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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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電梯製造企業名字中帶有“西奧”二字的不少,但是電梯類的商標卻只能在一家手中。隨著2019年7月12號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與 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 一起商標轉讓糾紛,披露出原來“西奧”電梯類的商標在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手中。同時也披露了瀋陽西奧公司以520萬元的價格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了杭州西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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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電梯製造企業名字中帶有“西奧”二字的不少,但是電梯類的商標卻只能在一家手中。隨著2019年7月12號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與 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 一起商標轉讓糾紛,披露出原來“西奧”電梯類的商標在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手中。同時也披露了瀋陽西奧公司以520萬元的價格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了杭州西奧。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1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民終12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經濟開發區宏達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雲,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法庫縣三面船鎮南團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白豔華,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豔華,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

上述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國剛,男,滿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系白豔華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大北街86-92號134棟6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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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電梯製造企業名字中帶有“西奧”二字的不少,但是電梯類的商標卻只能在一家手中。隨著2019年7月12號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與 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 一起商標轉讓糾紛,披露出原來“西奧”電梯類的商標在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手中。同時也披露了瀋陽西奧公司以520萬元的價格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了杭州西奧。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1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民終12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經濟開發區宏達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雲,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法庫縣三面船鎮南團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白豔華,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豔華,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

上述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國剛,男,滿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系白豔華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大北街86-92號134棟605室。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瀾,遼寧北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西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天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9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月2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西奧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各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全,周國剛和白豔華的夫妻關係沒有認定。白豔華因此而瞭解商標轉讓協議內容,明知其不得申請註冊“西奧”字樣商標。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樂天公司受豔華控制,是其逃避違約責任的殼。1、樂天公司是白豔華持股90.2%、絕對控股的公司,白豔華雖辯解不參與公司管理,但管理層由其選任,其對公司重大事宜有最終決定權,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系白豔華的意志。2、樂天公司作為廣告公司,經營範圍不涉及電梯製造銷售,申請電梯類商標不符合正常生產需要,其僅申請了一個“杭西奧”電梯莫名其妙。3、從本案合同簽訂履行時間節點看,杭州西奧公司起訴後樂天公司隨即撤回商標申請而白豔華轉讓股份,可知其推動者為白豔華。

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處理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樂天公司辯稱:樂天公司非本案合同主體,相關權利義務與樂天公司無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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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電梯製造企業名字中帶有“西奧”二字的不少,但是電梯類的商標卻只能在一家手中。隨著2019年7月12號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與 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 一起商標轉讓糾紛,披露出原來“西奧”電梯類的商標在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手中。同時也披露了瀋陽西奧公司以520萬元的價格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了杭州西奧。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1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民終12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經濟開發區宏達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雲,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法庫縣三面船鎮南團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白豔華,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豔華,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

上述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國剛,男,滿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系白豔華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大北街86-92號134棟605室。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瀾,遼寧北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西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天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9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月2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西奧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各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全,周國剛和白豔華的夫妻關係沒有認定。白豔華因此而瞭解商標轉讓協議內容,明知其不得申請註冊“西奧”字樣商標。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樂天公司受豔華控制,是其逃避違約責任的殼。1、樂天公司是白豔華持股90.2%、絕對控股的公司,白豔華雖辯解不參與公司管理,但管理層由其選任,其對公司重大事宜有最終決定權,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系白豔華的意志。2、樂天公司作為廣告公司,經營範圍不涉及電梯製造銷售,申請電梯類商標不符合正常生產需要,其僅申請了一個“杭西奧”電梯莫名其妙。3、從本案合同簽訂履行時間節點看,杭州西奧公司起訴後樂天公司隨即撤回商標申請而白豔華轉讓股份,可知其推動者為白豔華。

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處理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樂天公司辯稱:樂天公司非本案合同主體,相關權利義務與樂天公司無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瀋陽西奧公司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原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520萬元;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金;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瀋陽西奧公司成立於2005年5月26日,股東為周國剛、白豔華,其中白豔華為法定代表人。樂天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為王玉玲,原股東為王玉玲、白豔華,其中白豔華佔股90.2%,王玉玲佔股9.8%。樂天公司於2017年7月20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杭西奧”商標,申請類別為第7類,包括電梯(升降機)、升降機傳動帶、染色劑、起道機、電腦刻繪機等,申請號為25429326。2018年7月26日,樂天公司撤回了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9月3日,商標局准許撤回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8月24日,樂天公司股東變更為王玉玲、賈永發。

一審法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確認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杭州西奧公司主張瀋陽西奧公司違反協議關於“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之約定,要求瀋陽西奧公司承擔100萬元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上述約定約束的系瀋陽西奧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即周國剛與白豔華以及瀋陽西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豔華,而樂天公司並非上述主體之一,雖然白豔華曾為樂天公司的控股股東,但也不能據此要求白豔華為股東的其他公司均遵守上述約定。因此,杭州西奧公司關於瀋陽西奧公司違約的主張,缺乏依據,對杭州西奧公司要求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告承擔100萬元違約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杭州西奧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杭州西奧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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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電梯製造企業名字中帶有“西奧”二字的不少,但是電梯類的商標卻只能在一家手中。隨著2019年7月12號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與 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 一起商標轉讓糾紛,披露出原來“西奧”電梯類的商標在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手中。同時也披露了瀋陽西奧公司以520萬元的價格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了杭州西奧。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1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民終12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經濟開發區宏達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雲,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法庫縣三面船鎮南團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白豔華,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豔華,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

上述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國剛,男,滿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系白豔華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大北街86-92號134棟605室。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瀾,遼寧北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西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天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9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月2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西奧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各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全,周國剛和白豔華的夫妻關係沒有認定。白豔華因此而瞭解商標轉讓協議內容,明知其不得申請註冊“西奧”字樣商標。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樂天公司受豔華控制,是其逃避違約責任的殼。1、樂天公司是白豔華持股90.2%、絕對控股的公司,白豔華雖辯解不參與公司管理,但管理層由其選任,其對公司重大事宜有最終決定權,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系白豔華的意志。2、樂天公司作為廣告公司,經營範圍不涉及電梯製造銷售,申請電梯類商標不符合正常生產需要,其僅申請了一個“杭西奧”電梯莫名其妙。3、從本案合同簽訂履行時間節點看,杭州西奧公司起訴後樂天公司隨即撤回商標申請而白豔華轉讓股份,可知其推動者為白豔華。

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處理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樂天公司辯稱:樂天公司非本案合同主體,相關權利義務與樂天公司無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瀋陽西奧公司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原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520萬元;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金;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瀋陽西奧公司成立於2005年5月26日,股東為周國剛、白豔華,其中白豔華為法定代表人。樂天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為王玉玲,原股東為王玉玲、白豔華,其中白豔華佔股90.2%,王玉玲佔股9.8%。樂天公司於2017年7月20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杭西奧”商標,申請類別為第7類,包括電梯(升降機)、升降機傳動帶、染色劑、起道機、電腦刻繪機等,申請號為25429326。2018年7月26日,樂天公司撤回了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9月3日,商標局准許撤回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8月24日,樂天公司股東變更為王玉玲、賈永發。

一審法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確認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杭州西奧公司主張瀋陽西奧公司違反協議關於“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之約定,要求瀋陽西奧公司承擔100萬元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上述約定約束的系瀋陽西奧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即周國剛與白豔華以及瀋陽西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豔華,而樂天公司並非上述主體之一,雖然白豔華曾為樂天公司的控股股東,但也不能據此要求白豔華為股東的其他公司均遵守上述約定。因此,杭州西奧公司關於瀋陽西奧公司違約的主張,缺乏依據,對杭州西奧公司要求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告承擔100萬元違約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杭州西奧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杭州西奧公司負擔。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二審期間杭州西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啟信寶”網站查詢樂天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王玉玲、瀋陽新約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約公司)註冊、身份信息網頁打印件,以證明王玉玲與周國剛在同一地另註冊有新約公司,與白豔華可能有親屬關係,樂天公司受白豔華控制的事實。經庭審質證,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對關聯性和證明對象有異議。本院確認其真實性,至於其效力在後文論述。其餘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杭州西奧公司所提周國剛與白豔華夫妻關係事實,一審判決在當事人身份中已予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於三被上訴人應否就樂天公司的商標註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分析如下:

首先,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之間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應據此確定雙方的合同義務。涉案合同的主體權利義務是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轉讓第4756151號、第14046701號商標,其中杭州西奧公司提起本案賠償主張所依據的、涉案合同第八條第六款“甲方(瀋陽西奧公司)或甲方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甲方向乙方(杭州西奧公司)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的約定,系瀋陽西奧公司自願就他人註冊商標的特定行為向杭州西奧公司所作出的賠償承諾,屬保證性質。當合同約定條件成就,則瀋陽西奧公司承擔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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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電梯製造企業名字中帶有“西奧”二字的不少,但是電梯類的商標卻只能在一家手中。隨著2019年7月12號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與 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 一起商標轉讓糾紛,披露出原來“西奧”電梯類的商標在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手中。同時也披露了瀋陽西奧公司以520萬元的價格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了杭州西奧。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1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民終12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經濟開發區宏達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雲,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法庫縣三面船鎮南團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白豔華,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豔華,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

上述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國剛,男,滿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系白豔華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大北街86-92號134棟605室。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瀾,遼寧北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西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天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9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月2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西奧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各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全,周國剛和白豔華的夫妻關係沒有認定。白豔華因此而瞭解商標轉讓協議內容,明知其不得申請註冊“西奧”字樣商標。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樂天公司受豔華控制,是其逃避違約責任的殼。1、樂天公司是白豔華持股90.2%、絕對控股的公司,白豔華雖辯解不參與公司管理,但管理層由其選任,其對公司重大事宜有最終決定權,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系白豔華的意志。2、樂天公司作為廣告公司,經營範圍不涉及電梯製造銷售,申請電梯類商標不符合正常生產需要,其僅申請了一個“杭西奧”電梯莫名其妙。3、從本案合同簽訂履行時間節點看,杭州西奧公司起訴後樂天公司隨即撤回商標申請而白豔華轉讓股份,可知其推動者為白豔華。

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處理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樂天公司辯稱:樂天公司非本案合同主體,相關權利義務與樂天公司無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瀋陽西奧公司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原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520萬元;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金;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瀋陽西奧公司成立於2005年5月26日,股東為周國剛、白豔華,其中白豔華為法定代表人。樂天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為王玉玲,原股東為王玉玲、白豔華,其中白豔華佔股90.2%,王玉玲佔股9.8%。樂天公司於2017年7月20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杭西奧”商標,申請類別為第7類,包括電梯(升降機)、升降機傳動帶、染色劑、起道機、電腦刻繪機等,申請號為25429326。2018年7月26日,樂天公司撤回了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9月3日,商標局准許撤回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8月24日,樂天公司股東變更為王玉玲、賈永發。

一審法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確認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杭州西奧公司主張瀋陽西奧公司違反協議關於“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之約定,要求瀋陽西奧公司承擔100萬元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上述約定約束的系瀋陽西奧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即周國剛與白豔華以及瀋陽西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豔華,而樂天公司並非上述主體之一,雖然白豔華曾為樂天公司的控股股東,但也不能據此要求白豔華為股東的其他公司均遵守上述約定。因此,杭州西奧公司關於瀋陽西奧公司違約的主張,缺乏依據,對杭州西奧公司要求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告承擔100萬元違約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杭州西奧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杭州西奧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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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杭州西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啟信寶”網站查詢樂天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王玉玲、瀋陽新約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約公司)註冊、身份信息網頁打印件,以證明王玉玲與周國剛在同一地另註冊有新約公司,與白豔華可能有親屬關係,樂天公司受白豔華控制的事實。經庭審質證,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對關聯性和證明對象有異議。本院確認其真實性,至於其效力在後文論述。其餘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杭州西奧公司所提周國剛與白豔華夫妻關係事實,一審判決在當事人身份中已予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於三被上訴人應否就樂天公司的商標註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分析如下:

首先,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之間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應據此確定雙方的合同義務。涉案合同的主體權利義務是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轉讓第4756151號、第14046701號商標,其中杭州西奧公司提起本案賠償主張所依據的、涉案合同第八條第六款“甲方(瀋陽西奧公司)或甲方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甲方向乙方(杭州西奧公司)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的約定,系瀋陽西奧公司自願就他人註冊商標的特定行為向杭州西奧公司所作出的賠償承諾,屬保證性質。當合同約定條件成就,則瀋陽西奧公司承擔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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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為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案合同雙方為杭州西奧公司和瀋陽西奧公司,而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並非合同當事人。在杭州西奧公司未證明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與杭州西奧公司形成合同法律關係的情況下,杭州西奧公司並不具有對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的合同權利,其對瀋陽西奧公司之外的其餘當事人所主張的違約責任自然缺乏權利基礎。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合同約束了周國剛、白豔華不當,本院對此予以指正。

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瀋陽西奧公司應否依約向杭州西奧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或者說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的行為是否被合同所限定。從涉案合同來看,雙方對於付款條件的約定明確,限定為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商標註冊行為。該項合同約定是明確的,此外的其他可能註冊商標的主體,比如瀋陽西奧公司的關聯公司、周國剛和白豔華的親屬、朋友等具有商標申請行為能力的主體顯而易見均未被合同涵蓋在內,本案合同對此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形。樂天公司作為白豔華控股的公司,系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法人,雖然杭州西奧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與周國剛、白豔華之間具有較緊密關係,但既然樂天公司的商標申請行為不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則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自然未成就。至於樂天公司的該行為是否構成對杭州西奧公司權益的侵害,不在本案合同糾紛的審理範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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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電梯製造企業名字中帶有“西奧”二字的不少,但是電梯類的商標卻只能在一家手中。隨著2019年7月12號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與 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 一起商標轉讓糾紛,披露出原來“西奧”電梯類的商標在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手中。同時也披露了瀋陽西奧公司以520萬元的價格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了杭州西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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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民終12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經濟開發區宏達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雲,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法庫縣三面船鎮南團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白豔華,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豔華,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

上述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國剛,男,滿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系白豔華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大北街86-92號134棟6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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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玉玲,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瀾,遼寧北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西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天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9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月2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西奧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各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全,周國剛和白豔華的夫妻關係沒有認定。白豔華因此而瞭解商標轉讓協議內容,明知其不得申請註冊“西奧”字樣商標。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樂天公司受豔華控制,是其逃避違約責任的殼。1、樂天公司是白豔華持股90.2%、絕對控股的公司,白豔華雖辯解不參與公司管理,但管理層由其選任,其對公司重大事宜有最終決定權,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系白豔華的意志。2、樂天公司作為廣告公司,經營範圍不涉及電梯製造銷售,申請電梯類商標不符合正常生產需要,其僅申請了一個“杭西奧”電梯莫名其妙。3、從本案合同簽訂履行時間節點看,杭州西奧公司起訴後樂天公司隨即撤回商標申請而白豔華轉讓股份,可知其推動者為白豔華。

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處理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樂天公司辯稱:樂天公司非本案合同主體,相關權利義務與樂天公司無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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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瀋陽西奧公司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原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520萬元;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金;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瀋陽西奧公司成立於2005年5月26日,股東為周國剛、白豔華,其中白豔華為法定代表人。樂天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為王玉玲,原股東為王玉玲、白豔華,其中白豔華佔股90.2%,王玉玲佔股9.8%。樂天公司於2017年7月20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杭西奧”商標,申請類別為第7類,包括電梯(升降機)、升降機傳動帶、染色劑、起道機、電腦刻繪機等,申請號為25429326。2018年7月26日,樂天公司撤回了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9月3日,商標局准許撤回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8月24日,樂天公司股東變更為王玉玲、賈永發。

一審法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確認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杭州西奧公司主張瀋陽西奧公司違反協議關於“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之約定,要求瀋陽西奧公司承擔100萬元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上述約定約束的系瀋陽西奧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即周國剛與白豔華以及瀋陽西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豔華,而樂天公司並非上述主體之一,雖然白豔華曾為樂天公司的控股股東,但也不能據此要求白豔華為股東的其他公司均遵守上述約定。因此,杭州西奧公司關於瀋陽西奧公司違約的主張,缺乏依據,對杭州西奧公司要求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告承擔100萬元違約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杭州西奧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杭州西奧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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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杭州西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啟信寶”網站查詢樂天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王玉玲、瀋陽新約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約公司)註冊、身份信息網頁打印件,以證明王玉玲與周國剛在同一地另註冊有新約公司,與白豔華可能有親屬關係,樂天公司受白豔華控制的事實。經庭審質證,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對關聯性和證明對象有異議。本院確認其真實性,至於其效力在後文論述。其餘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杭州西奧公司所提周國剛與白豔華夫妻關係事實,一審判決在當事人身份中已予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於三被上訴人應否就樂天公司的商標註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分析如下:

首先,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之間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應據此確定雙方的合同義務。涉案合同的主體權利義務是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轉讓第4756151號、第14046701號商標,其中杭州西奧公司提起本案賠償主張所依據的、涉案合同第八條第六款“甲方(瀋陽西奧公司)或甲方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甲方向乙方(杭州西奧公司)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的約定,系瀋陽西奧公司自願就他人註冊商標的特定行為向杭州西奧公司所作出的賠償承諾,屬保證性質。當合同約定條件成就,則瀋陽西奧公司承擔付款義務。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其次,本案為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案合同雙方為杭州西奧公司和瀋陽西奧公司,而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並非合同當事人。在杭州西奧公司未證明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與杭州西奧公司形成合同法律關係的情況下,杭州西奧公司並不具有對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的合同權利,其對瀋陽西奧公司之外的其餘當事人所主張的違約責任自然缺乏權利基礎。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合同約束了周國剛、白豔華不當,本院對此予以指正。

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瀋陽西奧公司應否依約向杭州西奧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或者說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的行為是否被合同所限定。從涉案合同來看,雙方對於付款條件的約定明確,限定為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商標註冊行為。該項合同約定是明確的,此外的其他可能註冊商標的主體,比如瀋陽西奧公司的關聯公司、周國剛和白豔華的親屬、朋友等具有商標申請行為能力的主體顯而易見均未被合同涵蓋在內,本案合同對此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形。樂天公司作為白豔華控股的公司,系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法人,雖然杭州西奧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與周國剛、白豔華之間具有較緊密關係,但既然樂天公司的商標申請行為不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則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自然未成就。至於樂天公司的該行為是否構成對杭州西奧公司權益的侵害,不在本案合同糾紛的審理範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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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潘才敏

審判員 閆詩萌

審判員 黃斯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項施施

2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如何把關簽訂的合同內容是門大學問。

3根據國家商標總局的公示來看,“杭西奧”電梯商標被一個叫 潘遠昌 的人所擁有。 潘遠昌是2018年6月28日申請“杭西奧”電梯商標的,2019年5月27日初審公告。商標專用期是從2019年8月28日到202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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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電梯製造企業名字中帶有“西奧”二字的不少,但是電梯類的商標卻只能在一家手中。隨著2019年7月12號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與 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 一起商標轉讓糾紛,披露出原來“西奧”電梯類的商標在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手中。同時也披露了瀋陽西奧公司以520萬元的價格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了杭州西奧。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1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民終12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經濟開發區宏達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雲,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法庫縣三面船鎮南團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白豔華,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豔華,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

上述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國剛,男,滿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系白豔華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大北街86-92號134棟605室。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瀾,遼寧北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西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天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9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月2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西奧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各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全,周國剛和白豔華的夫妻關係沒有認定。白豔華因此而瞭解商標轉讓協議內容,明知其不得申請註冊“西奧”字樣商標。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樂天公司受豔華控制,是其逃避違約責任的殼。1、樂天公司是白豔華持股90.2%、絕對控股的公司,白豔華雖辯解不參與公司管理,但管理層由其選任,其對公司重大事宜有最終決定權,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系白豔華的意志。2、樂天公司作為廣告公司,經營範圍不涉及電梯製造銷售,申請電梯類商標不符合正常生產需要,其僅申請了一個“杭西奧”電梯莫名其妙。3、從本案合同簽訂履行時間節點看,杭州西奧公司起訴後樂天公司隨即撤回商標申請而白豔華轉讓股份,可知其推動者為白豔華。

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處理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樂天公司辯稱:樂天公司非本案合同主體,相關權利義務與樂天公司無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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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瀋陽西奧公司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原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520萬元;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金;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瀋陽西奧公司成立於2005年5月26日,股東為周國剛、白豔華,其中白豔華為法定代表人。樂天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為王玉玲,原股東為王玉玲、白豔華,其中白豔華佔股90.2%,王玉玲佔股9.8%。樂天公司於2017年7月20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杭西奧”商標,申請類別為第7類,包括電梯(升降機)、升降機傳動帶、染色劑、起道機、電腦刻繪機等,申請號為25429326。2018年7月26日,樂天公司撤回了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9月3日,商標局准許撤回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8月24日,樂天公司股東變更為王玉玲、賈永發。

一審法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確認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杭州西奧公司主張瀋陽西奧公司違反協議關於“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之約定,要求瀋陽西奧公司承擔100萬元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上述約定約束的系瀋陽西奧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即周國剛與白豔華以及瀋陽西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豔華,而樂天公司並非上述主體之一,雖然白豔華曾為樂天公司的控股股東,但也不能據此要求白豔華為股東的其他公司均遵守上述約定。因此,杭州西奧公司關於瀋陽西奧公司違約的主張,缺乏依據,對杭州西奧公司要求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告承擔100萬元違約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杭州西奧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杭州西奧公司負擔。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二審期間杭州西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啟信寶”網站查詢樂天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王玉玲、瀋陽新約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約公司)註冊、身份信息網頁打印件,以證明王玉玲與周國剛在同一地另註冊有新約公司,與白豔華可能有親屬關係,樂天公司受白豔華控制的事實。經庭審質證,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對關聯性和證明對象有異議。本院確認其真實性,至於其效力在後文論述。其餘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杭州西奧公司所提周國剛與白豔華夫妻關係事實,一審判決在當事人身份中已予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於三被上訴人應否就樂天公司的商標註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分析如下:

首先,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之間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應據此確定雙方的合同義務。涉案合同的主體權利義務是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轉讓第4756151號、第14046701號商標,其中杭州西奧公司提起本案賠償主張所依據的、涉案合同第八條第六款“甲方(瀋陽西奧公司)或甲方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甲方向乙方(杭州西奧公司)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的約定,系瀋陽西奧公司自願就他人註冊商標的特定行為向杭州西奧公司所作出的賠償承諾,屬保證性質。當合同約定條件成就,則瀋陽西奧公司承擔付款義務。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其次,本案為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案合同雙方為杭州西奧公司和瀋陽西奧公司,而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並非合同當事人。在杭州西奧公司未證明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與杭州西奧公司形成合同法律關係的情況下,杭州西奧公司並不具有對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的合同權利,其對瀋陽西奧公司之外的其餘當事人所主張的違約責任自然缺乏權利基礎。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合同約束了周國剛、白豔華不當,本院對此予以指正。

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瀋陽西奧公司應否依約向杭州西奧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或者說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的行為是否被合同所限定。從涉案合同來看,雙方對於付款條件的約定明確,限定為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商標註冊行為。該項合同約定是明確的,此外的其他可能註冊商標的主體,比如瀋陽西奧公司的關聯公司、周國剛和白豔華的親屬、朋友等具有商標申請行為能力的主體顯而易見均未被合同涵蓋在內,本案合同對此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形。樂天公司作為白豔華控股的公司,系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法人,雖然杭州西奧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與周國剛、白豔華之間具有較緊密關係,但既然樂天公司的商標申請行為不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則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自然未成就。至於樂天公司的該行為是否構成對杭州西奧公司權益的侵害,不在本案合同糾紛的審理範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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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潘才敏

審判員 閆詩萌

審判員 黃斯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項施施

2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如何把關簽訂的合同內容是門大學問。

3根據國家商標總局的公示來看,“杭西奧”電梯商標被一個叫 潘遠昌 的人所擁有。 潘遠昌是2018年6月28日申請“杭西奧”電梯商標的,2019年5月27日初審公告。商標專用期是從2019年8月28日到202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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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2018年8月13日申請兩個“杭西奧”電梯商標,其中一個被商標總局駁回,一個處於等待實質審查階段。

"

全國電梯製造企業名字中帶有“西奧”二字的不少,但是電梯類的商標卻只能在一家手中。隨著2019年7月12號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與 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 一起商標轉讓糾紛,披露出原來“西奧”電梯類的商標在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手中。同時也披露了瀋陽西奧公司以520萬元的價格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了杭州西奧。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1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民終12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經濟開發區宏達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雲,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法庫縣三面船鎮南團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白豔華,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豔華,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

上述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國剛,男,滿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系白豔華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大北街86-92號134棟605室。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瀾,遼寧北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西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天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9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月2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西奧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各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全,周國剛和白豔華的夫妻關係沒有認定。白豔華因此而瞭解商標轉讓協議內容,明知其不得申請註冊“西奧”字樣商標。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樂天公司受豔華控制,是其逃避違約責任的殼。1、樂天公司是白豔華持股90.2%、絕對控股的公司,白豔華雖辯解不參與公司管理,但管理層由其選任,其對公司重大事宜有最終決定權,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系白豔華的意志。2、樂天公司作為廣告公司,經營範圍不涉及電梯製造銷售,申請電梯類商標不符合正常生產需要,其僅申請了一個“杭西奧”電梯莫名其妙。3、從本案合同簽訂履行時間節點看,杭州西奧公司起訴後樂天公司隨即撤回商標申請而白豔華轉讓股份,可知其推動者為白豔華。

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處理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樂天公司辯稱:樂天公司非本案合同主體,相關權利義務與樂天公司無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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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瀋陽西奧公司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原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520萬元;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金;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瀋陽西奧公司成立於2005年5月26日,股東為周國剛、白豔華,其中白豔華為法定代表人。樂天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為王玉玲,原股東為王玉玲、白豔華,其中白豔華佔股90.2%,王玉玲佔股9.8%。樂天公司於2017年7月20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杭西奧”商標,申請類別為第7類,包括電梯(升降機)、升降機傳動帶、染色劑、起道機、電腦刻繪機等,申請號為25429326。2018年7月26日,樂天公司撤回了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9月3日,商標局准許撤回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8月24日,樂天公司股東變更為王玉玲、賈永發。

一審法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確認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杭州西奧公司主張瀋陽西奧公司違反協議關於“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之約定,要求瀋陽西奧公司承擔100萬元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上述約定約束的系瀋陽西奧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即周國剛與白豔華以及瀋陽西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豔華,而樂天公司並非上述主體之一,雖然白豔華曾為樂天公司的控股股東,但也不能據此要求白豔華為股東的其他公司均遵守上述約定。因此,杭州西奧公司關於瀋陽西奧公司違約的主張,缺乏依據,對杭州西奧公司要求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告承擔100萬元違約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杭州西奧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杭州西奧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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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杭州西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啟信寶”網站查詢樂天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王玉玲、瀋陽新約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約公司)註冊、身份信息網頁打印件,以證明王玉玲與周國剛在同一地另註冊有新約公司,與白豔華可能有親屬關係,樂天公司受白豔華控制的事實。經庭審質證,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對關聯性和證明對象有異議。本院確認其真實性,至於其效力在後文論述。其餘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杭州西奧公司所提周國剛與白豔華夫妻關係事實,一審判決在當事人身份中已予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於三被上訴人應否就樂天公司的商標註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分析如下:

首先,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之間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應據此確定雙方的合同義務。涉案合同的主體權利義務是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轉讓第4756151號、第14046701號商標,其中杭州西奧公司提起本案賠償主張所依據的、涉案合同第八條第六款“甲方(瀋陽西奧公司)或甲方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甲方向乙方(杭州西奧公司)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的約定,系瀋陽西奧公司自願就他人註冊商標的特定行為向杭州西奧公司所作出的賠償承諾,屬保證性質。當合同約定條件成就,則瀋陽西奧公司承擔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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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為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案合同雙方為杭州西奧公司和瀋陽西奧公司,而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並非合同當事人。在杭州西奧公司未證明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與杭州西奧公司形成合同法律關係的情況下,杭州西奧公司並不具有對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的合同權利,其對瀋陽西奧公司之外的其餘當事人所主張的違約責任自然缺乏權利基礎。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合同約束了周國剛、白豔華不當,本院對此予以指正。

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瀋陽西奧公司應否依約向杭州西奧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或者說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的行為是否被合同所限定。從涉案合同來看,雙方對於付款條件的約定明確,限定為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商標註冊行為。該項合同約定是明確的,此外的其他可能註冊商標的主體,比如瀋陽西奧公司的關聯公司、周國剛和白豔華的親屬、朋友等具有商標申請行為能力的主體顯而易見均未被合同涵蓋在內,本案合同對此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形。樂天公司作為白豔華控股的公司,系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法人,雖然杭州西奧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與周國剛、白豔華之間具有較緊密關係,但既然樂天公司的商標申請行為不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則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自然未成就。至於樂天公司的該行為是否構成對杭州西奧公司權益的侵害,不在本案合同糾紛的審理範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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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潘才敏

審判員 閆詩萌

審判員 黃斯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項施施

2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如何把關簽訂的合同內容是門大學問。

3根據國家商標總局的公示來看,“杭西奧”電梯商標被一個叫 潘遠昌 的人所擁有。 潘遠昌是2018年6月28日申請“杭西奧”電梯商標的,2019年5月27日初審公告。商標專用期是從2019年8月28日到2029年8月27日。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2018年8月13日申請兩個“杭西奧”電梯商標,其中一個被商標總局駁回,一個處於等待實質審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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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電梯製造企業名字中帶有“西奧”二字的不少,但是電梯類的商標卻只能在一家手中。隨著2019年7月12號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與 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 一起商標轉讓糾紛,披露出原來“西奧”電梯類的商標在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手中。同時也披露了瀋陽西奧公司以520萬元的價格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了杭州西奧。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1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民終12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經濟開發區宏達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雲,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法庫縣三面船鎮南團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白豔華,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豔華,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

上述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國剛,男,滿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系白豔華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大北街86-92號134棟6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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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玉玲,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瀾,遼寧北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西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天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9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月2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西奧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各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全,周國剛和白豔華的夫妻關係沒有認定。白豔華因此而瞭解商標轉讓協議內容,明知其不得申請註冊“西奧”字樣商標。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樂天公司受豔華控制,是其逃避違約責任的殼。1、樂天公司是白豔華持股90.2%、絕對控股的公司,白豔華雖辯解不參與公司管理,但管理層由其選任,其對公司重大事宜有最終決定權,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系白豔華的意志。2、樂天公司作為廣告公司,經營範圍不涉及電梯製造銷售,申請電梯類商標不符合正常生產需要,其僅申請了一個“杭西奧”電梯莫名其妙。3、從本案合同簽訂履行時間節點看,杭州西奧公司起訴後樂天公司隨即撤回商標申請而白豔華轉讓股份,可知其推動者為白豔華。

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處理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樂天公司辯稱:樂天公司非本案合同主體,相關權利義務與樂天公司無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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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瀋陽西奧公司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原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520萬元;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金;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瀋陽西奧公司成立於2005年5月26日,股東為周國剛、白豔華,其中白豔華為法定代表人。樂天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為王玉玲,原股東為王玉玲、白豔華,其中白豔華佔股90.2%,王玉玲佔股9.8%。樂天公司於2017年7月20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杭西奧”商標,申請類別為第7類,包括電梯(升降機)、升降機傳動帶、染色劑、起道機、電腦刻繪機等,申請號為25429326。2018年7月26日,樂天公司撤回了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9月3日,商標局准許撤回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8月24日,樂天公司股東變更為王玉玲、賈永發。

一審法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確認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杭州西奧公司主張瀋陽西奧公司違反協議關於“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之約定,要求瀋陽西奧公司承擔100萬元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上述約定約束的系瀋陽西奧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即周國剛與白豔華以及瀋陽西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豔華,而樂天公司並非上述主體之一,雖然白豔華曾為樂天公司的控股股東,但也不能據此要求白豔華為股東的其他公司均遵守上述約定。因此,杭州西奧公司關於瀋陽西奧公司違約的主張,缺乏依據,對杭州西奧公司要求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告承擔100萬元違約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杭州西奧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杭州西奧公司負擔。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二審期間杭州西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啟信寶”網站查詢樂天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王玉玲、瀋陽新約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約公司)註冊、身份信息網頁打印件,以證明王玉玲與周國剛在同一地另註冊有新約公司,與白豔華可能有親屬關係,樂天公司受白豔華控制的事實。經庭審質證,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對關聯性和證明對象有異議。本院確認其真實性,至於其效力在後文論述。其餘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杭州西奧公司所提周國剛與白豔華夫妻關係事實,一審判決在當事人身份中已予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於三被上訴人應否就樂天公司的商標註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分析如下:

首先,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之間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應據此確定雙方的合同義務。涉案合同的主體權利義務是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轉讓第4756151號、第14046701號商標,其中杭州西奧公司提起本案賠償主張所依據的、涉案合同第八條第六款“甲方(瀋陽西奧公司)或甲方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甲方向乙方(杭州西奧公司)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的約定,系瀋陽西奧公司自願就他人註冊商標的特定行為向杭州西奧公司所作出的賠償承諾,屬保證性質。當合同約定條件成就,則瀋陽西奧公司承擔付款義務。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其次,本案為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案合同雙方為杭州西奧公司和瀋陽西奧公司,而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並非合同當事人。在杭州西奧公司未證明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與杭州西奧公司形成合同法律關係的情況下,杭州西奧公司並不具有對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的合同權利,其對瀋陽西奧公司之外的其餘當事人所主張的違約責任自然缺乏權利基礎。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合同約束了周國剛、白豔華不當,本院對此予以指正。

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瀋陽西奧公司應否依約向杭州西奧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或者說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的行為是否被合同所限定。從涉案合同來看,雙方對於付款條件的約定明確,限定為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商標註冊行為。該項合同約定是明確的,此外的其他可能註冊商標的主體,比如瀋陽西奧公司的關聯公司、周國剛和白豔華的親屬、朋友等具有商標申請行為能力的主體顯而易見均未被合同涵蓋在內,本案合同對此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形。樂天公司作為白豔華控股的公司,系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法人,雖然杭州西奧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與周國剛、白豔華之間具有較緊密關係,但既然樂天公司的商標申請行為不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則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自然未成就。至於樂天公司的該行為是否構成對杭州西奧公司權益的侵害,不在本案合同糾紛的審理範疇之內。

520萬購買“西奧”電梯商標!又因“杭西奧”商標把對方起訴

綜上,本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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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民終12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經濟開發區宏達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雲,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法庫縣三面船鎮南團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白豔華,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豔華,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

上述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國剛,男,滿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系白豔華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大北街86-92號134棟6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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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玉玲,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瀾,遼寧北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西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瀋陽西奧電梯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瀋陽樂天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天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9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月2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西奧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各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全,周國剛和白豔華的夫妻關係沒有認定。白豔華因此而瞭解商標轉讓協議內容,明知其不得申請註冊“西奧”字樣商標。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樂天公司受豔華控制,是其逃避違約責任的殼。1、樂天公司是白豔華持股90.2%、絕對控股的公司,白豔華雖辯解不參與公司管理,但管理層由其選任,其對公司重大事宜有最終決定權,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系白豔華的意志。2、樂天公司作為廣告公司,經營範圍不涉及電梯製造銷售,申請電梯類商標不符合正常生產需要,其僅申請了一個“杭西奧”電梯莫名其妙。3、從本案合同簽訂履行時間節點看,杭州西奧公司起訴後樂天公司隨即撤回商標申請而白豔華轉讓股份,可知其推動者為白豔華。

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處理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樂天公司辯稱:樂天公司非本案合同主體,相關權利義務與樂天公司無關,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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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瀋陽西奧公司將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4756151)及第07類“西奧XAEL及圖形”商標(註冊號:14016701)轉讓給原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520萬元;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金;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瀋陽西奧公司成立於2005年5月26日,股東為周國剛、白豔華,其中白豔華為法定代表人。樂天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為王玉玲,原股東為王玉玲、白豔華,其中白豔華佔股90.2%,王玉玲佔股9.8%。樂天公司於2017年7月20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杭西奧”商標,申請類別為第7類,包括電梯(升降機)、升降機傳動帶、染色劑、起道機、電腦刻繪機等,申請號為25429326。2018年7月26日,樂天公司撤回了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9月3日,商標局准許撤回上述商標註冊申請。2018年8月24日,樂天公司股東變更為王玉玲、賈永發。

一審法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確認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杭州西奧公司主張瀋陽西奧公司違反協議關於“瀋陽西奧公司或瀋陽西奧公司股東或瀋陽西奧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之約定,要求瀋陽西奧公司承擔100萬元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上述約定約束的系瀋陽西奧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即周國剛與白豔華以及瀋陽西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豔華,而樂天公司並非上述主體之一,雖然白豔華曾為樂天公司的控股股東,但也不能據此要求白豔華為股東的其他公司均遵守上述約定。因此,杭州西奧公司關於瀋陽西奧公司違約的主張,缺乏依據,對杭州西奧公司要求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告承擔100萬元違約金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杭州西奧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杭州西奧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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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杭州西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啟信寶”網站查詢樂天公司、瀋陽西奧公司、王玉玲、瀋陽新約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約公司)註冊、身份信息網頁打印件,以證明王玉玲與周國剛在同一地另註冊有新約公司,與白豔華可能有親屬關係,樂天公司受白豔華控制的事實。經庭審質證,瀋陽西奧公司、白豔華和樂天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對關聯性和證明對象有異議。本院確認其真實性,至於其效力在後文論述。其餘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杭州西奧公司所提周國剛與白豔華夫妻關係事實,一審判決在當事人身份中已予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於三被上訴人應否就樂天公司的商標註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分析如下:

首先,杭州西奧公司與瀋陽西奧公司之間的商標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應據此確定雙方的合同義務。涉案合同的主體權利義務是瀋陽西奧公司向杭州西奧公司轉讓第4756151號、第14046701號商標,其中杭州西奧公司提起本案賠償主張所依據的、涉案合同第八條第六款“甲方(瀋陽西奧公司)或甲方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今後不得在電梯整體產品,電梯零部件產品及電梯安裝維修服務上申請註冊帶有'西奧'字樣或與西奧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標,否則甲方向乙方(杭州西奧公司)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賠償”的約定,系瀋陽西奧公司自願就他人註冊商標的特定行為向杭州西奧公司所作出的賠償承諾,屬保證性質。當合同約定條件成就,則瀋陽西奧公司承擔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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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為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案合同雙方為杭州西奧公司和瀋陽西奧公司,而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並非合同當事人。在杭州西奧公司未證明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與杭州西奧公司形成合同法律關係的情況下,杭州西奧公司並不具有對周國剛、白豔華及樂天公司的合同權利,其對瀋陽西奧公司之外的其餘當事人所主張的違約責任自然缺乏權利基礎。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合同約束了周國剛、白豔華不當,本院對此予以指正。

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瀋陽西奧公司應否依約向杭州西奧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或者說樂天公司申請商標的行為是否被合同所限定。從涉案合同來看,雙方對於付款條件的約定明確,限定為瀋陽西奧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商標註冊行為。該項合同約定是明確的,此外的其他可能註冊商標的主體,比如瀋陽西奧公司的關聯公司、周國剛和白豔華的親屬、朋友等具有商標申請行為能力的主體顯而易見均未被合同涵蓋在內,本案合同對此不存在約定不明的情形。樂天公司作為白豔華控股的公司,系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法人,雖然杭州西奧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與周國剛、白豔華之間具有較緊密關係,但既然樂天公司的商標申請行為不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則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自然未成就。至於樂天公司的該行為是否構成對杭州西奧公司權益的侵害,不在本案合同糾紛的審理範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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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院認為杭州西奧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800元,由上訴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潘才敏

審判員 閆詩萌

審判員 黃斯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項施施

2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如何把關簽訂的合同內容是門大學問。

3根據國家商標總局的公示來看,“杭西奧”電梯商標被一個叫 潘遠昌 的人所擁有。 潘遠昌是2018年6月28日申請“杭西奧”電梯商標的,2019年5月27日初審公告。商標專用期是從2019年8月28日到202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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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2018年8月13日申請兩個“杭西奧”電梯商標,其中一個被商標總局駁回,一個處於等待實質審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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