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銅鼓縣原副縣長受賄67萬獲刑

江西銅鼓縣原副縣長受賄67萬獲刑

江西銅鼓縣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陳雲南,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現金人民幣59.5萬元,現金港幣10萬元,其中,曾收受涉黑犯罪團伙首要成員劉某為逃避公安機關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而送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北京青年報記者5月29日獲悉,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雲南有期徒刑兩年8個月。

利用職務之便 非法收受67萬

今年54歲的陳雲南是江西宜春人。2018年8月,據江西省宜春市紀委監委通報,銅鼓縣政府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原局長陳雲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陳雲南先後任宜春市公安局行政服務處處長、國內安全保衛支隊政委、樟樹市公安局政委、銅鼓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被告人陳雲南在擔任宜春市公安局行政服務處處長、銅鼓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現金人民幣59.5萬元,現金港幣10萬元。

庭審中,陳雲南對公訴機關指控收受的金額沒有異議,但對劉某的錢被認定為逃避公安機關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打擊而收受賄賂的說法有異議。其辯護人認為,陳雲南在留置期間主動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留置後退還了全部贓款,有認罪、悔罪表現,且系初犯,希望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並適用緩刑。

收人錢財幫其逃避打擊

判決書顯示,陳雲南的受賄事實共有12起,每次金額從兩萬元到十幾萬元不等。其中,2018年2月初,陳雲南在任銅鼓縣公安局局長期間,在其所住的小區地下停車場,收受涉黑犯罪團伙首要成員劉某為逃避公安機關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而送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

陳雲南稱,因群眾舉報和市委巡視組交辦,銅鼓縣公安局於2017年11月成立了“11.28”專案組,全稱是劉某、謝某等涉惡犯罪團伙專案調查組,他是組長。他和劉某是2016年的下半年經人介紹相識,隨後雙方有一些交往。2018春節前的幾天,劉某在小區的地下室停車位旁邊送了一些土特產給我,當時是劉某的弟弟把這些東西搬到他車子的後備箱,隨後在電梯門口的走廊,劉某送給他5萬元現金。劉某送錢的時候口頭上沒直接說讓我關照他,但他希望公安局在查辦他為首的團伙犯罪案時能得到他的關照。

2018年8月,宜春市紀委監察委經報請省紀委監察委批准,決定對陳雲南違法違紀問題立案審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在審查期間,陳雲南主動配合審查調查工作,如實坦白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收受54.565萬元的犯罪事實;且主動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犯受賄罪 獲刑兩年8個月

法院認為,陳雲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錢款摺合人民幣67.565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雲南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罪行,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其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對於辯護人認為收受劉某的賄賂中,陳雲南不知道劉某有請託事項,收受劉的錢不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該筆受賄款不能認定受賄金額的意見,法院認為,陳雲南在調查期間供述稱,其擔任銅鼓縣公安局“11.28專案組”的組長,接到過市委巡視組關於劉某違法犯罪線索的交辦函,明知公安機關在調查劉某,同時還供述劉某送錢就是希望銅鼓縣公安局在查辦劉某為首的團伙犯罪案時得到他的關照,可見陳雲南收受劉某的賄賂時是清楚劉某為了得到關照而送,明知對方有請託事項,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辯護人的上述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一審以陳雲南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8個月。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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