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私車公用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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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讓我們先了解一下這幾條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的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第八項: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簡單來說,就是:私車公用,如存在租賃(籤租賃合同),且取得租賃發票,租金、汽油費等相關費用可在公司稅前列支。

租車期間發生的保險費和過橋年費,即使車輛沒有出租也發生,不屬於因租賃而發生的費用。

如果不屬於租賃(包括無償提供公司使用),則相關費用不予稅前列支。

如果合同約定,汽油費、停車費、維修費屬於車輛租金收入的一部分,這部分收入應該併入租金收入,按“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這部分不屬於租金收入,而是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由員工先墊付再報銷的費用,則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

那麼,私車公用到底該怎麼進行規範呢?

第一,要明確哪些崗位、哪些員工適用私車公用,企業要有書面備案登記,避免把私車公用的費用報銷跟交通補貼混淆。

第二,要跟適用私車公用的員工簽訂用車協議,明確好權利和義務。如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使用個人汽車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私車公用的出車記錄企業應該專門登記,登記簿記錄清楚每次出車的時間、地點、所辦事由等細節,並且需要車主親自簽字確認。

第四,協議中要約定清楚費用報銷和用車補貼的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

第五,給予員工的用車補貼(包括勞務補貼、車損補貼等)制定好報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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