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雲銅”商標遭擅用,文化傳播公司起訴雲南銅業及百度被駁

因認為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使用其享有商標權的“雲銅”作為公司簡稱、字號等在百度網等平臺中宣傳事宜,雲南雲瑞之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企業終止侵權並道歉。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評定二被告未構成商標侵權,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原告雲瑞之祥企業訴稱,其企業創立於2008年1月,主營業務為文化產業,共享有44個類別上的45個“雲銅”商標專用權。雲南銅業企業創立於1996年4月,業務範圍集中於金屬相關的生產、加工、銷售及開發。

雲南銅業企業在商業服務生產經營、官網、微信公眾平臺、組織房屋建築等好幾處將“雲銅”做為公司通稱、字號使用,損害了雲瑞之祥企業的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雲南銅業公司使用“雲銅”在百度中進行推廣,使得與其相關的自然搜索結果排在雲瑞之祥公司之前,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應對雲南銅業公司在百度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擔負協助侵權行為的義務。

稱“雲銅”商標遭擅用,文化傳播公司起訴雲南銅業及百度被駁

被告雲南銅業企業和百度公司辯稱,雲南銅業企業自成立後持續使用“雲銅”作為字號和企業簡稱,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系在先合法使用,雲瑞之祥公司系惡意搶注商標並進行惡意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雲瑞之祥公司雖享有44個類別項下的45個“雲銅”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但是在雲瑞之祥公司獲准註冊“雲銅”系列商標前,雲南銅業公司即已廣泛使用“雲銅”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雲瑞之祥公司與雲南銅業公司的經營範圍存在較大差別;加之雲瑞之祥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或其關聯公司與雲南銅業公司經營範圍相同或近似,亦未提交證據證明雲南銅業公司使用“雲銅”的行為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導公眾,所以雲南銅業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而關於百度網中自然搜索結果的展示,雲南銅業公司並非該項行為的實際實施者,其開放網站供搜索引擎抓取並不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故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後,法院判決駁回雲瑞之祥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雲瑞之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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