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ST 步森爭奪控制權還要折騰到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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殼股重組、買殼賣殼領域容易藏汙納垢,引發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問題,也破壞市場三公原則。殼股企業即便還有一些利用價值,也應該退到股市之外再行重組等事宜,要在A股市場真正踐行優者上、劣者退的競爭法則。

9月6日*ST步森發佈公告回覆深交所關注函,其中對取消9月2日股東大會的法律依據等進行了回覆。本案背後實質是兩大股東爭奪控制權,筆者認為,公司控制權爭奪屬於公司自治範疇,但對此仍需監管規範和引導。

9月2日的股東大會,審議罷免8名董事、監事職務的議案,召集人監事會以見證律師退出見證而宣佈終止。表面看來,再開一次股東大會也或無所謂,再麻煩股東參會表決一次就是;但若下次召集人又以別的藉口再終止股東大會,股東們誰能經得起如此折騰。

目前*ST步森兩大股東對控制權的爭奪正酣。今年5月趙春霞控制的安見科技將所持*ST步森16%股份通過司法拍賣轉給東方恆正,趙春霞仍行使前任實控人所持*ST步森13.86%股份的投票權委託、且仍控制*ST步森。而據媒體報道,趙春霞之所以不願交權,是因為想向東方恆正索要1.5億元殼費。

司法拍賣標的當然只是股份,目前還未聽說捆綁控制權一起拍賣的說法,而且16%的股份根本不能稱為控制權,其它幾個較大股東一聯手就可輕易將其拉下馬來;上述1.5億元殼費的幕後來由,筆者尚未見到

目前*ST步森出現的奇觀,就是不持1股、且不知身處境外何處的股東,卻掌控著一個A股上市公司、且還繼續擔任董事長甚至兼任董祕,這讓人擔心控制人是否會在乎上市公司的發展,因為即使敗家也是敗別人的家。本案出現拍案驚奇之咄咄怪事,首先是對上市公司董監高任職資格門檻規定得不夠嚴格。目前一些文件主要是排除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市場禁入、違法違規等人員擔任董監高,但對人員是否有足夠的履職時間、能力、是否在境內,這些都無規定。

其次是“印把子”裡面出控制權。誰控制了上市公司公章、財務用章,誰就等於擁有控制權,有了“印把子”,就有了發佈公告和信息披露的權利。即便大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並改選董事會,但若原來董事會不交“印把子”,就可能上演“全武行”。

其三是A股市場流行買殼賣殼潛規則。即使殼公司內在價值一文不名,但其控制權仍值幾億甚至幾十億,可以買賣、甚至可以租賃,各方人馬粉墨登場,投入重金競逐殼公司控制權。為轉讓控制權還發明瞭“投票權委託”,股票“投票權”通過私下約定與分紅權等權利長時間分離,引發諸多問題。

上述問題凸顯A股還存在一些制度缺陷,為此筆者建議:

一是提高上市公司董監高任職資格門檻。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董事長身處境外,即使手下人員彙報再仔細,也難以在境外複製上市公司現實場景,董事長憑臆想治理上市公司該休矣,法律法規應明確剝奪此類人員擔任董監高資格。

二是提高殼股重組、買殼賣殼、借殼上市門檻。這些領域容易藏汙納垢,引發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問題,也破壞市場三公原則。殼股企業即便還有一些利用價值,也應該退到股市之外再行重組等事宜,要在A股市場真正踐行優者上、劣者退的競爭法則。

三是上市公司控制權要與“印把子”脫鉤。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交易所等監管部門應有法務人員參與,其信息披露在交易所審核之後可及時發佈。若董事會改選而原來董事會不交權,新任董事會可申請將原公章作廢。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是依照法律程序合法產生,是法律賦予的,與“印把子”在誰手裡沒有關係。

四是處理好股東自治與監管介入的適當平衡。股東作為私法主體和公司的所有者,有權對公司進行自主決策、管理、經營和監督,不得非法干預。然而一些大股東濫用自治權利,利用法律法規空白謀求控制權收益,對此監管部門應主動介入,要將股東自治引導到最廣大股東的協同、博弈自治,而非大股東獨自濫權自治。比如對手無1股人員、證監會可根據兜底條款否定其控制人身份;對長期身處境外人員,交易所可根據兜底條款認為其不適合擔任董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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