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實繳制改認繳制情況下,未實際出資的股權投資能否確認?

投資 法律 財會 金融 白楊010 2019-04-05
註冊資本實繳制改認繳制情況下,未實際出資的股權投資能否確認?

認繳制下,投資方在未實際出資前是否應確認與所認繳出資相關的股權投資,公司應結合法律規定與具體合同協議安排,即合同協議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會計處理;合同協議沒有具體約定的,則應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確定會計處理。

1、對於投資的初始確認,合同明確規定認繳出資的時間和金額,應確認一項金融負債及相應的資產;合同沒有明確的,屬於一項未來的出資承諾,不確認長期股權投資和相應的負債。

2、對於投資的後續計量,根據股東間合同協議約定,未實繳出資前即享有分紅權等公司權益或承擔損失的,應確認與相關分紅權或承擔損失相關的資產或負債;如果股東之間未做出約定,根據《公司法》,公司在實繳出資前並不享有股東權益,不應確認相關資產或負債。

3、對於虧損部分,無論合同是否約定,根據法律規定,被投資企業的虧損已對公司形成了一項現時義務的,應確認負債。

4、無論是否實繳出資,公司應基於控制判斷被投資企業或擬投資企業是否應納入合併範圍。

5、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認繳、在報告報出日之前已實繳出資的投資事項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處理;尚未實繳的,按照其他重大事項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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