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相關法規,全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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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成為人們越來越熱衷的投資方式,其對於人們現代生活有著重要的作用。從只有一部《證券投資基金法》到“私募最嚴監管年”,私募基金行業在規模急劇增長的同時,規則亦在不斷完善。

1一法與兩規

說到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法》無疑是最為核心的法律。該法是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

該法兩次修訂中,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範圍,這意味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獲得合法地位。而且引入了基金行業協會的概念並賦予其相關監管和對行業進行自律的職權。同時,對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和義務亦做了相應規範。

兩規則是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對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募集義務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募集機構需向特定對象進行宣傳,並設置不低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探索回訪確認制度。《辦法》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主體有兩類,一類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類是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併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

募集程序上,《辦法》規定,需依3個層次層層遞進:

1、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但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 團隊等信息。值得關注的是,非特定對象轉變為特定對象,必須經過調查問卷測試和評估匹配。這意味著,如果微信有好友沒有經過測試和評估匹配,那麼在微信朋 友圈的產品宣傳也不合規。

2、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募集機構有義務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3、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辦法》規定,對於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由募集機構承擔。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為了防止挪用募集資金的亂象,《辦法》還明確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辦 法》規定,募集機構有強制設置不低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和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的義務。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 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在冷靜期滿後,募集機構應指令本機構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 資資金。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是為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規範市場行為,強化風險管控,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由中國證監會於2016年7月14日發佈,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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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成為人們越來越熱衷的投資方式,其對於人們現代生活有著重要的作用。從只有一部《證券投資基金法》到“私募最嚴監管年”,私募基金行業在規模急劇增長的同時,規則亦在不斷完善。

1一法與兩規

說到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法》無疑是最為核心的法律。該法是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

該法兩次修訂中,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範圍,這意味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獲得合法地位。而且引入了基金行業協會的概念並賦予其相關監管和對行業進行自律的職權。同時,對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和義務亦做了相應規範。

兩規則是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對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募集義務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募集機構需向特定對象進行宣傳,並設置不低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探索回訪確認制度。《辦法》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主體有兩類,一類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類是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併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

募集程序上,《辦法》規定,需依3個層次層層遞進:

1、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但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 團隊等信息。值得關注的是,非特定對象轉變為特定對象,必須經過調查問卷測試和評估匹配。這意味著,如果微信有好友沒有經過測試和評估匹配,那麼在微信朋 友圈的產品宣傳也不合規。

2、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募集機構有義務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3、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辦法》規定,對於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由募集機構承擔。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為了防止挪用募集資金的亂象,《辦法》還明確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辦 法》規定,募集機構有強制設置不低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和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的義務。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 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在冷靜期滿後,募集機構應指令本機構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 資資金。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是為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規範市場行為,強化風險管控,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由中國證監會於2016年7月14日發佈,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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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兩個指引與多份公告

2016年2月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該“指引”主要從管理人內部控制的目標與原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行自律管理,構成了管理人內部控制的自律監管框架。

2016年4月18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該“指引”則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類產品提供統一、標準的合同文本參照,同時也能為下一步大資管時代下私募類產品的統一監管奠定基礎。

2018年11月20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的通知。通知表明,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請備案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相關命名事宜應當按照本指引執行,新設立的合夥型、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以營業執照中“成立日期”為準)命名事宜應當按照本指引執行;2019年 1月1日前,已完成備案或已提交備案申請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相關約定,調整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並相應辦理基金的重大事項變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小編提醒,私募基金行業相關的公告有許多,我們可以通過關注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的公告、通知、答記者問等獲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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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成為人們越來越熱衷的投資方式,其對於人們現代生活有著重要的作用。從只有一部《證券投資基金法》到“私募最嚴監管年”,私募基金行業在規模急劇增長的同時,規則亦在不斷完善。

1一法與兩規

說到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法》無疑是最為核心的法律。該法是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

該法兩次修訂中,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範圍,這意味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獲得合法地位。而且引入了基金行業協會的概念並賦予其相關監管和對行業進行自律的職權。同時,對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和義務亦做了相應規範。

兩規則是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對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募集義務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募集機構需向特定對象進行宣傳,並設置不低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探索回訪確認制度。《辦法》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主體有兩類,一類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類是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併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

募集程序上,《辦法》規定,需依3個層次層層遞進:

1、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但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 團隊等信息。值得關注的是,非特定對象轉變為特定對象,必須經過調查問卷測試和評估匹配。這意味著,如果微信有好友沒有經過測試和評估匹配,那麼在微信朋 友圈的產品宣傳也不合規。

2、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募集機構有義務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3、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辦法》規定,對於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由募集機構承擔。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為了防止挪用募集資金的亂象,《辦法》還明確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辦 法》規定,募集機構有強制設置不低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和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的義務。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 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在冷靜期滿後,募集機構應指令本機構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 資資金。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是為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規範市場行為,強化風險管控,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由中國證監會於2016年7月14日發佈,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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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兩個指引與多份公告

2016年2月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該“指引”主要從管理人內部控制的目標與原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行自律管理,構成了管理人內部控制的自律監管框架。

2016年4月18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該“指引”則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類產品提供統一、標準的合同文本參照,同時也能為下一步大資管時代下私募類產品的統一監管奠定基礎。

2018年11月20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的通知。通知表明,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請備案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相關命名事宜應當按照本指引執行,新設立的合夥型、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以營業執照中“成立日期”為準)命名事宜應當按照本指引執行;2019年 1月1日前,已完成備案或已提交備案申請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相關約定,調整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並相應辦理基金的重大事項變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小編提醒,私募基金行業相關的公告有許多,我們可以通過關注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的公告、通知、答記者問等獲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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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八條底線與七個辦法

2015年3月,基金業協會發布實施了《資管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6年7月14日,中國證監會於發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該規定將、“八條底線”上升為規範性文件,將增強對機構的約束力。

“八條底線”是指: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不得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適當地宣傳、銷售產品,誤導欺詐客戶;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不得利用資管產品進行商業賄賂;資管產品的槓桿率不得超過10倍,劣後級投資者數量不得少於3人;不得投資於高汙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不得對業務人員、管理團隊實施當期激勵。

《暫行規定》著眼於正本清源、劃清底線、強化約束,重點加強對違規宣傳推介和銷售行為、結構化資管產品、違法從事證券期貨業務活動、委託第三方機構提供投資建議、開展或參與“資金池”業務、實施過度激勵等問題的規範。

七辦法則是指圍繞私募基金行業出來的一系列《辦法》。分別是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及三個正在制定完善中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業務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和《基金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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