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汽車267億投資案被強制執行 最高法認定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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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朱玥怡 趙毅波)8月5日,新京報記者獨家獲悉,上半年因南陽水氫汽車陷入輿論風暴的青年汽車集團,其多年前在寧夏石嘴山的一樁舊案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青年汽車在石嘴山的造車項目始於2010年,據稱總投資267億元。石嘴山當地曾將多處煤礦配套予青年汽車,但煤礦資源隨後遭青年汽車轉賣,合資公司註冊資本遭抽逃,投資項目亦半路終止。

最高法去年年底做出的終審判決認定,青年汽車方面構成抽資出逃,須返還出資款11620萬元及利息。

龐青年方面不服曾向最高法院上訴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2019)寧執35號執行裁定書顯示,申請執行人寧夏石嘴山市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石嘴山青年曼蓮花汽車有限公司、石嘴山青年乘用車有限公司、金華青年蓮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XX年乘用車集團有限公司、金華青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青年汽車集團有限公司、龐青年、王淑丹、龐彩萍、孫新海、傅紅、厲鮮平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法院於2018年6月6日作出的(2016)寧民初6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據悉,因該案申請人以及部分被執行人住所地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區轄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該案可由本院轄區的人民法院執行。法院裁定該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執行,該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上述裁定書中提到的(2016)寧民初66號民事判決下達之後,龐青年方面不服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終913號民事判決書顯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622800元,由龐青年方負擔,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在終審判決中,最高法認定,石嘴山青年曼公司、石嘴山乘用車公司、蓮花控股公司構成抽逃出資並應向國馬公司返還出資款11620萬元及利息;浙江乘用車集團、金華汽車製造公司、青年汽車集團、龐青年、王淑丹、龐彩萍、孫新海、傅紅、厲鮮平應對前述返還抽逃出資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龐青年曾否認“圈地圈煤”

青年汽車在石嘴山的項目需追溯到2010年。

判決書顯示,2010年9月16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與青年汽車簽訂《投資合同書》,合同約定青年汽車或其指定企業在石嘴山市投資註冊成立一個或多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投資建設發展。

據中國經營報2017年報道,青年汽車在石嘴山項目預計總投資267.09億元,建設年產21萬輛重型卡車、10萬輛蓮花轎車、51萬臺大型汽車發動機項目,此外還有變速箱、鐵鑄件等汽車零部件加工、汽車玻璃等項目。

2010年9月石嘴山政府與青年汽車簽訂投資合同後,雙方又陸續簽訂了多份合同,將多家煤礦配套給青年汽車,併為此合資組建了石嘴山國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判決書顯示,“甲方(指石嘴山政府)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辦公會議紀要(2012第11次)精神,負責協調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為乙、丙方(分別指青年汽車和浙江青年乘用車集團)依次辦理4億噸煤炭資源的配置手續”。

其後,青年汽車通過在石嘴山的投資平臺抽逃了國馬科技1.162億元註冊資本。另據中國經營報報道,青年汽車還將獲得的煤礦轉賣,初步統計通過煤炭套現達10億元。

龐青年在2013年5月接受證券日報採訪時曾否認“圈地圈煤”說法, 稱“我不是特別看中煤炭生意,也不是為了煤炭而去投資”。

但另一方面,青年汽車在石嘴山的投資項目並未如期進展。據媒體報道,青年汽車已在2014年年初撤離石嘴山,2014年年中當地汽車項目徹底停工。

青年汽車撤離後,石嘴山投資一度陷入僵持。石嘴山當地領導曾在2017年5月對媒體表示,青年汽車引資是當地的“舊傷疤”,“政府遭遇了一場騙局,對手的能力太強,我們感覺受騙,但又無法維權,只有吃啞巴虧”。

類似石嘴山案例,與當地政府合作、獲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但推進項目失敗的軌跡,青年汽車曾在鄂爾多斯、六盤水、濟南等多地複製,其中濟南選擇了起訴。

2016年12月29日最高法判決書顯示,濟南高新區管委會與青年汽車約定,青年汽車投資 13億元建設18萬輛轎車項目,管委會為此提供了扶持投入5.3億元。“因該項目停產,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青年汽車被要求賠償5.3億元”。法院對濟南高新區管委會的請求予以了支持。

新京報記者 朱玥怡 趙毅波 編輯 任婉晴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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