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寫字樓提前退租,深圳一企業被索賠近1500萬'

深圳 人生第一份工作 讓夢發生 租房 南方都市報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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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一企業反映,其租用東海國際中心A座寫字間,在租約未到期選擇退租,後被認為未按合同履行,被房東起訴索賠租金、房屋佔用費、滯納金等,高達千萬,該企業負責人稱或公司將因此面臨倒閉。

據瞭解,出租方為深圳東海集團,對此,深圳東海集團(以下簡稱:東海)委託代理律師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一切賠付事項皆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有章可循,我方所有訴求並非空穴來風。”目前,該案件正在仲裁程序中。

承租方:

租用寫字樓物業

八百餘平米月租35萬多

根據賀某出示的與東海方面簽訂的《“東海國際中心(一期)”房屋租賃合同書及補充條款》,自2018年6月1日起,賀某所屬公司租用了東海國際中心(一期)的A棟17層01C間,該寫字間月租359584元,建築面積為836.01㎡,在合同中,雙方議定的租用期限為60個月,時間為2018/06/01—2023/05/31。

據賀某介紹,2018年5月底,公司在經營情況尚可之時租用東海國際中心該間,籤合同的時候,三個月的押金、一個月的租金以及物業、水電費等共計約170萬元,皆是一次性繳納。

南都記者翻閱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發現,補充條款中已清晰列出各類賠付事項。例如,退租時要求毛坯交還,如若未到毛坯狀態,東海將沒收賀某公司的租賃保證金並要求其支付相應的修復或拆除費用;還有房屋佔有使用費及滯納金、租金及滯納金等條款。

承租方:10月底完成騰退

後等來11、12月租金催繳單

根據賀某介紹,到去年下半年後,公司受經營環境影響,無法再負擔高額的租房費用,於是只能選擇退租 。據其介紹,2018年10月27日晚,賀某公司搬走並騰空了房子,賀某另向南都記者出示了印有深圳市順心螞蟻搬遷有限公司公章的《情況說明書》,該說明書內容顯示,由一位段姓司機接單,並帶隊向賀某公司提供搬家服務,一共搬運五個車次。

當月31日,賀某公司還向東海國際總部寄去解除租約申請書,申請解除租賃合同。不過,很明顯的是,此次賀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解約並未得到東海的認可,因為兩月後,賀某收到了東海國際方發來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以及11、12月租金等相關費用催繳書。

南都記者看到,2018年11月,東海國際先後寄來兩份費用催繳單。催繳的費用主要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這兩月的租金及相應滯納金,共計約84萬元,還不包括物業、水電等。

同時,在2018年12月10日東海國際發至的《解除合同通知書》裡,東海國際指出,根據合同,承租方欠租超30日未支付,出租方有權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同時,在此份通知書中,東海國際亦強調了賀某公司需在本通知送達7日內搬離A東17層01C單位(賀某公司之前租用的房間),並要求賀某公司將該間恢復至毛坯狀態。

合同糾紛訴至仲裁委

索賠金額約1475萬元

2018年12月27日,賀某公司收到來自東海方的第一份《仲裁申請書》,上面顯示,東海國際申請裁決賀某公司立即交還恢復至毛坯狀態的01C單位以及沒收押金,並根據合同條款,申請裁決賀某公司向東海國際支付拖欠租金、房屋佔有使用費、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等費用及相應的滯納金,共計約122萬元。

就此,賀某方面則認為其公司已於去年10月27日完成騰退,收到上面催繳通知、仲裁書時以為是東海內部的溝通問題。然而,近一年後,事情再起變化,賀某收到了來自東海國際的《變更仲裁申請書》。

2019年8月8日,東海國際向深圳仲裁委再提起《變更仲裁申請書》,申請書指出,在去年向深仲裁委提起仲裁請求後,賀某公司在原來基礎上又實際產生新的佔有使用費、物業費等費用;因此,此次東海除了再度要求賀某公司返還租用單位、沒收押金之外,也在仲裁書中指出,根據合同規定,賠付金額中的房屋佔有使用費、各項欠繳費用滯納金隨時間上漲,總計金額約1475萬元。

具體來看,包括租賃保證金約124萬元以及的拖欠租金約51萬,還有時間跨度長達約8個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的滯納金約115萬、房屋佔有使用費約596萬及相應滯納金約672萬,另外則是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服務費及相應滯納金共約41萬。

出租方:根據合同自行單方面提前解約行為無效

根據仲裁文書等資料,退租時間成為了雙方焦點,賀某方面認為,去年10月31日,即在其自述的退租四天後,公司即向東海國際發出公函——《致東海國際中心申請書》,申請租約於2018年10月31日止。賀某以此為據,認為公司退租日期是在10月底,無需清付11、12兩月房租,而根據東海方提交的《仲裁申請書》,東海方未認定賀某公司退租交房,而後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提請仲裁索賠。

對交房等問題,雙方亦有爭議,賀某方面提及,合同中確實有提到要以清水房交還,但認為此項屬於“不合理要求”,就該合同糾紛案,賀某公司法律事務負責人對南都記者表示,當時租賃合同簽訂時按照對方要求,不允許修改,但事實上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有失公平、不尊重事實”。

針對爭議焦點,深圳東海集團有限公司在對南都記者的回覆中指出,其與賀某的前海吉呈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等由雙方自願簽訂,形式和內容也具有合法性,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

東海方面回覆稱,前海吉呈(即賀某公司)作為一家合法註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對於其自身簽訂的合同及其公司行為,不僅應當有明確的認識,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前海吉呈作為承租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且經我公司書面通知,未按合同約定的要求及時將租賃房屋返還給我公司,給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東海方也指出,根據合同約定,前海吉呈並不具有隨時解除相關合同的權利,因此其自行單方面發出提前解除合同通知的行為是無效的,不能發生解除相關合同的法律後果。

律師說法

合同系雙方自願簽訂受法律保護

賠付標準須依照法院的評估

廣東信榮律師事務所張茂榮律師告訴南都記者,根據自己多年來的從業經驗,一般雙方簽訂的合同,要麼明顯違反法律或者行政的強制性規定,要麼簽訂的一方可以證明自己屬被脅迫簽訂,否則合同在法律上便是有效的。

但是,這並非意味著合同條款必須執行。張茂榮指出,案件觸發的條款,如有違公平性原則,法院也會充分考慮雙方的真實損失。針對此報料的事件,如若違約方認為賠付標準明顯超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法院也會酌情調整,一般來講賠付不會超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30%。

當然,實際損失需要出租方舉證,比如因為違約方的單方面退租,出租方需要重新找人出租,或者找中介公司幫忙出租支付的中介服務費等等。

採寫:南都見習記者 王鵬鈞 記者徐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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