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方向,要減人、減機構、甩包袱?

社會保險 慈善 gis帝國 2018-12-04

目前,事業單位改革存在範圍廣、難度大、影響多的特點,不是簡單的減人、減機構、甩包袱。

牽扯事業單位前途和命運和改革有兩項

一項是20193月前全國省市縣要求全面完成的新一輪機構改革中,涉及到職能劃轉的事業單位,這主要是和政府機構改革相關,是隨著政府行政機關職能劃轉,而隨之改變。

另一項改革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也有近10年的時間了,到目前為止,2017年《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基本確定,大原則和方向也確定了,大多數地區完成了各地轄區內事業單位分類基礎工作,除一些因職能劃分不清暫不分類的單位之外,其它事業單位是歸行政類生產經營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都非常清楚,也經過幾上幾下,得到上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管理局的核準。高校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目前在試點保留事業單位屬性,取消事業編制。在2020年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全部到位,因行業改革,目前部分事業單位已經改革完成

事業單位改革方向,要減人、減機構、甩包袱?

一、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許多試點地方事業單位改革已經完成,其它地區分類方案和分類目錄已經確定、核准,部分改製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也基本改到位,包括大部分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類型從2014年開始陸續取消。但事業單位改革進展不平衡,大多數地區只是完成了分類,具體改革也只是部分公益二類和生產經營類基本確定,其它事業單位基本沒什麼變化。

1、行政類事業單位:

是指行政監管類行政輔助類,以及部分行政委託類事業單位,按照政策規定,其職能劃歸機關,今後不再設立行政類事業單位,但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由於基層行政機關單位數額限制較死,行政編制只減不增,本來行政編制就少,這幾年還因為機構改革和控編減編取消了不少,因而這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最終去向,是基本保持不變,只是今後不再增批該類事業單位。

2、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是指由國家設立的醫療衛生、教育、科研等承擔基礎性公共服務職能、沒有收費職權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去向是基本保持不變,是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影響最小的類型。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也是參公事業單位集中分佈的類型,除過黨群團機關之外,所有的參公事業單位,基本上都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但並非所有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都能夠參公。除鄉鎮衛生院外,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基本上都是全額供給的地方財政撥款單位。當然全額、差額是事業單位分類的另一種方式,和是否公益一類還是公益二類聯繫不大,也沒有什麼可比較的地方。

3、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是指有收費職能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其改革方向是:其職能如果能被社會或者市場所代替,將會被推向市場,參與公平競爭,如果職能不能被社會或者市場代替,將保留職能及單位,或者剝離後部分推向市場,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其職能部分轉由其它公益類事業單位或者行政機關承擔。這部分事業單位主要是差額或者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集中的類型,改革力度較大,改革方式多樣,要區別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其人員編制該取消的取消該改制的改制,但對於正式職工來講,不會簡單推向社會,一般都會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隨職能調整到新的單位,年齡或者工齡符合條件的,可提前由社保部門接管。公益二類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過程中影響最大,也最難確定最終歸屬的單位有保留的,有合併的,有整合的,有剝離的,有直接改企的

4、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

是指由國家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的改革去向是全面改製為企業推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類事業單位的人員,在改革過程中,除部分管理人員因身份問題,會調整到其它事業單位任職外其他人員會隨單位改革全面推向市場。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基本結束,只剩下一部分長期由地方財政供養的行政輔助、後勤管理類單位。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多使用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對於自收自支類編制,有兩種理解,一種是正規的事業編制分類,由同級地方政府確定,報上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這類從2014年開始要求全部核減,用其它事業編制置換,一些省份已經完全取消。另一種理解是因為由地方政府確定,因而隨意擴大規模,不備案,屬於自我消化類型,不被上級機構編制部門承認,人員也多以臨時人員或者比較複雜不正規的來源為主。《機構編制法》即將出臺,今後不再設立事業編制新類型,事業編制也由省統籌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全面取消,不再被承認。要麼置換,要麼核減人員,沒有第三條出路

事業單位改革方向,要減人、減機構、甩包袱?

二、新一輪機構改革過程中,事業單位職能合併到行政機關的,由於基層行政編制緊缺,大部分還是會保留事業編制及事業身份不變。一種是臨時性質,在改革過程和緩衝期內想辦法解決,國家規定,機構改革中出現的臨時性超編混編現象,允許存在3年的緩衝期,主要利用自然減員予以解決。另一種是安置到機關下屬事業單位,繼續使用事業編制,保留事業身份,具體看各地實際情況而定。第一階段部委改革已經完成,6月份部委“三定方案”全面出臺實施,部委改革全面完成。下一步開始省級機構改革,中編辦明確在省市縣改革過程中,既要堅持原則,又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不搞一刀切

省級改革要堅持原則為先,同時體現地方特性。部委改革已經為省級改革劃定了框架,省級政府機構改革,首先以部委改革為樣板,設置政府部門和機關機構,劃轉職能,新增、瘦身、整合,人員編制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大原則不增加機構,不增加編制,不增加人員,不增加財政負擔。但同時,各省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機構改革過程中進行微調,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體現機構改革的本意,尤其是在市縣改革過程中,更要體現各地的特性,在不突破原則的情況下,靈活處理。省級改革是年底前完成,市縣改革2019年3月前完成,具體方案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補充閱讀:


在省市縣黨政機構改革工作部署安排之前,各省相續要求,提前開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的“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確保省市縣黨政機構改革一步到位,職能完善,機構、編制設置合理,改革不出現反覆。

事業單位改革方向,要減人、減機構、甩包袱?


行政類事業單位,是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完全、主要或者部分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監督等行政審批權力的事業單位。

改革方向:

堅持政事分開,將行政類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整合或者保留公益服務職能,進一步理順政府機構與事業單位的關係,實現行政職能迴歸行政機構,強化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今後,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


事業單位改革方向,要減人、減機構、甩包袱?


改革程序安排:

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提前安排,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之前,完成此類事業單位改革任務。究其原因,是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為了實現職權法定、權責一致、運行規範的原則,勢必要整合所有的行政機構職能,和分散在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通盤考慮,統籌規劃,制訂各部門的“三定方案”,以免在黨政機構改革結束後,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又涉及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導致行政機構改革不徹底,職能劃分不細緻,使改革出現反覆。

目前大連市已經初步完成改革的步伐,文後附具體措施。

認定依據:

一是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

二是承擔的行政職能有國家法律、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解釋或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印發的文件規定;

三是承擔的行政職能有省人民政府令、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條例、辦法等規範性文件規定;四是有中央各部委頒佈的規範性文件規定。

清理辦法:

根據各單位的九定方案,對照2015年以來清理的“權責事項清單”和“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確定是否承擔行政職能,和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

改革辦法:

完成清理和分類確定後,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將所有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構,承擔該項職能的人員、編制同時劃歸行政機構,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職能劃轉後單位撤銷;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劃轉後,根據保留的公益服務職能,以及機構精簡任務要求,保留或者整合。

改革原則:

一是實行機構、編制總量控制,改革後機構個數不得超過精簡任務要求,行政編制置換要在本級行政編制問題內調劑,統籌核定行政編制;二是堅持“兩個不突破”原則,確保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兩個不突破”;三是在清理職能的基礎上,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增加行政機構的,計入本級黨政機構限額。

改革中遇到的幾個突出問題:

(一)不以參公為依據,並非所有的參公事業單位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

(二)不以機構名稱、經費來源、人員管理方式等作為依據,只以法律法規為依據;

(三)多渠道解決置換所需行政編制,不得突破本級行政編制總量;

(四)以分流為主,多渠道妥善安置在編在崗人員;

(五)區分職責時,按照就主不就輔、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不具備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不劃入行政類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改革方向,要減人、減機構、甩包袱?


總之,對於事業單位改革越來越完善現在的工作機制,所以對於現在的不同情況,我們應該有更好的應對方案。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