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務籌劃失敗案例,2400萬罰單 老闆別這樣做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節省稅金支出的重要操作,已被越來越多的納稅人所接受和重視。但是,稅收籌劃不當,也極有可能會給企業造成諸多的麻煩,嚴重時還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


某企業因個稅被查處,罰單2400萬!


近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在對轄區內某企業檢查時識破該公司形式上利用勞務公司開具勞務費發票,實質是發放正式員工獎金、補助的違法手段, 稅務機關最終對該公司的涉稅違法行為作出了補釦繳個稅1600多萬、罰款800多萬元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

稽查人員在對該公司的賬簿憑證資料進行仔細核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鉅額勞務費用支出,雖然附有合同、發票及轉賬記錄,但是財務及人力部門均不能很好的解釋該項目的具體情況。為謹慎起見,稽查人員前往開具發票的人力資源公司進行外調取證,發現人力資源公司除為該公司提供真實的勞務之外,還將該公司匯來的部分款項直接匯給5個私人銀行賬戶,經過比對地稅系統該公司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發現5人均屬於該公司的在職員工。稽查人員將從銀行查詢得來的5個私人賬戶的流水明細與該公司的工資表、申報個稅數據一一比對,核實資金的最終去向為該公司的在職員工。

在確鑿的證據及稽查人員耐心的輔導下,該公司不得不承認利用私人賬戶發放獎金、補助的稅收違法行為,並積極補釦繳了個稅款及繳納由此產生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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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本案中該公司員工獲得的補助、獎金雖然從形式上比該公司直接發放“多轉了幾手”,但實質仍然是受僱於該公司的所得,應該併入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繳個人所得稅;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稅務機關以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判定該公司負有扣繳稅款的義務,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該公司進行了處罰,在此提醒各位納稅人應嚴格履行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以免產生嚴重的涉稅風險。

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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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失敗的三大原因


在我們看來,這個案例是一個悲劇,而且是由非專業人士處理專業稅務問題導致的巨大的悲劇。

悲劇一:使用非稅務專業的人力資源公司/勞務公司作為稅務籌劃的合作伙伴。

稅務籌劃是一門專業的科學,需要會計師、稅務師、律師三方面的專業人士的通力合作,才能打造真正長期、穩定、無風險的服務。人力資源公司,很明顯,並沒有這個專業能力。

悲劇二:在稅務環境快速變化的現在,仍然在使用十年前就在使用的人力資源公司/勞務公司的老模式。

從2016年開始,我國的稅務環境開始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

短短十幾個月,金稅三期上線、全政府部門稅務數據打通、發票數據比對時間大幅度縮短、營業稅全面消失、增值稅全面接管、增值稅從三檔稅率變成兩檔稅率、發票開具必須填寫稅號、稅務局實施智能稽查系統等等。

為了這些動作,國家花費了上百億的資金。在這樣的情況下,還是有大量的企業,完全沒有重視,依然延續著以前的過時思想,繼續使用老方法,覺得只要搞定稅務局就沒問題。你說,稅務局不抓你,抓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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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三:沒有認清稅務籌劃的前提條件,沒有通過改變企業業務模式去配合稅務籌劃,並對這個風險持僥倖態度。

稅務籌劃的難點之一,就是需要調整企業的經營模式和流程,才能達到想要的效果。

但是,很多企業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也不夠深刻,喜歡在這個問題上偷懶,耍賴皮。試想,如果企業和這些員工,及時解除勞動關係,變成了真正的勞務關係或者其他法律關係,是不是悲劇就不會上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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