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中途下車致車主酒駕出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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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北京7月13日電(見習記者張夢嬌)如今“喝酒不開車”已成為有車一族的共識,“酒後叫代駕”也成為一種習慣。代駕行業的發展對減少酒駕醉駕發生起到極大推動作用,但該行業裡的一些亂象也不容忽視。

日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法院審理了一起代駕提前結束訂單客人醉駕身亡案,代駕公司被判賠償原告損失10萬元。如何進一步規範代駕市場,真正讓用戶“無憂”?這也是代駕使用者們關心的問題。

因代駕提前結束訂單而出事並不少見

近年來,因代駕中途離開引發交通事故案例頻頻發生。據本網此前報道,4月15日凌晨,浙江省東陽市男子張某醉酒找代駕送自己回家,到達目的地附近時,張某付了費用後代駕停下車自行離開。後來,張某坐到駕駛座上發動車子繼續行駛,將車輛駛入水溝,車子嚴重受損。

今年2月,阮某和同事喝酒散場後叫了代駕,但不靠譜代駕開車載著阮某開了一小段路,隨之接了個電話後說有事,竟然停下車直接走掉。心存僥倖的阮某便自己駕車回家,行駛至一紅綠燈路口時被民警攔下。

福建省龍海市檢察院檢察官黃智綿講述了其辦理的一個案件:2018年2月,車主曾某酒後找代駕回家,車開到半路時,曾某臨時改變目的地,讓代駕送其到某酒店,後曾某付了錢後讓代駕離開了。而不一會,喝糊塗了的曾某自駕車輛要回家,途中碰撞到施工中的水泥墩後發生翻車。最終,曾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六千元。

文章開頭的這起案例,系代駕送醉酒客人陳某回家,在距目的地小區數百米時提前結束訂單後離開,一個多小時後,陳某因發生單車事故身亡。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的朋友楊先生通過手機軟件為他叫了代駕,被告公司指派季某接單,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公司負有將客人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期間,季某提前終止服務,並放任已醉酒的陳某自行駕車離開,輕信其能駕車回家,最終導致其發生事故死亡,存在過錯。季某的代駕系履職行為,相應責任應由被告公司承擔。同時,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身又是代駕司機,對酒後不得駕車應有清醒認識,對事故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最終,一審判決代駕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0萬元,駁回其他訴請。

種種案例,將代駕行業服務規範缺失、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等亂象暴露無遺。“這是一個野蠻生長的行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先發展後規範、只發展不規範、重快捷輕安全、重創新輕誠信,這些暴露出的缺點都是代駕行業發展理念的扭曲表現。

強制要求代駕離開後發生意外 醉酒客戶擔責

客戶酒後駕駛機動車屬於違法行為,但代駕中途下車後引發的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受訪專家一致認為,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對於“代駕未按約定送達,中途自己離開,醉酒客戶冒險駕駛造成事故”的情況,劉俊海表示,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代駕中途把醉酒客戶扔在路邊或危險路段不聞不問,沒有盡到將顧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是違反合約的一種表現,須擔責。

劉俊海對此作出解釋,他指出,依照法律,消費者享有安全保障的權利。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代駕具有防止、制止違法行為實施的義務,具有防止違法行為產生損害結果的義務。”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刑事訴訟法律部主任張立文補充道。同時,劉俊海表示,我國電子商務法第38條明確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代駕公司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消費者站好崗、放好哨、把好關。

“如果代駕中途自行離開行為造成代駕和醉酒客戶之外的第三人損害的,事故責任由代駕公司及醉酒客戶共同承擔。如果造成醉酒客戶損害,代駕公司應當承擔未按約定履行送達義務,及未有效防止危險行為發生的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責任。”張立文說。

對於“代駕被客戶中途‘請’下車後,客戶冒險駕駛造成事故”的情況,張立文表示,由於代駕行為的基礎服務是機動車駕駛服務,具有範圍大、活動危險性高、安全注意義務強的特徵,進而產生道路安全、自身人員安全、第三方人員安全等系列問題,代駕公司均應承擔上述範圍內的注意義務和責任。

“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發生意外時,代駕和代駕公司也可免責。”張立文明確指出,代駕具有防止、制止違法行為實施的義務,但如果遇到客戶強制要求其下車狀況,在已經採取禁止機動車繼續行駛的手段並報警後,仍然不能阻止客戶冒險駕駛的,代駕及代駕公司不承擔責任。

劉俊海也認為,醉酒狀態雖會對個人行為及後果的認知程度有影響,但不足以導致客戶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果在有償代駕合同發生過程中,即代駕司機駕駛車主車輛行駛中,醉酒客戶以離家近、臨時有事需改變目的地等原因強制要求代駕離開,最後出現意外,責任需由醉酒客戶自擔。

涉事各方義務邊界需更明晰 監管者不該失靈

據《代駕行業發展白皮書》顯示,2016年,全國代駕行業總訂單超過2.53億單,總產值達154億元,其中,酒後代駕是代駕服務訂單中佔比最大的,佔比為97.8%。酒後有償代駕擁有龐大的用戶群,安全更是重中之重。“監管者不該失靈。”劉俊海認為,整治代駕行業亂象,引起社會共識是關鍵。

黃智綿表示,規範代駕市場,絕不能僅依靠某一方的自覺,醉酒客戶應聘請專業的代駕公司並簽訂合同;代駕公司對選派的代駕人員應盡審核義務;在具體代駕過程中,代駕均應遵守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張立文也持有相同觀點,他指出,中途如遇代駕自行離開的,客戶不要自行駕駛車輛,應當呼叫其他代駕替補,事後可以向代駕公司反饋與投訴。

不僅客戶叫代駕應審慎,代駕行業的發展還需完善自治機制。張立文稱,目前代駕行業存在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酒後代駕規範缺失、權利義務不明確、合同範本不統一、事故應急解決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有待規範。“雖然代駕平臺僅賺取中間服務費,但是其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遠遠大於其收取的服務費,代駕公司需嚴格自律、反思,要查缺補漏。”

劉俊海給出五點建議:要確保平臺是透明的、誠信的、安全的;保證交易規則是公平合理的;承擔起對代駕人員的審核和考核責任,包括代駕人員的人品、信用狀況、駕車技能等;用好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必要的提示;定時對線下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和警示。

對於代駕一方,劉俊海表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盡到提示和說明的義務。“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代駕也要加強留存證據意識。”他指出,代駕最好在接單時或接單前與客戶簽署書面協議書,明確目的地,並提示如果客戶中途要求解除代駕行為,在代駕公司不同意的情況下,將按照原計劃將其送到目的地。“同時,代駕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實現全程錄音,確保下車的確是按照客戶的要求,而不是擅作主張違約或者侵權。”劉俊海說。

另外,代駕行為的基礎服務是機動車駕駛服務,涉及到多個部門,比如代駕的道路安全行為依法由交通警察管理,代駕公司的運營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如果有人強買強賣,公安部門應該出面……“只有凝聚共識、形成合力,提高監管公信、提升監管效能,真正做到精準監管、導向監管、穿透監管、協同監管,才能堵上監管漏洞、消除監管盲區。”劉俊海建議,司法部門也要高壓嚴打失信類犯罪,把失信的代駕人納入黑名單,讓其一處失信、處處失信,從源頭截斷“黑”勢力。

新聞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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