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永不得保釋!是什麼影響了“章瑩穎”案陪審團的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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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陳越甌 方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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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陳越甌 方圓

終身監禁永不得保釋!是什麼影響了“章瑩穎”案陪審團的最終決定?

美國伊利諾伊州中部地區聯邦法院法官詹姆斯·沙迪德7月18日宣佈,2017年綁架和謀殺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的布倫特·克里斯滕森被判處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

沙迪德當天在法庭上宣佈,因陪審團12名成員未能就判處克里斯滕森死刑達成一致,他決定判處克里斯滕森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克里斯滕森同時因向美國聯邦調查局撒謊的另兩項罪名而被判處一共10年監禁。

沒想到,章瑩穎案判決來得這麼快。早在7月8日,章瑩穎一案正式開啟量刑階段的審判,十天後,章瑩穎案凶手布倫特·克里斯滕森被判處終生監禁。

儘管美國的終生監禁意味罪犯不得保釋,但民意洶湧的國人大都對未對凶手判處死刑,表示憤怒和不解。(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章瑩穎父親章榮高發表了聲明,表示不贊同但接受判決結果。“儘管我們不同意這樣的結果,我們可以接受罪犯將在監獄裡度過餘生,這將在一定意義上彌補我們的創傷。我們希望他在監獄裡面的每一天都感受到我們失去瑩穎所感受到的痛苦。”

到底是什麼,影響了陪審團的最終決定?

法官沙迪德宣讀了陪審團的裁定,他沒有閱讀全部內容,但提到陪審團發現了辯方提出之外的減罪因素。事實上,辯方律師對克里斯滕森形象的塑造,是主觀上影響最終判決的主要推手。

事實上,在法庭定罪階段,克里斯滕森的辯護律師一直盡力將被告人塑造成一個飽受精神健康問題困擾的無助青年。這樣的準備工作有三個作用:一是意圖確認被告人確實難以擺脫精神健康問題;二是拖延刑事訴訟進程;三是緩和陪審團情緒。

克里斯滕森是誰?

克里斯滕森在威斯康星州中北部長大。他的父親從事建築業工作,母親則是一名家庭主婦。在鄰居的眼中,這個家庭非常“穩固”,克里斯滕森給人的感覺則是聰明、聽話。這種印象一直被保留到大學,他甚至曾3次獲得“優秀助教”的稱號。(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2013年,克里斯滕森的父母離婚並賣掉了房子以償還貸款。他生活的“變軌”則更早:在本科期間克里斯滕森就染上了酗酒的惡習。“我很‘冷’”,這是克里斯滕森在社交網站上對自己的介紹。他幾乎不參加任何現實的社交活動,即使外出參加他所喜愛的舉重鍛鍊,在活動中也基本不與他人說一句話。他常常宅在家中打遊戲或看電影,聽一些令人發躁的重金屬音樂。

可以說,日常交往中的“自閉”與個人愛好帶來的“粗糙、暴戾、攻擊性”裹挾一起,共同形塑了克里斯滕森的“幽暗”特質

生活每況愈下。克里斯滕森在拒絕說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終止了博士學習,處於失業狀態的他只能依靠妻子佐特曼每月1800美元的收入勉強度日,而這一收入遠低於當地的平均收入水平。

家庭生活與工作關係的極度紊亂導致他更加依賴大量酗酒、藥物濫用來麻痺自己,婚姻關係由此陷入困頓,並退化為 “開放式婚姻”。克里斯滕森後來與女友泰拉·布利斯結交,沉浸於性虐待理論以及“另類”的性生活

克里斯滕森並不是沒有尋求過外界的幫助。在實施綁架前的三個月,他曾向伊利諾伊大學的諮詢師報告自己為自殺和謀殺他人的想法所困擾,甚至已經嘗試進行計劃併購買了犯罪工具。

但令人遺憾的是,接受諮詢的社工並未引起重視,甚至在案發後以 “保密義務”的履行(所透露的“罪行”未指向具體個人而免於報告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由此也在當地引發了專業人員的職業倫理之爭:保密義務與公共利益究竟孰輕孰重?(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在綁架案發生前不到兩週,克里斯滕森曾給女朋友發了一條短信:“對大多數人來說,消失在虛無之中是一種常態……(於我那)不是一種選擇。我寧願摧毀人性也不會讓這種情況發生。”

犯罪學研究表明,犯罪行為作為一種個體的意志行為,受個體的精神活動所支配。社會結構因素(包括家庭生活與工作關係)只有具體落實到個人並經其認知框架轉化才可能促發最終的犯罪行為。

可以說,家庭生活與工作關係的紊亂讓克里斯滕森疏遠了這個世界。為了找回在這個世界上存在的意義,他需要尋求一定的“成就感”作為支撐。殺人惡魔的極端變態心理正是在對“成就感”的不斷“定義”中形成的,其典型特徵是在人之為人的道德底線旁不斷試探遊走,挑戰所謂自身的“極限”,以突破“禁忌”獲取骯髒的“樂趣”

克里斯滕森在互聯網上找到了 “據點”,一個充斥著捆綁、施虐和受虐話題的網站。他曾發帖詢問“如何計劃一場完美綁架”,他還仔細閱讀了該網站上關於綁架和性犯罪幻想的文章,甚至下載了關於如何分解人體的研究文獻,結合自己的專業知識開始精心籌劃所謂的“完美綁架”幻想。或許這就是他宣稱的“走出虛無”的方式。

不僅如此,他還將所謂的BDSM的思想(綁縛與調教、支配與臣服以及施虐與受虐)向女友作灌輸,以體現自身對旁人的影響力。

克里斯滕森對“成就感”的扭曲“定義”在案發後更為深刻地體現了出來。2017年6月29日,他主動和女朋友參加為章瑩穎舉行的哀悼儀式。“這些人(即參加紀念儀式的人)是為我而來的。”他詳述了殘忍殺害章瑩穎的經過,甚至“笑了起來”。

他在被女友問及“你真的認為你可能是下一個成功的連環殺手”時作出了斬釘截鐵的肯定回答,並聲稱自己早就相當成功,而章瑩穎案只不過是讓他唯一留下能被人察覺的證據的一次謀殺事件罷了。(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可以說,在克里斯滕森的犯罪歷程中,“成就感”的扭曲“定義”與犯罪行為的發展相互呼應:在與各種不良信息接觸過程中所形成的 “成就感”的扭曲“定義”引導著犯罪行為向極端方向發展,而犯罪行為的極端化及其帶來的惡劣後果又進一步強化了“成就感”的扭曲“定義”,滿足了克里斯滕森在這個社會上的 “存在需要”。這樣的“因果循環”看似具有客觀性,卻與克里斯滕森的個人選擇緊密相關。

陪審團通常如何決定死刑?

美國現代死刑制度採用一種雙重“二分式”結構: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二分,而量刑階段內又分為“適格決定”與“選擇決定”兩個部分。

“適格決定”意在設立死刑適用的最低門檻,只有特定犯罪行為才“可以”適用死刑。在這一部分主要涉及的是犯罪行為是否具備法定加重情節,如殺人行為本身的惡劣程度、是否具有嚴重犯罪前科等。

在死刑適用因為存在加重情節而適格的情況下,“選擇決定”旨在實現個別化裁量,即討論針對具體個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應當適用死刑。

這一部分要考慮的證據範圍將會相當廣泛,對證據品質的要求也相對較低,凡涉及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以及被告人的品行和記錄等的證據都可納入考量,如童年時期受虐待對個人生命歷程的影響、精神疾病等。

由於克里斯滕森關於殘忍殺害章瑩穎的自述都通過女友協助錄音的方式被記錄下來,而檢察官在量刑階段也列舉了“冷酷的、有長達數月計劃預謀的殘酷罪行”“缺乏悔意”等8項法定加重判決因素,並特別突出了“屍骨無蹤”對被害人家屬的持續性傷害。因而“適格決定”的要求有相當的可能性會被滿足。(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而對於“選擇決定”,辯方在量刑階段開庭首日就拋出多達54項辯護理由,其中就包括“克里斯滕森一生都表現出抑鬱和焦慮的症狀,併為他的藥物濫用問題尋求專業諮詢但卻無果”。家庭生活與工作關係極度紊亂的情況也被辯方用於證明被告罪不至死。

上述規範上的量刑因素落實到具體陪審員身上會因人而異。但從結果來看,章瑩穎案中辯護律師成功影響了陪審團的“選擇決定”。

除了辯方律師的主觀影響,審理地——伊利諾伊州已經廢除死刑,“廢死”觀念對陪審員的判斷產生重要影響也是重要因素。

章瑩穎案由聯邦法院審理,但陪審團是從伊利諾伊州挑選的。這意味著,檢方和家屬方律師要對抗的不只是克里斯滕森的辯護策略,還要對抗一整個州的“廢死”理念。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陪審團12個人一致同意才能適用的死刑,看起來太難!

要知道,我們要改變一個人的想法都很難,何況是陪審團的12個人,最終的判決裡面就是有2名陪審員不支持死刑。(從這個角度看,我們應該對始終堅持要求死刑的美國檢方表示敬意。該案已經是伊利諾伊州自2011年廢除死刑以來的第一次出現聯邦法院尋求死刑判決的案件。)

這也是為什麼,章瑩穎案家屬代理律師王志東此前曾表示,如果克里斯滕森被判終生監禁,辯方上訴的可能性相當小。(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最後說一點,即便判決後,章瑩穎的父母仍期望將“瑩穎帶回家”,為什麼克里斯滕森始終沒有談及這點呢?

他為何始終不開口?

作者在判決前曾經認為,克里斯滕森很可能用交代章瑩穎遺體的下落來追求免於死刑,顯然這個預測是錯誤的。結合他曾在被捕後的六個月內以認罪和交代章瑩穎遺體下落為“籌碼”換取免於死刑的決定。作者再次猜測,很可能交代遺體下落對最終判決是不利的,所以他始終不開口。

克里斯滕森這位將在監獄內度過餘生的物理學“高材生”,在冥思沉想時,是否會後悔兩年前的那天早晨喝下了那瓶朗姆酒?是否仍將會把自己的不幸歸結於父母的離異、大量的酗酒以及藥物濫用?但是,唯一可以知道的是,那天黑色土星汽車的方向盤是握在他的手中。(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正如檢察官米勒在法庭上所言:“這是由於被告人自己的決定造成的,是一個27歲男人因為不願意放棄其可怕的生活方式所造成的後果。” 生活的旋渦無處不在,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深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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