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公司工作安排拒收快遞,後拿出懷孕殺手鐗,員工卻被順利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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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記:對於孕期的女職工,肯定更要多特別關照。但不排除個別人弄的公司非常狼狽,公司真的沒辦法了嗎?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很多不正規的公司,一看到員工懷孕,就想辦法逼迫別人離開公司,這種做法可定是違法的。但反過來,也有些員工,一旦懷孕了,就認為公司拿自己沒辦法,會做出一些出格的行為。本案例就是員工就是因為公司單方面增加工作量,所以拒絕公司的安排,但應對方式不對,直接不上班,公司打電話不接,寄快遞一律拒收,在勞動仲裁失敗後,到法院一審又以“懷孕”作為殺手鐗,可惜沒想到公司的流程滴水不漏。為了避嫌,下文公司用“天津D公司”代替,員工用“羅某”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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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記:對於孕期的女職工,肯定更要多特別關照。但不排除個別人弄的公司非常狼狽,公司真的沒辦法了嗎?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很多不正規的公司,一看到員工懷孕,就想辦法逼迫別人離開公司,這種做法可定是違法的。但反過來,也有些員工,一旦懷孕了,就認為公司拿自己沒辦法,會做出一些出格的行為。本案例就是員工就是因為公司單方面增加工作量,所以拒絕公司的安排,但應對方式不對,直接不上班,公司打電話不接,寄快遞一律拒收,在勞動仲裁失敗後,到法院一審又以“懷孕”作為殺手鐗,可惜沒想到公司的流程滴水不漏。為了避嫌,下文公司用“天津D公司”代替,員工用“羅某”代替。

拒絕公司工作安排拒收快遞,後拿出懷孕殺手鐗,員工卻被順利辭退

事情經過及羅某應對方式。

羅某,為天津D公司的超市理貨員崗位,2012年9月因為公司業務合併等原因,安排羅某待崗,直到2013年10月10日,公司通知羅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月11日,羅某去報道上班,公司讓羅某跟進兩個超市的理貨員工作,羅某表示之前就負責一個,所以拒絕,在爭執後就去投訴,拿到受理回執後,就未到公司上班。10月12日,天津D公司同意羅某隻負責一個超市的工作,於是立即打電話給羅某,但羅某一直拒接。10月15日,公司發快遞給羅某,內容為:“因你一直未履行勞動義務,拒接公司電話,現再次書面通知你返崗工作負責XX超市的理貨員工作,請於10月16日立即復崗上班。逾期不到崗,公司將依據制度,對你進行處理。”羅某拒收快遞退回。10月23日再次向其郵寄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及工會告知書,內容為“一個月內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或三個月內累計曠工六天,於2013年10月21日與羅某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羅某仍拒收。

羅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駁回了羅某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請求。

法院一審經過

羅某的觀點:

一、勞動合同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見證,應為無效。

二、當庭提出證據,表明自己10月份已懷孕,公司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和關係。【在勞動仲裁階段羅某並沒有提出】

三、羅某表示因其懷孕,其父母不允許接電話,並沒有接到快遞的電話,並非期本人拒收快遞或拒接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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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記:對於孕期的女職工,肯定更要多特別關照。但不排除個別人弄的公司非常狼狽,公司真的沒辦法了嗎?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很多不正規的公司,一看到員工懷孕,就想辦法逼迫別人離開公司,這種做法可定是違法的。但反過來,也有些員工,一旦懷孕了,就認為公司拿自己沒辦法,會做出一些出格的行為。本案例就是員工就是因為公司單方面增加工作量,所以拒絕公司的安排,但應對方式不對,直接不上班,公司打電話不接,寄快遞一律拒收,在勞動仲裁失敗後,到法院一審又以“懷孕”作為殺手鐗,可惜沒想到公司的流程滴水不漏。為了避嫌,下文公司用“天津D公司”代替,員工用“羅某”代替。

拒絕公司工作安排拒收快遞,後拿出懷孕殺手鐗,員工卻被順利辭退

事情經過及羅某應對方式。

羅某,為天津D公司的超市理貨員崗位,2012年9月因為公司業務合併等原因,安排羅某待崗,直到2013年10月10日,公司通知羅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月11日,羅某去報道上班,公司讓羅某跟進兩個超市的理貨員工作,羅某表示之前就負責一個,所以拒絕,在爭執後就去投訴,拿到受理回執後,就未到公司上班。10月12日,天津D公司同意羅某隻負責一個超市的工作,於是立即打電話給羅某,但羅某一直拒接。10月15日,公司發快遞給羅某,內容為:“因你一直未履行勞動義務,拒接公司電話,現再次書面通知你返崗工作負責XX超市的理貨員工作,請於10月16日立即復崗上班。逾期不到崗,公司將依據制度,對你進行處理。”羅某拒收快遞退回。10月23日再次向其郵寄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及工會告知書,內容為“一個月內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或三個月內累計曠工六天,於2013年10月21日與羅某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羅某仍拒收。

羅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駁回了羅某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請求。

法院一審經過

羅某的觀點:

一、勞動合同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見證,應為無效。

二、當庭提出證據,表明自己10月份已懷孕,公司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和關係。【在勞動仲裁階段羅某並沒有提出】

三、羅某表示因其懷孕,其父母不允許接電話,並沒有接到快遞的電話,並非期本人拒收快遞或拒接電話。

拒絕公司工作安排拒收快遞,後拿出懷孕殺手鐗,員工卻被順利辭退

一審法院觀點:

一、羅某即便對公司多安排一家超市有異議,但至少需要承擔其中一家的工作,其直接於2013年10月12日之後不再提供勞動的行為不妥。再者,在公司同意羅某僅負責一家超市的理貨工作後,在打電話被羅某拒接後,於10月15日向羅某寄發了工作安排通知,明確表示只需負責一處超市的理貨工作,但羅某不予理睬,明顯有違勞動合同約定。

二、勞動合同是否經過勞動行政部門鑑證並非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三、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並未禁止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時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故羅某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四、在快遞單中寫明瞭投遞文件內容的情形下,羅某雖拒收,但仍應視為用人單位已完成通知義務,羅某的拒收表明其拒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雖然羅某說其本人未接到電話,但快遞記錄已現實羅某拒收,且羅某亦沒有證據證明不是其拒收。

五、自2012年9月開始,因公司原因未安排羅某工作直至2013年10月份,故天津D公司應支付羅某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的工資19988.23元,同時駁回羅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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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記:對於孕期的女職工,肯定更要多特別關照。但不排除個別人弄的公司非常狼狽,公司真的沒辦法了嗎?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很多不正規的公司,一看到員工懷孕,就想辦法逼迫別人離開公司,這種做法可定是違法的。但反過來,也有些員工,一旦懷孕了,就認為公司拿自己沒辦法,會做出一些出格的行為。本案例就是員工就是因為公司單方面增加工作量,所以拒絕公司的安排,但應對方式不對,直接不上班,公司打電話不接,寄快遞一律拒收,在勞動仲裁失敗後,到法院一審又以“懷孕”作為殺手鐗,可惜沒想到公司的流程滴水不漏。為了避嫌,下文公司用“天津D公司”代替,員工用“羅某”代替。

拒絕公司工作安排拒收快遞,後拿出懷孕殺手鐗,員工卻被順利辭退

事情經過及羅某應對方式。

羅某,為天津D公司的超市理貨員崗位,2012年9月因為公司業務合併等原因,安排羅某待崗,直到2013年10月10日,公司通知羅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月11日,羅某去報道上班,公司讓羅某跟進兩個超市的理貨員工作,羅某表示之前就負責一個,所以拒絕,在爭執後就去投訴,拿到受理回執後,就未到公司上班。10月12日,天津D公司同意羅某隻負責一個超市的工作,於是立即打電話給羅某,但羅某一直拒接。10月15日,公司發快遞給羅某,內容為:“因你一直未履行勞動義務,拒接公司電話,現再次書面通知你返崗工作負責XX超市的理貨員工作,請於10月16日立即復崗上班。逾期不到崗,公司將依據制度,對你進行處理。”羅某拒收快遞退回。10月23日再次向其郵寄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及工會告知書,內容為“一個月內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或三個月內累計曠工六天,於2013年10月21日與羅某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羅某仍拒收。

羅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駁回了羅某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請求。

法院一審經過

羅某的觀點:

一、勞動合同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見證,應為無效。

二、當庭提出證據,表明自己10月份已懷孕,公司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和關係。【在勞動仲裁階段羅某並沒有提出】

三、羅某表示因其懷孕,其父母不允許接電話,並沒有接到快遞的電話,並非期本人拒收快遞或拒接電話。

拒絕公司工作安排拒收快遞,後拿出懷孕殺手鐗,員工卻被順利辭退

一審法院觀點:

一、羅某即便對公司多安排一家超市有異議,但至少需要承擔其中一家的工作,其直接於2013年10月12日之後不再提供勞動的行為不妥。再者,在公司同意羅某僅負責一家超市的理貨工作後,在打電話被羅某拒接後,於10月15日向羅某寄發了工作安排通知,明確表示只需負責一處超市的理貨工作,但羅某不予理睬,明顯有違勞動合同約定。

二、勞動合同是否經過勞動行政部門鑑證並非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三、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並未禁止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時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故羅某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四、在快遞單中寫明瞭投遞文件內容的情形下,羅某雖拒收,但仍應視為用人單位已完成通知義務,羅某的拒收表明其拒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雖然羅某說其本人未接到電話,但快遞記錄已現實羅某拒收,且羅某亦沒有證據證明不是其拒收。

五、自2012年9月開始,因公司原因未安排羅某工作直至2013年10月份,故天津D公司應支付羅某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的工資19988.23元,同時駁回羅某其他訴訟請求。

拒絕公司工作安排拒收快遞,後拿出懷孕殺手鐗,員工卻被順利辭退

通過該案例,我們能瞭解到什麼?

一、通過郵寄方式通知的,需要在快遞單表面寫明快遞的內容,即便對方拒收,也代表履行了送達通知義務。所以,我們在發函給公司時,經常會遇到公司拒收,我們也無需擔心這個了,但記得一定要在快遞單上寫明要送的文件是什麼,最後能大致寫明送達的目的,在加上郵寄的系統記錄,就可以互相印證。

二、對於公司發送的到崗通知,不能不予理睬,一定要按要求返回公司,至於公司安排的崗位工作是否合理,這個是另外一回事。我們要知道,公司要求返回公司上班和安排崗位是兩回事,針對崗位不合理,我們可以和公司提意見和溝通、甚至可以拒絕不合理的崗位,但要求返回公司上班,這個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

三、對於懷孕,只是公司不能輕易的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又嚴重違紀行為,一樣可以辭退。案例中的羅某的最大問題就是在於對公司的電話及快遞一些拒絕,不予理睬。在自己的嚴重違紀即成事實,且公司已依法進行辭退下,先是質疑公司辭退流程違法,發現目的無法達成,才當庭提出自己懷孕,這樣毫無意義,懷孕並非殺手鐗。但如果羅某能夠在公司安排工作發生爭議的第一時間和公司提出由懷孕事實,可能結果就不會這樣了。

結束語:針對公司不合理的地方,我們一定要積極應對,不能消極對待,不要把對自己有利的條件,變為對自己被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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