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1
問題:
我公司聘用了一名退休技術人員作為技術總顧問,每月支付4000元的工資,請問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覆:
符合規定條件的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情形2
問題:
我公司聘用了一名退休技術人員作為技術總顧問,為了起到骨幹人員穩定的作用,僅僅為部分技術骨幹繳納了補充養老險、補充醫療險,其中也包括該退休人員,請問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險、補充醫療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覆:
不得在稅前扣除,原因在於2個方面:
(1)必須是為全體人員繳納,僅僅為部分人員繳納的不得扣除;
(2)必須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
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情形3
問題:
我公司臨時聘用了一名退休技術人員作為技術總顧問,每月支付4000元的勞務報酬,請問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覆:
支付退休人員的返聘所得,若是不符合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的條件的,應需要取得合規的勞務費發票,該項支出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注意:支付的勞務費需要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20%的個稅。
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
第六條 ……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涉稅提醒
(1)給退休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等,企業應按“工資、薪金”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的退休金屬於免稅所得,不需要和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3)公司在支付個人勞務費時,應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對方能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作為已繳稅款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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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頓財稅學院(ID:gaoduncaishui),轉載於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