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

嵊泗 刑法 民法 環境保護 漁業 浙江檢察 2019-05-26
嵊泗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嵊泗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

浙江檢察網嵊泗訊 5月22日上午,由嵊泗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沈某某等4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嵊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悉,該案是嵊泗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縣人大代表、檢察機關公益保護觀察員、漁業執法人員、漁民群眾等參與了旁聽。

2017年6月12日前後,沈某某等4人駕駛浙嵊漁66114號漁船至嵊泗馬鞍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內的壁下、花鳥附近海域,使用潛水衣、氧氣泵、鏟螺刀等作案工具,以潛捕方法採集黃螺100斤。2017年6月17日,該四人又駕船至嵊泗馬鞍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內的花鳥彩旗山海域,使用同樣方式進行潛捕,被花鳥邊防派出所當場查獲,捕獲的60斤黃螺於次日在花鳥海域放生。

庭審中,嵊泗縣檢察院提出,沈某某等4人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進行非法捕撈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同時,4人非法捕撈還影響了海洋生物休養生息規律及自然繁殖,不利於海洋生物幼體生長,破壞了生態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四被告人依法承擔漁業生態資源修復的民事責任,支付生態修復補償金,用於購買厚殼貽貝苗種增殖放流。

四被告人當庭認錯悔過,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求得社會諒解。法院將對本案擇日宣判。

嵊泗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出庭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員額檢察官劉永忠說,希望通過本案的起訴,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誰破壞、誰賠償修復”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原則,起到“非法捕撈必究,資源損害要賠”的警示作用,以提高漁民群眾的生態保護意識和自覺守法意識,並且帶動更多的人關心關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共同為建設美麗海島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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