何人實際介入了公司管理,行使了本該歸屬董事會的職權,則該股東或該人在法律上就可以被認定為“董事”。

這種“事實董事”的概念有什麼用處?有了這樣的概念之後,法院就可以追究那些操縱或者架空董事會者個人的“董事”責任。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就難以有效地防範和懲治那些隱藏在“有限責任之牆”和“董事會之幕”背後的“關鍵人”、“垂簾聽政者”。董事責任的概念,在中國公司法中已經很明確了,但是因為缺乏“事實董事”的概念和相應的法律實施,而使中國公司中很多董事會的權力不能落到實處,董事會成為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橡皮圖章,公司成為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掠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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