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以借為名的受賄犯罪認定

投資 工作這一年 民法 掄大錘的鐵匠 2019-04-22
實務|以借為名的受賄犯罪認定

刑事審判參考第112集。

對以借為名收受他人財物的受賄犯罪認定,既要正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更要圍繞案件事實與證據深入剖析借款的實質要害,去偽存真,通過現象看本質。在審查起訴指控以借為名的受賄犯罪事實要著重分析如下6個方面的情況,結合全案事實與證據予以準確的認定。

1,借貸雙方的身份職業及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借為名的受賄行為,客觀上發生於兩個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的自然人之間,但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各自身份職業以及雙方之間的日常交往與聯繫情況是判斷借款行為是否涉嫌受賄的重要指標之一,對發生與國家工作人員與社會中企業主個體經營者之間的所謂借款行為,要結合雙方的工作情況予以詳細查證,如果初見人氣企業主個體經營者,而借款人系國家工作人員且出借人,曾在借款人的相應職權範圍內從事過有關經營活動,則借款關係的實質情況再結合其他證據予以進一步查證,對發生的大額借款借款雙方關係是否密切,雙方相互之間是否有過借款行為,而非經營一方單方面出借給國家工作人員,這些都是司法審查與認定時應予注意的重點,對於國家工作人員辯解與出借人關係一般不存在特別私人感情來往,則需要強調大額借款關係應遵循常情常理,建立在彼此間的信任基礎之上,則該借款的真實性存疑。

2.借款手續是否相對完備。不能僅憑書面借款手續作為區分合同借款,由於受賄犯罪的標準有書面借款憑據的,不一定就是民事意義上的借款行為,沒有書面借款憑據的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系受賄的可能性更高,從實際來看正常的民間借貸,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借款,一般都會採取書面形式的記載,有借貸雙方名稱,借款金額,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等要素的借條不可或缺,對於沒有借條的所謂借貸行為,要收集甄別相關證據,認定這種借款的真實性,重點是審查認定借貸雙方的言辭證據,並綜合其他方面的要素與綜合性判斷。

3.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用途是真實存在還是虛構?是用於彌補一時的資金短缺還是閒置抑或投資?生息是借款人本人支配使用還是給其他特定關係人就是判斷借款用途是否真實合理的重要情節要素,如果借款人並不缺少資金,而以借的名義用於購買房屋等大宗投資或者將借款給其他特定關係人購買房屋或者投資並且出借人對此均明知該借款的真實性顯然存疑。

4.有無還款行為?對有無還款行為不能機械認定,要充分考慮還款行為的發生時間,還款是全額還是部分還款已還款佔全部還款的比例等客觀情況,請歸還少量借款,並不能表明借款人有權不歸還借款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使全部歸還借款的,如果歸還時間,現在有關組織調查的過程中,其還款的真實意圖也有待進一步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研判。

5.有無催款行為。借款關係發生後,出借人有無向借款人要求還款,如果從未吃藥,則需要結合出借人的證言分析判斷該借款的真實性,正常的借貸關係中,如果借款人逾期未還款的,收件人往往以電話,短信,微信等形式或者當面催要,如果借貸雙方證明有過催款行為的則需要查明具體的存款形式,不能僅憑雙方的言辭證據予以確認。

6.借款與履職行為之間有無內在聯繫,實踐中判斷某一個借款行為究竟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還是打著借款旗號行物質利益輸送之實的賄賂犯罪行為,必須分析借款與當事人職權之間的內在聯繫,例如僅是單純的借款行為,還是在借款前後發生了特定的職務行為,是否因為有了相應的職務行為,當事人發生雙方才產生了借貸關係的深入剖析,借款與履職行為之間的關係是準確把握社會犯罪為他人牟取利益要件的關鍵所在。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6個方面提出了司法認識的視角與途徑,認定結論應當建立在確實充分的證據所證明的犯罪事實的基礎之上。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