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繳“五險一金”,違法!員工主動放棄也違法!

身在職場的各位親們,想必對“五險一金”都不陌生了吧。五險一金包括哪幾項,如何繳存,繳存比例是多少?親們也都瞭然於胸了。

然而,在求職過程中,依然有很多職工不願意參保,自願放棄參保,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應繳納的五險一金費用摺合到工資中一起發放。那麼這樣的要求合法嗎?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員工不繳納五險一金會對自己造成什麼影響呢?一起來了解吧!

單位不繳“五險一金”,違法!員工主動放棄也違法!

一、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屬違法行為!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強制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強制性條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同時履行的法定義務。所以,不管用人單位採取什麼辦法和藉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於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五險一金,至少面臨3方面的法律風險

①勞動者投訴的風險。

因勞動者自願放棄社會保險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勞動者事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繳起始日要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算。如勞動者有確切證據證明當初是因單位脅迫“被自願”,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②工傷、醫療費承擔的風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即使勞動者確實是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仍不能豁免工傷、醫療費等賠償責任。

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的風險。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第86條等法律規定,即使勞動者保證不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但用人單位仍然面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強制徵繳以及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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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將社保折算成現金和工資一起發放?

這也是無效行為,因為按法律規定,勞動者也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不得放棄繳納,如果勞動行政部門一旦查實有這樣的行為,作為企業必定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企業這樣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職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這樣的聲明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規定看,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因此,企業要求職工簽署保證書放棄單位為自己購買社保這是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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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工不參保違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我國公民和在華就業的外國人蔘加社會保險,個人應該履行的義務主要有:1.登記義務。2.參保義務。3.繳費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是“應當”,用人單位是代扣代繳單位。如果職工不參保,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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