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未拔車鑰匙,員工偷開醉駕致車禍,到底應該誰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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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晨報2019年7月25日訊 老闆將車停在公司前,未拔鑰匙,醉酒員工私自將車開走,出了交通事故,責任誰來擔?

日前,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案件。

李雲(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在長沙經營一家物流公司,劉傑是該公司員工。2018年10月21日,李雲將自己的貨車停在倉庫外,且未拔車鑰匙。

當晚,劉傑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的情況下,私自將車開出。不久,與史某駕駛的湘Axxx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傑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史某的車輛在A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36萬餘元。經確認,史某車輛的損失為1.5萬元。A保險公司支付了該筆修理費用,史某同意將已取得賠款的權益轉讓給A保險公司。

另一邊,李云為自己的貨車在B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及50萬的商業三者險。

A保險公司認為,劉傑作為侵權者,應負責;李雲作為車輛所有者,對車輛的保管未盡到注意義務,應擔責;B保險公司應擔責。A保險公司遂將劉傑、李雲、B保險公司訴至開福區法院,要求各被告賠付保險賠償金1.5萬元。

法官說法

開福區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庭長解鋼

一、被告B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被告劉傑未取得駕駛資格且醉酒駕駛,造成湘Axxx車輛損失,被告B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不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法院對於原告的該主張不予認可。

二、被告李雲(車主)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被告劉傑系未經車輛所有人允許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雲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對於車輛的保管和管理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事故發生前,該車停放於開放的場地上,且車鑰匙留於車上並未拔出,客觀上他人可以較為輕易開走車輛,存在安全隱患,被告李雲作為車輛所有人對於車輛的保管未盡到必要的責任,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本案情況,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劉傑承擔原告損失的80%即12000元,被告李雲承擔原告損失的20%即3000元。

法院判決

一、被告劉傑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12000元;

二、被告李雲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3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造成損害,當事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記者周凌如通訊員劉笑貧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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