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真相的失業群眾:我有一筆失業金,不知當領不當領?

社會保險 失業保險 刑法 法律 金柚網 2017-04-03

春天來了,萬物復甦,職場又到了求職跳槽的季節。找工作這種事情,總是喜憂參半的,找到新工作的人繼續加班趕工,沒找到新工作的人享受著當下的清閒——

甚至還有點想領取失業金來“揮霍”一下下呢~

然鵝,失業金可不是你想領、想領就能領的喔~我們看看下面這幾種似曾相識的失業情形:

1.工作效率低被老闆罵,奮筆疾書遞交了辭職信後離職;

2.把換工作當家常飯,社保也隨之斷斷續續;

3.在工作崗位上“蒸發”,不打招呼就自助離職……

以上這些情況下,請儘管去領失業金,能領到一毛錢算我輸~

不明真相的失業群眾:我有一筆失業金,不知當領不當領?

不明真相的失業群眾:我有一筆失業金,不知當領不當領?

有童鞋就問:失業了為什麼不能領失業金,難道曾經的失業保險都白交了嗎?

失業保險肯定不會白交,只是失業保險有自己的申領原則,不會輕易就跟別人回家哦。

不明真相的失業群眾:我有一筆失業金,不知當領不當領?

申領原則一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

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在就職期間,一定要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繳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才有資格申領失業保險。這也是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入門級”條件,所以,童鞋們對自己的社保繳納情況務必做到了如指掌才行。

申領原則二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意願是一種很玄的東西,怎樣判斷失業人員是不是“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呢?所謂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就是非自願失業。根據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等有關規定,非本人原因中斷就業的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履行,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失業。這些情況皆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細說的話,解除勞動合同也分為三類情況:

一是由勞動者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主要是指個人主動辭職。由這種情況造成的失業,是不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而是一種自願性失業。但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致使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關係,造成失業的,也可以認定為非自願性失業。

二是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在下列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7)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失業,一般都是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是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論是誰提出來,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失業,一般也都按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對待。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申領原則三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狀態雖然寂寞且無助,但是它也蘊藏著新的工作契機,畢竟失業金不可能一直替你買單。完成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手續之後,勞動部門為你制定崗位推薦、職業培訓等內容,以幫助你重新就業,如果不能接受這一點,還是不會領到失業保險金。

不明真相的失業群眾:我有一筆失業金,不知當領不當領?

▶ 所以失業保險金到底能領多少錢?能領多久?

啊~終於在黑壓壓的文字中找到了“有含金量”的內容!

首先,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標準是:上限不得高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下限不得低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具體金額就看你所在城市的相關標準了。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接下來,能領多久的失業金要根據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順便給上海地區的職場“老司機”加道菜,請往這邊看:

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與1998年10月1日之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並計算。

但是,如果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經失業,在核定失業保險金期限的時候,要扣除失業人員最後一次失業之前的工齡或者工作年限。

目前,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下面的標準計發,有請翠花上圖:

不明真相的失業群眾:我有一筆失業金,不知當領不當領?

好好好,道理我都懂了,錢多錢少也不是問題……

那麼,失業保險金怎麼申領??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本以為失業後能“清閒”下來,沒想到還是在申請失業金的路上跑斷了腿~

不明真相的失業群眾:我有一筆失業金,不知當領不當領?

等等!再次失業人員怎樣計算繳費年限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好了,小編之所以羅裡吧嗦說了這麼多,無非是想委婉地提示大家: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看過失業金的申領條件和申領流程之後,是不是突然覺得眼前的工作很棒棒呢?比心~

不明真相的失業群眾:我有一筆失業金,不知當領不當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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