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雲銅”商標遭擅用,文化傳播公司起訴雲南銅業等被駁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張璇、李思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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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使用其享有商標權的“雲銅”作為企業簡稱、字號在百度網等平臺中宣傳,雲南雲瑞之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公司停止侵權並賠禮道歉。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二被告未構成商標侵權,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使用其註冊商標,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雲瑞之祥公司訴稱,其公司成立於2008年1月21日,主營業務為文化產業,其享有44個類別上的45個“雲銅”註冊商標的商標權。雲南銅業公司成立於1996年4月25日,經營範圍主要集中於金屬相關的生產、加工、銷售及開發。雲南銅業公司在商業經營活動、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機構建築物等多處將“雲銅”作為企業簡稱、字號使用,侵害了雲瑞之祥公司的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雲南銅業公司使用“雲銅”在百度中進行推廣,使得與其相關的自然搜索結果排在雲瑞之祥公司之前,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應對雲南銅業公司在百度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

被告:原告系惡意搶注商標並進行惡意訴訟

被告雲南銅業公司和百度公司辯稱,雲南銅業公司自成立後持續使用“雲銅”作為字號和企業簡稱,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系在先合法使用,雲瑞之祥公司系惡意搶注商標並進行惡意訴訟。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

雲瑞之祥公司雖享有44個類別項下的45個“雲銅”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但是在雲瑞之祥公司獲准註冊“雲銅”系列商標前,雲南銅業公司即已廣泛使用“雲銅”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雲瑞之祥公司與雲南銅業公司的經營範圍存在較大差別;

加之雲瑞之祥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或其關聯公司與雲南銅業公司經營範圍相同或近似,亦未提交證據證明雲南銅業公司使用“雲銅”的行為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導公眾,故云南銅業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而關於百度網中自然搜索結果的展示,雲南銅業公司並非該項行為的實際實施者,其開放網站供搜索引擎抓取並不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故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後,法院判決駁回雲瑞之祥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雲瑞之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隨著法律對商標保護力度的加大和企業商標權意識的覺醒,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商標的價值,並逐步進行商標註冊和商標維權的有益探索。但是,因我國商標法實行商標註冊制度,商標一經註冊即享有權利,故近年來亦出現了通過搶注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標並主張商標權的現象。

在審理侵害商標權案件的過程中,海淀法院一方面繼續加強商標權的司法保護,依法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在2018年審結242件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涉及對“路易威登”“嘀嘀”等國內外知名商標侵權行為的依法規制,有效維護市場秩序穩定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另一方面,正確理解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妥善處理個案糾紛。加大對商標的保護並不等於“一刀切”地機械保護,鑑於惡意搶注商標並進行惡意訴訟的現象日漸凸顯,在審理侵害商標權糾紛的過程中,加大甄別力度,結合個案情況綜合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尤其是充分考慮雙方對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與訴爭商標的關聯關係、成立時間和經營範圍等因素,正確適用商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投機行為依法被排除在受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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