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甲供工程的幾點思考

投資 財經 易嘉財稅 易嘉財稅 2017-09-20

1、在工程投招標領域,甲供工程是有特定含義的。它通常是指招標方將部分材料設備自招標範圍內剔除,然後再把扣除甲供材部分之後的工程發包給承包方。

如某工程不含稅造價6000萬元,其中鋼材造價2000萬元,招標方只就4000萬元部分進行招標,投標方只就4000萬元部分的進行報價。

2、關於甲供材料或者設備的條款,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標明,投標方只就剔除甲供部分之後的造價進行投標報價。

3、中標之後的合同談判和簽訂,也應當以招標文件為依據。

4、甲供材部分既然不屬於承包方的範圍,其會計收入(包括企業所得稅收入)以及增值稅銷售額都不應包括甲供部分的價值;相應的材料設備的質量也應當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5、在稅收政策領域,甲供工程的定義和範圍較為廣泛,從甲供對象上看,既包括材料設備,還包括動力;從甲供類型上看,既包括投標領域的甲供工程(即差額甲供),還包括招標文件沒有明示但承包合同「約定」甲供條款的甲供工程(即全額甲供)。

竟有個別省級稅務機關將甲供的對象擴大到「圖紙」,滑天下之大稽,把稅法當笑話。

6、稅收政策允許甲供工程可以或者適用簡易計稅的初衷是降低建築業的稅負,這個初衷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例證如下:

例 某工程不含稅造價6000元,其中鋼材造價2000萬元。

(1)不甲供,投標方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報價為:6000×(1+11%)=6660萬元。

(2)鋼材甲供,投標方扔按一般計稅方法報價為:4000×(1+11%)=4440萬元。

可見,無論甲供與否,在選用一般計稅方法下,影響建築業企業收入(2000萬元)的因素,只是承包範圍,而與增值稅無關。

也就是說,甲供問題不是增值稅政策可以解決的,而是行業主管部門應該管的事兒,即便沒有甲供可簡易的稅收政策,建築業企業選用一般計稅也不會因計稅方法而吃虧。

(3)鋼材甲供,投標方按照簡易計稅報價,需注意,根據現行計價依據,簡易計稅工程仍按原營業稅計價規則報價,也就是:

簡易計稅工程計價=不含營業稅造價×(1+3.48%)

假定,該工程剔除鋼材的不含營業稅報價為4291萬元(291萬元為增值稅進項稅額),則:

簡易計稅工程計價=4291×(1+3.48%)=4440萬元

簡易計稅方法下建築業企業的收入為:4440÷(1+3%)=4311萬元,但由於其成本中也包含了不可抵扣的增值稅,其成本也較一般計稅方法有所上升。

可見,簡易計稅方法下,業主的投資總額(4440萬元)以及不含稅成本(4311萬元)並不一定比一般計稅方法低。也就是說,甲供可簡易政策對業主而言,也不一定更優。

7、以上例證,是以「差額甲供」模式為背景的,現在討論「總額模式」。

例 某工程不含稅造價6000元,其中鋼材造價2000萬元。業主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標明甲供條款,投標方按照一般計稅方法投標報價為:6000×(1+11%)=6660萬元。

簽訂合同時,業主要求鋼材供應商與其簽訂合同,材料發票開給業主,結算時將材料價值自承包方合同額中扣除。

(1)扣除額為材料的不含稅價值,即2000萬元,建築業企業的合同額為4660萬元。

(2)扣除額為材料的含稅價值(11%),即2220萬元,建築業企業的合同額為4440萬元。

(3)扣除額為材料的含稅價值(17%),即2340萬元,建築業企業的合同額為4320萬元。

對建築業企業而言,方案(1)為上策,方案(2)為中策,這兩種方案選用一般計稅都不會吃虧;方案(3)為下策,哪種計稅方法更優需要進行測算。

來源:何博士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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